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24-05-17 22:26

1.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受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一条 为了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国境,规范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第四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第五条 申请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受理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申请,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进行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第九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示、公告,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 急求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管理制度、管理章程、管理流程 看好,是管理的制度 不是资格认证制度!!!

这是我最近向林业部申请取得《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申办文件,我放文库里了,进去看看可以参考。
网页链接
需要提供一系列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可以联系作者电话用户名。
以下是申请林业部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1、需要提交准备的材料:
(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
(二)提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二)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三)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四)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六)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国外林木引种隔离试种苗圃除具备国家林业局已规定的认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种植地为独立苗圃,周围环境和隔离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达到防止有害生物自然传播和及时有效进行除害处理的隔离种植要求,并通过生产、管理、科研等单位专家的论证;
(二)具有监控设备、危险物品存放警示标志、苗圃进出入口车辆消毒池、温室进出入口缓冲隔离间和进出风口隔离控制装置等设施设备;
(三)从事经营性引进种植的,应当具有林木种苗进出口贸易资格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急求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管理制度、管理章程、管理流程 看好,是管理的制度 不是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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