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2024-05-12 21:40

1. 哪些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19日颁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文件,对现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基础上适当修改、完善,便于理解、运用,操作性更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二、明确生产性劳务概念、范围及适用税率、税款核算,这是《管理办法》解决的重点内容。石油的增值税税率为17%,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生产性劳务的的税率需要明确,《管理办法》对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规定为17%。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15大项,要求与生产经营有关。具体解释可以参考《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金,与其它货物基本相同。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四、跨区作业的增值税税款缴纳问题,具体细节可以协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办法》强调,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相同。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六、发票领购更为灵活,可以统购或分购。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七、具体操作更为实际,去粗取精,操作更为简洁、高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同时废止。

哪些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2. 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政策对比分析

总体上,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与国外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都是由油气资源特有税费和一般税费两部分构成,这是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的共同之处。但是我国与国外油气资源税费在税(费)目设置和税(费)率计算方面存在着差异,本部分主要针对国内外油气资源特有税费,从税(费)种设置和税(费)率计算两方面进行对比,如表2.8,2.9所示及参见附录二、附录三。
表2.8 中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油气资源税费对比


表2.9 部分发展中国家石油资源财税制度主要特征比较


续表


资料来源:Barrows(1997);Coopers & Lybrand (1998);Pricewater house Coop andInternational Bureau of Fiscal Documentation (various).ers (1999);Otto et al (2000)。
①与产量分配相联系的产出的物质规格(V),年度产量(T),或者已实现的利润率(P);
②投资激励:减免期(H),加速折旧(A),税费抵免(Cr),勘探的当前开支和(或)开发成本(E),设备及资本品进口豁免(I),损失的无限递延(U)和其他(O);
③在可实现基础上,政府可选的最大权益红利(C)。
2.3.1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比较,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性质大体一致或接近。与国外的权利金对比,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费率不同。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依据油气资源条件等级和资源品质等级而定,同时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能够反映级差收益,也比较灵活。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
2)用途不同。在国外,权利金没有严格的支出范围限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兼有资源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油气资源保护和油气资源管理工作经费。
2.3.2 矿区使用费与权利金
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国外石油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政府通过征收矿区使用费来获得收入并达到调控石油工业的目的。我国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形式和功能更接近国际流行的权利金(矿区使用费),但是我国的矿区使用费只针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征收范围较小,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
2.3.3 资源税与资源租金税
我国的资源税按“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进行征收,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油气企业因地质条件、自然丰度等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这与国外征收的资源租金税相当。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基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油气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即税基是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品位或市场,且必须是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油气企业销售油气产品数量征税,税基是销售油气产品数量,与资源条件、油气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油气企业的盈利没有关系。无论油气企业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征收同样数量的税,不仅不能反映所有者的权益变化,不能体现“优征多,劣征少”的原则,也会挫伤油气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善油气产业投资环境。
2)税率不同。国外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资源租金税,且这种超额利润税的收入远远低于权利金收入。而我国原油资源税只有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也只有7~15元/千立方米不等,不足以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且高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料显示,中石油集团公司2005年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约16.77亿元,资源税约22.21亿元,是资源补偿费的1.3倍多,占税费总额的11.5%。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属财产性收益,在有的油气资源国,由代表资源所有者利益的矿政管理部门征收,纳入中央财政。而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重复。而在实际上,除海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划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划归地方,忽略了所有者应有的财产收益,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
2.3.4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矿业权租金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矿业权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这一费用的作用类似于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权租金。不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较低。目前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标准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则仅为1/7左右[32]。
2.3.5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一般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其实质是一种投资形成的产权转让收益。而红利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的一次性缴纳的形式,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收益之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性质不同,其收益大小都取决于招标拍卖的结果。
2.3.6国内外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对比
我国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考虑了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油气开发企业的负担。但是,我国的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种类少,减免幅度小,不足以有效刺激企业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积极性。在实践过程中,还有着更多的优惠需求,需要在更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鼓励低品位油气资源开发。而国外的油气资源优惠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多,不仅包括油气资源特有税费,还包括一般性的税费,如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
2.3.7小结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征收目的差异。国外油气资源税费中,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油气资源支付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一般按照普遍征收的原则计征。而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有着类似权利金的征收目的,只是征收对象不同。此外,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复。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与资源税存在着征收目的混淆,重复征收的弊端。
2)税(费)目设置差异。为了调整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外一般通过设置权利金来补偿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所丧失的油气资源使用权利。与权利金作用类似,我国则设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区使用费两项费目。
国外通过设立资源租金税来调节油气企业的超额利润,而我国则设立了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其中资源税主要调节因自然条件差异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因油气资源稀缺性造成垄断价格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
此外,国外还设置了资源耗竭补贴金补偿给矿权人,以鼓励其积极从事油气勘查,而我国油气资源税费中未有类似的税费。
3)税(费)率差异。总体来说,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税(费)率比国外偏低。如: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水平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

3. 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政策对比分析

总体上,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与国外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都是由油气资源特有税费和一般税费两部分构成,这是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的共同之处。但是我国与国外油气资源税费在税(费)目设置和税(费)率计算方面存在着差异,本部分主要针对国内外油气资源特有税费,从税(费)种设置和税(费)率计算两方面进行对比,如表2.8,2.9所示及参见附录二、附录三。
表2.8 中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油气资源税费对比


表2.9 部分发展中国家石油资源财税制度主要特征比较


续表


2.3.1 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立法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比较,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性质大体一致或接近。与国外的权利金对比,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费率不同。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依据油气资源条件等级和资源品质等级而定,同时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能够反映级差收益,也比较灵活。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
2)用途不同。在国外,权利金没有严格的支出范围限制。而在我国,由于国家兼有资源所有者和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油气资源保护和油气资源管理工作经费。
2.3.2 矿区使用费与权利金
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国外石油税制中的重要税种之一,政府通过征收矿区使用费来获得收入并达到调控石油工业的目的。我国矿区使用费的征收形式和功能更接近国际流行的权利金(矿区使用费),但是我国的矿区使用费只针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征收,征收范围较小,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
2.3.3 资源税与资源租金税
我国的资源税按“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进行征收,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油气企业因地质条件、自然丰度等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这与国外征收的资源租金税相当。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与国外的资源租金税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税基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油气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即税基是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品位或市场,且必须是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油气企业销售油气产品数量征税,税基是销售油气产品数量,与资源条件、油气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油气企业的盈利没有关系。无论油气企业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征收同样数量的税,不仅不能反映所有者的权益变化,不能体现“优征多,劣征少”的原则,也会挫伤油气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改善油气产业投资环境。
2)税率不同。国外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资源租金税,且这种超额利润税的收入远远低于权利金收入。而我国原油资源税只有14~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也只有7~15元/千立方米不等,不足以体现资源禀赋的差异,并且高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料显示,中石油集团公司2005年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约16.77亿元,资源税约22.21亿元,是资源补偿费的1.3倍多,占税费总额的11.5%。
3)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国外资源租金税属财产性收益,在有的油气资源国,由代表资源所有者利益的矿政管理部门征收,纳入中央财政。而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这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的重复。而在实际上,除海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划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划归地方,忽略了所有者应有的财产收益,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
2.3.4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与矿业权租金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都是由矿业权人根据其申请得到的矿区范围的面积,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缴纳,这一费用的作用类似于矿业发达国家的矿业权租金。不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较低。目前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标准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则仅为1/7左右[32]。
2.3.5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采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一般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其实质是一种投资形成的产权转让收益。而红利是权利金的一种特殊的一次性缴纳的形式,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财产收益之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与红利性质不同,其收益大小都取决于招标拍卖的结果。
2.3.6 国内外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对比
我国低品位油气资源优惠政策,考虑了不同品质资源的级差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油气开发企业的负担。但是,我国的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种类少,减免幅度小,不足以有效刺激企业开发低品位油气资源的积极性。在实践过程中,还有着更多的优惠需求,需要在更多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以鼓励低品位油气资源开发。而国外的油气资源优惠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多,不仅包括油气资源特有税费,还包括一般性的税费,如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
2.3.7 小结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油气资源税费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征收目的差异。国外油气资源税费中,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油气资源支付的赔偿,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一般按照普遍征收的原则计征。而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有着类似权利金的征收目的,只是征收对象不同。此外,我国将资源税定义为国家财产性收入,作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征费的界限,在理论上混淆了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导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复。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与资源税存在着征收目的混淆,重复征收的弊端。
2)税(费)目设置差异。为了调整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国外一般通过设置权利金来补偿国家作为油气资源所有者所丧失的油气资源使用权利。与权利金作用类似,我国则设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矿区使用费两项费目。
国外通过设立资源租金税来调节油气企业的超额利润,而我国则设立了资源税和石油特别收益金,其中资源税主要调节因自然条件差异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调节因油气资源稀缺性造成垄断价格形成的油气企业超额利润。
此外,国外还设置了资源耗竭补贴金补偿给矿权人,以鼓励其积极从事油气勘查,而我国油气资源税费中未有类似的税费。
3)税(费)率差异。总体来说,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税(费)率比国外偏低。如: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10%~20%,而我国石油、天然气的资源补偿费率固定且费率低,仅为1%。我国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约为国外平均水平的1/2~2/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只是国外平均标准的1/7左右。

国内外油气资源税费政策对比分析

4. 什么是油气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般是对稀有资源或不可再生资源开采时征税(不知道为什么要对盐征收哈,自古以来都对盐单独征税的)。

资源税范围限定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目前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5.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一按照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自营油田销售原油是17%,天然气是13%。这个文件能找到吧。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是按5%征收率征收,其中税额=含税额*5%,销售额=含税额-税额。中海油的海上自营油田比照处理,既也按5%征收。
该文件收录在财政部税务司2011年的《中国税收制度》内,也不在2009年公布的废止制度名单之内,可见仍然有效。
 
第三根据《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上述文件详细内容网搜即可。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