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2024-05-13 20:51

1.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案例一、哥们儿义气害了他:
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
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
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杀掉。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
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案例二:未成年人犯罪也要负责任
2000年12月17日晚,户县15岁少年王某为图好玩竟想制造火灾。他先将一堆麦草点燃,但因火势较小没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窜到同村张某家老屋处,用火点燃一把干麦塞入门洞引起大火后,王某便躲在暗处观看村民救火。火越烧越大,烧毁了房屋,烧死了一头耕牛和一些用具,损失达7000余元。法院鉴于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其父母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000余元。
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案例三:个别案件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成人化,应增强法制教育和学生管理。
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案例四、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陷是职高人群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当重视家庭的基础作用。
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
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案例五:爱好引导不良可能引发攀比风气,诱发盗窃犯罪,应当正确劝诫。
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扩展资料
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加强法制教育。前些年,为了适应全民普法的重要,各级学校都开设了法律常识课,但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法制教育课不但未得到加强,反而因很多学校为与文化课冲突而削弱了。
实践证明,在各级学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是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如今是法制社会,法制教育应从娃娃抓起,“示之不可为,晓之不能为”是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的有效措施,所以,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德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的法制教育要结合青少年的特点,内容由浅及深,形式丰富多彩,在授课过程中,要根据内容结合学校,有的放矢的授课,同时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组织学生观模公辅、公判活动、宣传栏、黑板报,开展法制宣传,
努力增强学生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的把自己的行为纳入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增强他们抵御违法犯罪的自觉性。
参考资料:加强社会管理探索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新路子——佳木斯前进区法院网

未成年人犯罪案例

2. 广州冼村改造有什么困难问题

 广州冼村拆迁为何陷入僵局                       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广州市拆迁、改造“城中村”,只是他们有一个特别的诉求:“要拆村屋,先治村官!”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杨峻   广州报道   2010年8月13日,广州一家报纸抢先发出的一则当天消息令全城关注:“为推动亚运工程---新光快速路北延线黄埔大道匝道的建设,今天凌晨,天河区组织对新光快速路北延线工程建设范围内的5174平方米冼村集体物业实施清拆。在拆除过程中,遇到了少数人员的暴力阻挠,现场的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保持了最大的克制,耐心劝解,最后依法拆除了该物业⋯⋯”   接到现场目击市民的举报,《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立即赶赴广州冼村及拆迁现场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发现,在天河区拆除冼村集体物业遭遇暴力阻挠的表象之下,其实还有许多鲜为人知的内幕。冼村人并非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所谓的“钉子村”、“钉子户”,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支持广州市拆迁、改造“城中村”,只是他们有一个特别的诉求:“要拆村屋,先治村官!”   无独有偶。据本刊记者了解,在广州市,因为村官问题而令城市拆迁陷入僵局的可能并非冼村一处,其他一些“城中村”对村官的不满和投诉近期也愈演愈烈。先查村官,有问题的再治村官,恐怕是广州城中村拆迁改造要过的一道坎。   针对“暴力阻挠”的清拆行动   对于“8•13”冼村事件,天河区委宣传部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没有接受《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的采访,之后宣传部通过电子邮件给了本刊记者一份书面答复,答复首先明确“此次清拆行动是依法进行的”。   该份答复声称:“2010年5月,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天河区国土房管分局也依据协议将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冼村公司必须于5天内拆除该地物业交地,但村公司在随后的几次拆除过程中,遭受一些人员的阻挠,并有村民长期聚集在该物业内,导致建筑物无法拆除,黄埔大道匝道的建设施工也无法开展。为加快推进新光快速路北延线黄埔大道匝道的建设,8月10日冼村村公司贴出告示,告知村民该物业已被征收,款项已补偿到位,近日将组织拆除,要求村民于8月12日上午8时将摆放在该地的物品、车辆等搬走。8月12日晚,天河区依法开展了此次清拆行动。”   该答复称:“在8月12日至13日清拆新光快速路北延线冼村东北侧集体物业拆除过程中,现场的国土、城管和拆迁人员遇到了少数人员的暴力阻挠,导致拆迁方两名人员被打伤、三台钩机受损。报警后,天河区公安分局出动警力到场维持秩序,最后依法拆除该物业。”   针对天河区委宣传部的答复,知情的冼村老村民们说:“既然是村集体物业,村民就应该有权知道,天河区国土房管分局究竟将多少补偿款支付给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可是,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此前一直不愿公布具体的款项金额,令许多村民产生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阻挠拆迁的责任不能全都推在那些村民身上。”   一位冼姓村民用手机拍下了强拆的主要过程,他一边指着录像,一边对本刊记者解释:12日晚上8时左右,城管、保安、防暴警察就开始在冼村小学集合,很有秩序,一个排坐一起,说话声音也很小,晚上灯光昏暗,这些人员只是偶尔用几个手电筒照一下,也不怎么走动。村民们在对面的冼村市场里聚集着,不时传出口号声、锣鼓声以示抗议。   13日零时刚过,防暴警察开始出动了,一排一排地前进,行动迅速而整齐,对讲机里喊着“面向群众,面向群众”,往马路对面的冼村市场开始冲锋,冲了两三次,都被对面的村民用石块砸了回来。3时左右,防暴队员又从几个方向发起了一次冲锋,大型钩机先是从市场东面将围墙推倒,之后又在北面推倒了一处围墙,紧接着,防暴队员就拥了进去。人员清场之后,钩机又开了进去,将市场内的铁棚屋成片成片地捣毁,到清晨基本结束。   村民们阻挠拆迁另有说法   14日上午,本刊记者来到“8•13”事件现场---冼村旧市场,发现这里数百米长的围墙已经被推倒,市场内数千平方米的铁棚和建筑也已被夷为平地,瓦砾成堆,一片狼藉,十几个施工人员不停地举起大锤子,用力敲打一些混凝土块,旁边有一些中老年人从敲碎的混凝土块中把钢筋和铁皮收集起来,运上车推走,他们说这些废物还能拿去卖点钱。   冼村的村民们此时已不敢靠近这个市场,他们都聚集在东侧村口的一棵大榕树下,榕树旁有一个巨大的电子显示屏,平常显示村里的公告,这时的屏幕正亮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的情况通报”,公示12日晚至13日凌晨因阻挠拆迁被刑事拘留的14个村民名单,随着名单一一列出,村民们都在小声议论着。当看到“冼章到,男,1933年生”时,村民们都唏嘘不已。   “清拆行动之前的几个月里,这些老人天天都在市场那里静坐,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并没有过激的行为。”村民冼大勇(化名)回答本刊记者的疑问,“他们就是希望村里公开集体财务的明细账目。”   从2009年8月19日开始,为争取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村民们习惯叫“村委会”)公开集体资产、集体物业的收益,冼村村民开始了长达一年的申诉、上访、静坐和游行活动。   “他们都是很理性地在维权,以前,他们从来没有采取过激或者暴力的行为,在前往街道、区政府、市政府的申诉、上访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影响政府办公、公共交通和社会秩序,他们最主要的诉求就是村里公开财务,让他们知道自己村集体的资产状况,自己村集体物业的收益还有多少。他们认为,自己完全应该拥有知情的权益。”冼大勇说。   “冼村实业有限公司至今都没有公开村集体财务的明细账目,公司主要领导称明细账目是‘商业秘密’,村民无权过问。”冼大勇忿忿不平地说,“村集体经济实行的是股份制,符合条件的村民都是股东,你应该给股东一个清楚的交待,至少要向股东代表公开。”   冼大勇介绍说,后来越来越多的村民向街道和区里强烈抗议,今年5月份,公司主要领导才带着几个村民代表在市区转了一圈,坐在中巴车上指指点点,说这里是公司投资的项目,说那里是公司与外方合作的物业,但是一问到具体的收支情况,这位公司领导便缄默无语。   “公司应付了事的态度,让许多村民更加气愤。”冼大勇说,“这让更多的村民开始怀疑,失去信心,一些村民忍无可忍,才不断去市场静坐阻挠施工,他们完全被逼得走投无路,才出此下策,寄希望向市政工程施压,让市政府来管一管这帮‘村官’,并让账簿公开。”   正在褪去光环的“钻石村”   冼村许多村民,特别是那些年过半百的老村民,为何如此执著地要让村里公开集体财务的明细账目呢?据本刊记者调查,这其中还有另一层原因。   2009年年中,广州市已经传出许多“城中村”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冼村,有关部门派出的一批人员开始深入村屋摸查情况、测量房屋以及阳台、飘台的面积。“都已经传了很久了,看样子广州市这回要动真格了!”村民们心里都在嘀咕着,顿时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危机感。   冼村村民一般分为三类人群,一类是外出工作或经商,这些人的收入高,生活殷实;另一类是自己空置的房屋出租,这些人的收入稳定,生活也不错;第三类是年老体迈或者是临时工,缺乏稳定的工作收入,基本依赖村集体的股份分红。“‘城中村’拆迁对第三类人群的心理打击最大”。一位退休的村干部分析说道。   那一阵子,村民老卢接连几天都没睡好,随着自己年近60岁,很多活已经干不了了,又没有空屋出租,常年来一家老小的生活就靠在村里的股份分红。然而一想到分红,不禁唉声叹气起来---他在冼村里虽然算是“顶股”(40股以上,属股份较多的村民),但是每股的分红10多年都没有变,300元一股,一年才能分红12000多元,加上自己的小孩5股(1500元),折算每个月一家的生活费只有1125元。 村民上访揭发村官涉嫌违法犯罪遭打击报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24日11:20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其实,像老卢这样的家庭,在冼村为数不少,并不是外界想象那般过着“包租公”、“包租婆”的生活,他们的日常开支基本依赖村集体股份的分红。面临“城中村”拆迁的他们,不得不把希望寄托在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和福利分配上。这才是老村民如此关心村集体经济、关心村集体财务明细账目的真正原因。这位老干部进一步解释说,当然,其他村民也是关心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毕竟这也与他们的股份分红有关。   “问题的关键是,这么多年来,冼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发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优势,这里有没有人为的因素,我们暂且不谈,但看一看这个村里公开的数据,1995年冼村股份改革时村集体资产总值为2.3748亿元,2009年12月31日村集体资产总值为5.801亿元,增值1.44倍。”这位老干部客观地分析道,“1995年至今正是冼村所处天河区、珠江新城经济发展最快、地价物价升值最快的时期,冼村拥有多片自留发展用地,也一直在与周边的商业、服务业等地产、物业项目合作开发,但是冼村集体资产增值的速度并不是很快,这自然会令外界难以理解,也令冼村村民难以理解。”   老干部回忆起当年冼村号称“广东第一富村”时的辉煌,他说:冼村之“富”是因为过去的“光环”--- 80年代,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冼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尤以养猪业发达,1981年全村私人大规模养猪,1983年,媒体广为报道冼村养猪事迹。进入90年代以后,由于广州城市迅速向东扩展,冼村的耕地至1994年底全部被征用完毕,冼村人“洗脚上田”,发展乡镇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一批人外出务工,一批人建新房出租。村里大规模建房是在90年代初期,当时为了解决村民居住问题,村里填了部分鱼塘作为宅基地,批给社员建房子,至2007年,村中民房已从60年前的667间增加到2152间。村民盖的房4~7层不等,由于楼高、间距小,形成街巷狭窄,有“一线天”和“握手楼”之称。村民盖的都是传统农村式房屋结构,与周围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形成反差,成了典型的“城中村”,村民加盖的小楼有空置的,就会放租出去,由于房租便宜,又靠近工作场所,城里的白领和打工仔都选择在这里租屋,由此,房屋租赁收入成了冼村村民重要的经济来源。   “冼村之‘富’还因为地理位置的‘光环’---地处广州新城市的中轴线上,地处广州CBD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黄金地段,与该村合作开发的商业、服务业等地产、物业项目都是市民心目中赫赫有名的,如海涛酒店、春都酒店、维家思广场、丰兴广场、保利心语、尚东美御等,商业价值极高,寸土寸金。”老干部感慨而言,“可惜,这个‘钻石村’,如今却在褪去耀眼的光环。以村民股份分红为例,冼村已被周围的石牌、杨箕、谭村、林和等拉开差距,排名天河区倒数第二!”   一批不再被村民信任的“村官”   “如果有一个让大家放心的村集体经济领导班子,村集体经济的分红可以让村民有保障,那么城中村改造拆迁就不是什么大问题,毕竟改造、拆迁对未来村民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有利。”冼村几个村民都不约而同地向本刊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但是在冼村,令村民们支持改造拆迁的这个前提条件似乎并不存在。多年以来,相当数量的村民对村官的所作所为表示不满,他们通过调查访问、搜集证据,形成了一篇又一篇控诉村官涉嫌违法违纪的材料,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上访。   “这已经是村民们爆发的第三次“上访”高潮了,尤以这次持续时间最长、行动表现最为激烈。”冼四海(化名)回忆道,1994年间,因众多冼村村民向天河区区政府上访投诉村委财务有问题,区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准备到冼村查账,就在此时,财务主管卢焕成突然失踪,第二天晚上,村委财务室又“碰巧”起火,室内的财务账簿被烧得一干二净,冼村村民的上访活动因无法查证而告终。   “第二次上访高潮是在2000年7~8月,因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征地,黄埔大道、金穗路、猎德路三条路涉及冼村208户村民房屋需要拆迁,部分村民开始上访反映村委会财务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派了一个调查组,但未查出结果。   冼四海说,从去年8月19日至今是冼村村民掀起的第三次“上访”高潮,其实这次申诉主要是为了让村里公开财务,公开村官的个人资产。“就是这些最基本的要求,村官们也不愿意做到,你让我们怎么信任这些村官呢?!”   冼四海还以照片作为证据举报:今年7月8日晚11时,当几十名上访的冼村村民从广州市政府门口出来之后,就在吉祥路遭到一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士围堵殴打。冼四海还反映,冼村的上访村民经常遭到打击报复和恐吓,有的村民在上访后几天就被派出所叫去“问话”;冼村村民、前省人大代表卢华埠因多次带头检举、揭发村官涉嫌违法犯罪,其亲属就遭到报复伤害,2000年10月,也就是市、区派工作组到冼村查账期间,卢华埠的亲侄在回家路上被三四个不明身份的人打断一条大腿骨。卢华埠已经过世七年多,他当年弥留之际曾对家人和村民说:“我唯一遗憾和心痛的是,无良村官还在逍遥法外,我希望在我死之后,哪一天无良村官受到法律制裁时,千万别忘记到我的坟上烧一炷香,让我在九泉之下的灵魂能得到安息!”说完后就断气了,村民说,他死时眼睛还是张开着的。   2009年8月7日,一位村民代表通过广州市信访局市长电子信箱,代表冼村3000多名有选举权的村民,控告冼村村委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等7个村委委员,请求依法撤换其职务,并依法查处其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这份举报材料反映了村支部书记任人唯亲,村委会及村有关企业单位的领导或主管人员,有90%以上都是这个书记的亲属,冼村召开所谓的“村委会议”“党支部会议”“股东大会”,实质上就是村支部书记的家庭会议。举报材料还列举了冼村在与周边合作的地产、商业和服务业等工程项目中,一类是涉嫌以极低的价格发包给村官的亲属或朋友,然后再以市场价或者高价转租从中牟利;另一类由村官亲属或朋友垄断冼村的各项工程的发包权和承包权,抬高价格谋取私利。   “我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们是不会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向本刊记者投诉道,村里今年3月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金仅50万元,公司股东只有一个,是村官作为法人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这位村民还反映,这个村官在村里是出了名的不孝儿子,老父亲有病也不给治,任其在家里的阳台上风吹雨淋,他的斑斑劣迹许多村民都知道,这样的村官、这样的公司,凭什么与我们全村1900多户村民签订安置协议,万一这个村官出了问题或者这个公司出了问题,谁来保障我们迁出后3年半时间的利益。   在这么长的时间,有这么多村民反映村官的问题,为何这些村官还像“不倒翁”一般屹立不倒呢?一位知情者举报的一件事例也许能回答这个问题。他介绍说,1999年投入使用的冼村农贸市场,经营铺位有550个,而公开出租的只有190个,且全是位置较差的铺位,而位置较好的铺位已被提前“预订”,因众多党员群众不满,村官为了暂平民愤,不得不公开铺位情况,这时人们才知道,那360个好铺位已经“孝敬”给了天河区政府、沙河镇、天河工商所等部门的重要官员。另一位知情者还举报,在冼村繁华的步行街上,当年建起了三幢8层楼、号称这条街最漂亮的房子,除了两幢是村官为自己和“兄弟”留的之外,还有一幢是为当时的区领导留下的。   按照广州市的规划部署,在今年亚运会召开前,广州将完成猎德、冼村、林和、杨箕、琶洲、小新塘、棠下(白云)、萧岗、三元里9个城中村的清拆工作。   广州市土地中心主任、“三旧”改造办常务副主任丁强今年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三旧”改造特别是老城区连片改造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取决于该区域的居民“要不要改造”的意愿。根据广州市今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旧城更新改造要进行两轮事前征询:第一轮主要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的户数比例要达到90%以上,才能启动改造;第二轮则是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征询,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相关协议的居民户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具体实施拆迁。如果同意的户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改造计划就会暂时搁置。在冼村,拆迁、改造的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其实并不取决于村官或者是上层政府官员的意志,而是取决于村民对于政府公信力的信任。如果村官真有问题而不被查处,无疑会令拆迁改造陷入僵局。

3. 我有个朋友因盗窃罪,价值2万现在被刑事拘留,我想知道他会被判多长时间

  两万以上,法定刑空间是三到十年之间。具体结果看跟进一步的细节和律师辩护情况而定。下面是有关资料,供参考。事关重大,建议慎者处理。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实际帮助。祝你好运。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也是本罪与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产罪区别的关键。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用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经手发觉的方法,暗中将他人财物取走的行为。这里应注意两点:

  (1)秘密并非必须事实上不为人知,而主要是行为人自以为的秘密。因此,事实上不为人知,或者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发觉但行为人以为没被发觉,或者在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其他的面公开拿走财物,都属于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有两类其一,一般类型,即常见的入户盗窃、扒窃、顺手牵羊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空间上发生置移动;其二,特殊类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盗用他人电信码号等,其特点是被盗财物在间上并不发生移动。

  2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无形财物;可以是合法财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占有的财物。不动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从不动产上拆卸或者分离来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门窗、砖瓦等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盗窃刑法单列罪名的特定对象的,不定盗窃罪,而应定相关犯罪。

  3 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误将他人物当成自己的财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财物的,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本人财物走的,应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对于单位有关人员为牟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的盗窃,情节严重,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 构成本罪以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窃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标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这里应注意三点:其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的财物的价值数额。盗窃信用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了当地执行标准的,在当地应当执行当地的标准;其三,盗窃数额以人民币计算。盗窃外汇的,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2 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界限,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盗窃罪:(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为盗窃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脏、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3 对于下列发生在特定场合或者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盗窃,司法解释规定有专门的数额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铁路运输过程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以1000元为起点;(2)盗窃增殖税专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4 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

  (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

  (十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十三)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六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第九条 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位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我有个朋友因盗窃罪,价值2万现在被刑事拘留,我想知道他会被判多长时间

4. 在北京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现在见不到人,下一步家属该做什么

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扩展资料案例:
人民网十堰10月10日电 近日,十堰房县公安局所队联手成功侦破一起盗窃案件,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竟称自己实施盗窃的原因是索要工钱不成对该公司的报复。
5日,房县大木厂镇某有限公司数控车间内价值10000余元一台机床驱动器主板和电脑IO版被盗。报到报案后,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会同当地大木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案件侦破工作,通过大量调查,锁定房县红塔镇男子尚某的重大作案嫌疑,并于7日将其抓获。
侦查人员在对33岁的尚某进行讯问时,尚某称该公司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在找老板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乘工人不备,于发案当日骑摩托车到达大木厂镇某公司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案件侦破后,被盗机床驱动器主板和电脑IO版已追回。
因尚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盗窃犯罪,目前已被房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房县一男子讨薪不成实施盗窃被刑拘

5. 请问~被关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的人..家属可不可以寄照片给他?

看类型,严重的想探视的范围比较严格
可以申请!
监狱服刑的犯人,只有血缘关系可以去探望犯人的家属.必须在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等地方.开个你跟犯人是什么关系的证明,而且开完证明了迩还得拿着户口本或身份证.才能前去探望.跟犯人送钱的话. 打到小卖部的IC卡上. 禁止交给工作人员.写信了可以去邮局投寄.犯人刚入狱时.监狱里的人会让犯人写他在外边有血缘关系的人名.就算是家属去看他.也必须看那个犯人写他的名字了没.如果没写. 就算有证明也看不了.

请问~被关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的人..家属可不可以寄照片给他?

6. 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怎么办?


7. 我欠别人钱还不上对方报警会怎么处理??

对方可以报警,但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
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欠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
2、去法院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3、法院起诉、立案、庭审、判决。
4、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扩展资料:
债务人不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为他人提供借债的事时有发生,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依据《民法通则》和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就应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况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我欠别人钱还不上对方报警会怎么处理??

8. 有人恶意在微信朋友圈发我照片、恐吓、辱骂损害我名誉的,可以报警或起诉吗?对方可以判什么罪?

可以报警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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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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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微博:名誉侵权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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