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到底是什么

2024-05-19 04:12

1. 巴塞尔协议到底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指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签订历史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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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啥子是《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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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巴塞尔协议》?


5. 巴塞尔协议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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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扩展资料:

意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巴塞尔协议

7. 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其中包括:信用风险标准法、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零售风险暴露、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IRB 法的实施问题、证券化、操作风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据美联社报道,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了4年至2019年。“流动性覆盖率”的出台旨在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演,新规要求,未来金融机构须持有足量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以便度过30天的短期危机。2013年1月6日公布的新规要求,各银行可以把更大范围的流动资产计入缓冲范畴,其中包括一些股票和优质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对比此前披露的草案,新规对计算方法也进行了调整,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必须持有的流动性缓冲资产的规模。《金融时报》评论称,新规远比两年前公布的草案宽松,是全球银行业的游说导致了“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最终下降。银行业认为,原有草案将银行与主权债务过于紧密地捆绑在了一起,且限制了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贷款能力。BBC经济事务分析员罗伯特·佩斯顿指出,新规最引人注目的是,银行未来将首次可以把企业债券、股票和高质量的可交易证券计入“流动性资产”。这一点令人诧异,因为恰恰是与抵押房贷相关的证券失去“流动性”,最终引爆了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

8.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问题

根据新协议,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计算将与银行资产的风险密切相关,其影响的衡量必定十分复杂。单个银行所得到的结果依赖于他们的风险概况和资产组合,不同地区的不同银行会有很大差别。为考察新协议对银行资本要求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面向全世界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着手开展数次所谓定量影响测算(QIS)的问卷调查,请这些机构就实施新协议可能给本地区和本机构带来的影响做定量测算。参加测算的银行可以应用不同的方法——基于外部评级的简单方法(标准法)和基于银行自己评级的IRB法。在所进行的一系列测算过程中,来自不同国家的众多银行提供了数据,用于估计新协议对他们当时的资产组合所要求的最低资本。第一次定量影响测算(QIS1)于2000年第四季度展开,如同所预料到的,测算结果显示银行之间的差异明显,但调查中存在很多数据问题,严重限制了有效样本的数量。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CP2)发表后,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QIS2,以了解资本协议的修改建议所带来的具体影响。25个国家137家银行参与了这次调查。测算再一次表明标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国家产生的截然不同的结果,而应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万别。如图1所示,对于QIS2考察的银行,应用 IRB法者预期最低资本最多增幅为125%左右,是现行协议下最低资本要求的两倍以上,最多减少30%以上。QIS2证明CP2的提议导致整体最低资本水平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采用标准法的银行最低资本平均增加18%,采取基础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数银行(22家)能够完成高级 IRB法,自行计算LGD和EAD,但银行最低资本整体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尔委员会的目标。基于QIS2的结果,为了不让基础IRB法所导致的资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银行业的积极性,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了修正,并展开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响测算(QIS2.5)。银行需要估计新巴塞尔协议中一些可能改动的影响。这些改动包括:调整IRB法中各种资产组合的风险权重函数;在IRB法中,专项准备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于冲抵违约贷款资本要求中的预期损失(EL)部分;一般准备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冲抵EL;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调整;去掉处理信用风险缓解技术时的w因子;承认更多的抵押品。由于时间有限,且焦点集中在基础IRB上,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将调查的对象限定为第一组银行(规模大、业务分散、一级资本超过30亿欧元的国际活跃银行)。最终的参与者为38家银行,其中35家参与了QIS2。在QIS2.5中,大部分银行的资本要求相对于现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发现资本要求将降低,所估计的最大降幅为35%。新巴塞尔协议也在我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回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的许多问题,国内银行普遍认为,内部评级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根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的确是一大进步,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待外部评级公司发展起来,还不如现在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但是在我国实行内部评级法的难度较大。我国目前仍在实行“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法才刚刚试行。内部评级法对各类数据的要求很高,而我国银行尤其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不能跟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国内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推动很大。关于巴塞尔协议的更新进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新一轮调查(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QIS3),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加强了对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规程的制定,并于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出具体的计算办法。巴塞尔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底通过新协议,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全面实施。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中国监管层目前尚未公布相关计划。《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根据我们测算,在核心资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国银行业在资产收益率为0.9%的情况下可获得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6.8%,可持续的资产增速为10%。得益于今年的大规模融资,中国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将达到9.94%,只要09-12年资产增速不超过16%,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不发生大的改变,预计到12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部分银行存在资本金压力,特别是民生、深发和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