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2024-05-17 10:20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答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 )。
A.“三性”原则
B.公平竞争原则
C.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D.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答案C.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2. 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是什么

答案:收益性。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题目: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原则的(  )。
答案:C.收益性

A.安全性
B.流动性
C.收益性
D.效益性


解析: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3.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B
答案解析:
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B项说法错误。故本题选B。

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4. 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大原则中,被视为首要原则的是( )原则。

【答案】A
【答案解析】资金经营安全是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实现资金流动和盈利、保持银行良好信誉的前提,被视为三大原则的首要原则。

5.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一般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其资产和负债的经营赚取利润,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者一样,在经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问题,只是由于银行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才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这“三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这“三性”目标是由其经营的特别商品——货币商品的特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运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二、具体来说: 
1、安全性原则。 
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在一定的安全前提下进行,经得起重大风险和丧失,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银行业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性是银行营运的前提,没有安全为保障,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途劳的。 
安全性原则的意义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确保其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的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和资本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也利于银行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2、流动性原则。 
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需要,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而其意义
就是坚持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实现其业务功能的基本前提,同时有利于实现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 
3、盈利性原则。 
它是指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目标,这是银行经营的最终目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盈利原则。从微观意义上讲,它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并且有利于银行提高竞争力。再从宏观意义上讲,它促使工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6. 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慎性原则是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资本充足程度。资本作为一种风险缓冲剂,具有承担风险、吸收损失、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意外冲击的作用,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充足程度直接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最终清偿能力和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 监管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成为银监会成立后的工作目标之一。据报道:资本充足率达到%的全国主要商业银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资本充足率达标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的全过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2.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4.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3、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内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个要素: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4、资产质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类政策和程序,对贷款和其他表内外资产定期进行查审,并进行分类,以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问题资产进行严密监控,加大回收力度,减少资产损失。 5、损失准备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资产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及时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它是银行除资本金外避免损失的又一道防线。在有的国家立法或监管当局规定了强制性的呆账准备金比率,但更多的国家是赋予银行自己决定呆账准备金的权力,而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确定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和过程是否合理,呆账准备金整体水平是否恰当,呆账是否及时核销。 6、风险集中 俗话说,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无数次的银行倒闭也应验了这句俗话的真理性:风险过度集中是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最大危害之一。当银行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个借款人、某个行业或某个国家时,一旦后者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偿付困难,银行的资产损失自然要比风险分散的情况下要大得多。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限制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的风险集中,并控制对某一行业或地域的风险集中。银行监管机构则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风险集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审慎监管限额,特别是对单一交易对手或一组关联交易对手风险集中的审慎限额,促使其在经营过程中适当地分散风险,防止因风险过度集中而遭受损失。 7、关联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租赁、资产转移、提供劳务、研究与开发项目技术和产品的转移等。其中,关联授信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信用证、保函、透支、同业拆借、担保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进行内部授权管理,确保关联交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将关联交易限制在监管机构和自身规定的审慎限额内。 虽然各国法律对银行的风险集中度和关联交易有着明确与严格的规定,他们仍然成为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主要原因。美国国会会计总办公室对1990年至1991年美国286家银行倒闭案所作的调查显示,81家银行因向内部人贷款而损失惨重,82家银行共发生过148起违反联邦法律关于贷款限额的规定,70家银行有103起对内部人发放优惠贷款。亚洲金融危机中东亚和东南亚银行倒闭的一个原因就是过度集中的贷款风险和太多的关联贷款。这些事实说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关风险集中的法律规定和监管标准,多未得到有效与充分的实施。 8、资产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银行满足未来现金需求的能力。由于银行对未来现金需求量与银行未来现金来源渠道的不确定性,使银行对流动性的测算非常困难,立法或监管当局制定划一的流动性比率,要么不能准确测算银行未来现金实际需求量,要么增加银行的营运成本。因此国际上的一个趋势是允许银行自己决定流动性比率,而监管当局的责任是保证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管理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有效地管理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具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充足的流动性资产,有效地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因素是具备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的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需求的分析、多样性的融资渠道和应急方案。

7.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

银行审慎经营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8. 论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经营的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