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2024-05-02 12:28

1.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2.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3.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介绍

4.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5.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施行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十章 附 则

6.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7.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8. 博士后的管理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其职责为: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者评审。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的有关手续;(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的使用情况及效果;(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关心和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市统一归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省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初步意见;(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也有重要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博士后在站的管理: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1)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是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共享,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奖励办法。(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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