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的监管

2024-05-09 13:59

1. 保险风险的监管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新形势下须在监管方面必须强化五个方面的工作:1.超前防范保险风险。在海内外媒介的参与下,各行各业申办保险公司很踊跃.须知,保险的潜力转化为现实中间的环节很多,需要很多努力.很长过程。在审批其从业资格时,要排除一切非市场因素干扰.严格按照<保险法)对市场进入的要求严格审核。在防止保险领域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对其资本金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都应从严把握。同时,要及早开展对各项准备金提取标准的常规检查。2.整顿市场秩序。面对我国保险业已经出现的风险,须先清除外部的干扰行为。要大力宣传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宣传商业保险法规.从根本上制止以社会保险的名义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制止非法自办保险的行为.尤其对那些以保险之名,行集资之实的违规行为.要联合其它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3.争取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实践表明,对保险行业威胁巨大的风险,还不仅在于台风、地震等巨灾,违规资金运用造成的风险也很大,如何堵住邪门走正门,结合我国实际,减少和化解不良资产,还需逐步审慎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以利于保险公司实力的增强和经营的良性循环。4.提高保险监管技术含量。这其中一是根据较长时间国家银行存款和率水平.调整寿险预定利率,设计浮动利率寿险保单,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二是研究修改各项准备金礓目的具体提取方法.使之更加科学合理,保证准备金的足额提取;三是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精算制度,常规精算与专项精算相结合.刨造条件成立独立的精算师事务所 及时反映各寡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及偿付能力。5.市场退出的规范处理。相对市场进入.市场的退出也势在必行。随着保险市场的成熟。保险机构的撒、并、停事件必将发生。如何慎重处理对待。需要未雨绸缪,葵最大限度地减少保险机构退出时引起的社会震动,及时采取接管、兼并、收购或其它措施,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风险的监管

2. 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第三十八条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三)限制商业性广告;(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八)接管;(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第四十条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第四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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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保监正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吗?

2018年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银保监会已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行动方案,力争用3年时间,以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为抓手,扎实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处置。 

在演讲中,梁涛还表示,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截至目前,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7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下辖各级分支机构1800多家,世界500强中的外国保险公司均进入了中国市场。2017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全国占比为5.9%,资产规模的全国占比为6.2%。银保监会将推动中央已宣布的保险开放措施尽快落地,进一步放宽外资机构股比限制,将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到51%,三年后不再设限;进一步推动外资投资便利化,通过扩大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梁涛表示,2015年至2017年,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逆差分别为30亿美元、88亿美元和64亿美元,在服务贸易统计的12大类中,排在逆差总额第4位。中国直保市场已位居全球第二,而再保险市场仅排名全球第7,再保险产品有效供给不足、再保险机构竞争力不强、再保险市场风险分散能力偏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践行保险业姓保,监管姓监,加大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正在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方案吗?

4. 在防范资产管理风险方面,希望保监会提供哪些支持

(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5. 保险风险的防范

首先要规范经营、严格管理。保险作为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绝不允许自行其是或先斩后奏,须做到执行不走样;同时,保险企业必须认真总结业务经验,严格遵守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各种业务和理嫱的管理,健全内控机制。完善的内部机制能够运用一套严密统一的制约措施、确定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以规范促发展,以规范防风险。  内控机制管理的重点是:1.严格执行保险费率或本行业协会颁行的浮动权限;2.核保清楚,各项合同要素准确齐全,对难以产生效益和难以控制风险的业务严格把关;3.分保合理,严格分保手续,迅速落实分保方案 既保证业务进展,又分戴集中风险4.规范资金运用与管理,特别要坚持集中统一调拨使用的原则。第二要加强制度建设。有章必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效的规章制度是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的基础。近些年国家在保险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已经起步,缸保险公司内部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还须建立许多制度和业务规则、运作流程特别是易于操作执行的规章制度及其量化的考棱标准。  为使保险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顺利执行,极有必要加强监察力量,形成定期、完整的检查制度,尤其是对容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实行专项检查,杜绝和防止“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现象。对于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根据新颁《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开刑事责任,不能姑息和手软。  第三要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在社会生产力中,人是第一位重要的因素,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保险风险的防范

6. 结合监管规定,在投诉处理环节,保险公司如何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应立足于“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及其有限理性这一基本事实,通过监管和自我约束,减少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一)严格承保与核保管理
 
  1.建立科学的核保规则。保险公司应建立保险险种的规则和险种的行政管理规则。关于保险产品的核保规则,就是要充分意识到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产品的特征,并据此特征对不同的保险产品进行不同的核保。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产品核保时的特殊要求、保险产品适用人群的特点、产品销售的区域界限等。关于险种的行政管理的规则应包括:保费支付方式及形式、保单传递时间、反要约要求、合理处理签单、申请日、生效日、核保程序等。核保行政工作是否完善,工作是否仔细,影响到风险承保和经营活动,良好的核保行政规则的制定和遵循可以减少保险双方纠纷的发生.鉴于上述两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核保规则,制定核保纪律,提高核保人素质,并配套行政管理系统,使核保工作落到实处。
 
  2.承保前选择和承保后选择双管齐下。前者解决如何选择新业务问题,也就是通常说的“校保与承保”。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核保人员一方面要告诫代理人员对投保人作初步的取舍,另一方面,校保人必须充分掌握资料和信息,对代理人初步筛选的投保人做出承保决定。当投保人被核保人员认为是“标准风险”时,则以标准费率签发保单,而当投保人比“标准风险”高或低时,则按统一的核保标准规范费率或微调幅度,给予相应的费率配套调整.承保后选择,主要是解决如何淘汰旧业务的问题.这是很多保险公司常常忽略的。
 
  
 
  (二)合理定价保险产品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定价保险产品时根据以往的数据和经验,考虑预期经营成本和预计损失等因素及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利益,应做到充分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充分性,也就是公司厘定的费率能保证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大于赔款和给付支出,使公司有利可图;合理性,是指费率对广大投保人而言,是合理的,在投保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可与同行的类似险种费率进行比较;公平性,是指保险公司对风险程度高的投保人出立的保单费率就较高,而对风险程度小的投保人收取的费率就相应较低。
 
    (三)建立科学的保险投资组合
 
  在当前的保险环境下,保险投资已成为保险公司一项重要的工作,如何防范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成了保险公司急需解决的问题。犹太人的投资心得“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对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防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不同项目的组合投资是保险公司投资获益的重要保证,也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聚集的大量资金到底如何运作才能使其产生最好的经济效益并保证安全性?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运作空间增大,可以使保险资金寻求较好的投资机会,并能做好各种投资组合,降低资金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努力使保险资金的投资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性”的有机统一。
 
   
  (四)防范巨灾风险,建立利率波动准备金
 
  应对巨灾风险的一种方法是提取总准备金。为了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和组织经济补偿的需要,保险公司从每年利润分配后的余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总准备金,并逐笔积累,以应付巨灾发生时弥补亏损之用。严格来讲,总准备金是非人寿保险领域的准备金之一,是构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内容。在非人寿保险业务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总量及在确定时期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期望值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可满足保险金支付的需要,并可略有节余。但由于损失的发生在年度间不平衡,具有较强的随机性,在个别年份可能超越损失期望,使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由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日常盈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未来发生巨灾时支付使用,从而切实保证自身的偿付能力,最终实现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再保险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有一种有效方式。随着保险的深入发展和保险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已越来越倾向于在自己承保能力范围内承保巨灾风险,然后再进行再保险以防范巨灾风险,达到立于不败之地的目的.
 
  
  (五)以法治“诈”,降低理赔风险
 
  对于道德风险的防范,笔者在这里主要探讨针对欺诈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保险欺诈的道德危险主要存在于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一方,在这方面,保险公司实际上处于被动地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已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令保险公司备感困扰,也使保险业本身面临尴尬的境地。因此,应以法治“诈”,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保险欺诈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若保险欺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应运用各种法规,严格要求保险公司确保其经营的稳健性。

7. 保险业风险可控吗?

据报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工作会议,分析研究2018年第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并对下一阶段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和风险防控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当前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2018年第一季度末,173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8%,较上季末下降3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7%,较上季末下降2.9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4%、243%和309%。经审议,120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48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2家被评为D类公司。

当前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银保监会将对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公司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对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继续加强跟踪监测,督促公司切实抓好风险防控工作。

保险业风险可控吗?

8. “继续盯紧以下重要的五个风险领域”银保监会

“继续紧盯 房地产 金融风险,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继续实行审慎的贷款标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带有投机性的开发和个人贷款,要防止房地产金融风险出现大的问题。”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如是说。
    刚刚过去的这两年,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无疑是具有挑战的。王兆星坦言,在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尤其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银保监会既加大了监管力度,也加大了对“有照驾驶”但属于“违规驾驶”的违纪违规的经营活动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那些“无照驾驶”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属于违规逃避监管的,包括影子银行、网络借贷进行了专项整治。
    当然,银保监会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治理金融乱象的同时,也在积极引导支持和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支持,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大力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
   
 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王兆星透露,下一阶段,银保监会将继续盯紧以下重要的五个风险领域:
    一是继续加大力度处置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同时要控制新的不良贷款增长。在经济下行过程当中,不良贷款增长的压力较大,既要化解存量不良贷款,还要有效化解增量不良贷款。
    二是要时刻注意防范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在经济下行和金融市场波动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控制和处置,可能会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继续紧盯进行监管套利、加通道、加杠杆的影子银行活动,包括同业投资、同业理财、委托贷款、通道类信托贷款等业务,要进一步巩固前期治理成果。
    四是继续紧盯房地产金融风险,要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按揭贷款继续实行审慎的贷款标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带有投机性的开发和个人贷款,要防止房地产金融风险出现大的问题。
    五是继续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的处置工作,特别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处置。继续做好一些高负债国有企业的降杠杆工作,继续严厉整治规范网络借贷等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