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

2024-05-21 00:18

1. 我想问,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

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不会对基础货币产生影响的。
因为基础货币MB=C+R,实质上是属于央行不可兑现的负债,通俗点来说基础货币就是央行一共印刷了多少货币,而准备金率只是央行对通货与储备(即C和R)的比例做出调整,即央行收回了多少钱,并不会影响到MB(基础货币)的总量。
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 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

扩展资料:
基础货币具有以下四个重要属性:
1、可控性: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能调控的货币;
2、负债性:基础货币是是中央银行的负债;
3、扩张性:基础货币能被中央银行吸收作为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具有多倍创造的功能;
4、初始来源唯一性:即其增量只能来源于中央银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础货币

我想问,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

2.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是什么政策?货币政策还是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会增加银行可贷资金,使货币供应增加,是一种松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多年来采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称为“三大法宝”,主要用于调节货币总量。 
   法定存款准备率: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效果: ① 即使准备率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 ② 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都是以存款准备金为基础; ③ 即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 ④ 即使存款准备金维持不变,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局限性: ① 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的效果比较强烈,致使它有了固定化的倾向; ② 存款准备金对各种类别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因而货币政策的效果可能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而不易把握。

3. 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有何影响,为什么?

银行降低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会让基础货币相关的利率下降,因为存款准备金率会直接决定市场上流通的钱有多少。存款准备金率越低,市场上流动的钱越多,热钱越多,那么就越不缺钱,资金能够被满足的情况下,使用资金的代价就会下降。
存款准备金率是个什么东西?它是一种央行对各商业银行的一种限制,这是各商业银行吸收了一定比例的存款。比如吸收了100亿存款准备金率是30%,那你要上交30亿到央行给你存着剩下的70亿你才可以去开展其他的业务,或者向公司贷款,或者向个人贷款,然后有一个存款的滚动倍数,假设这70亿放出去之后,他们在交易的过程中钱又流回了银行,然后他要再拿出去30%,也就是说拿出去21亿给央行,剩下那个49个亿才是他可以继续房贷的。
现在存款准备金率下降了下降到20%,那它第1次可以放贷的总额就是80,第2次可以放贷的总额就是64,那两者加在一起是不是比30%的存款准备金率的时候多了很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没有什么变化,还是100亿,但是存款准备金率变了,导致市场上流通的钱更多了。因为企业发展个人交易还是说居民生活都需要足够多的货币,需要钱,钱越是稀缺,使用钱的代价就越大,就越大利率就越高。
现在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率,就导致市场上流通的钱越来越多,这样市场上就不缺钱了,没有那么大的缺口,大部分人需要钱的时候都能得到这个钱。这样使用钱的代价自然就会下降,简单的说就是现在三个人要吃馒头。没有别的选择,只有三个馒头,你想吃两个你才能吃得饱,那你得花更多的钱,但现在有6个馒头,你们一人吃两个,不用花更多的钱了,那你吃馒头的代价不就下降了,用钱的代价下降也是这样的道理啊。

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有何影响,为什么?

4. 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有何影响,为什么?

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会让基础货币相关的利率下降。因为存款准备金率会直接决定市场上流通的钱有多少。存款准备金率越低,市场上流动的钱越多,热钱越多,那么就越不缺钱,资金能够被满足的情况下,使用资金的代价就会下降。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存款金融机构必须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率。调节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国家调节货币政策的有效方法。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贷出去,必须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为随时应付存款人提款的准备金。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基础货币,也称货币基数、强力货币、始初货币,因其具有使货币供应总量成倍放大或收缩的能力,又被称为高能货币,是指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被社会公众持有的现金与商业银行体系持有的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的总和。它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务凭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R)和公众持有的通货(C)。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中,包括央行的货币发行(M)与央行担保的银行债务(存款准备金,R)。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

5.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银行存贷款利率是紧缩性财政政策还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因为存款准备金上调后,银行能用的钱少了,放贷款就少,所以说是紧缩性的。存贷款利率也是如此,上调后存钱的多了,用钱的少了。拓展资料:一、财政政策1、财政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财政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准则。它是客观存在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国家意志上的反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政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工具。2、财政政策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是根据财政政策调节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中的不同功能来划分的。(1)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增加和刺激社会的总需求;主要措施有:增加国债、降低税率、提高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 (2)紧缩性财政政策(又称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财政分配活动来减少和抑制总需求;主要措施有:减少国债、提高税率、减少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 (3)中性财政政策(又称稳健的财政政策)是指财政的分配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二、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属于国家积极的调控的原因1、银行准备金率的上调意味着提高了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放的资金份额,相应的商业银行自身可用于放贷的资金就减少了。所以社会上可用于投资的资金也就相应减少,减少社会投资热度。 2、对经济的影响:其作用机制可以描述为:扩大(减少)货币供应量→下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增加(减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和全社会投资规模扩大(缩小)→货币供给乘数扩大(减少)→市场货币供应量增加(减少)→市场利率降低(提高)→投资、消费支出增加(减少)→促进(抑制)经济增长。3、具体影响: 1)收回流动性,消除物价上涨的货币因素,控制通货膨胀。 2)控制信贷规模,将信贷结构的调整与国家的产业调整和升级结合起来。 3)提高商业银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优化资产结构。4)加大企业贷款难度,增长企业贷款成本。

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银行存贷款利率是紧缩性财政政策还是扩张性财政政策

6. 为什么央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就意味着国家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并且是应对金融危机的

简单地说,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会提高银行体系的“货币乘数”(具体请参看货币银行学的有关理论),使得信用货币的规模扩张,也就是会“发更多的货币”,这就是“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

此次金融危机的后果,是使得人们为了规避风险,收缩信用,造成市场上流动性短缺,这会导致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都面临更高的资金成本,更多的面临资金链断裂,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形,任由这种情形蔓延和恶化,会导致经济体系遭受巨大损失,所以货币管理当局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提供额外的流动性(货币资金),以对抗这种风险。

7. 我想问,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

基础货币又叫强力货币或高能货币,是指处于流通界为社会公众所持有的现金及银行体系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的总和。
基础货币作为整个银行体系内存款扩张、货币创造的基础,其数额大小对货币供应总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你的认识是对的,提高准备金率,可以迅速减少商业银行的存款扩张倍数和货币乘数,以调控货币供给量。提高准备金率,直接增加了银行体系准备金.

我想问,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对基础货币的影响是增加还是减少?为什么?

8. 银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是什么政策

法律分析: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会增加银行可贷资金,使货币供应增加,是一种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多年来采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称为“三大法宝”,主要用于调节货币总量。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一)与利率管理相关的。
(二)与人民币管理相关的。
(三)与外汇管理相关的。
(四)与黄金市场管理相关的。
(五)与国库管理相关的。
(六)与支付、清算管理相关的。
(七)与反洗钱管理相关的。
(八)与征信管理相关的。.
(九)与上述第-项至第八项业务相关的金融营销宣传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支 付机构(以 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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