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2024-05-11 15:14

1. 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专业化、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动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建设,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禁止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禁止以企业名义私自提高租金、额外收取服务费或以个人名义私下成交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从业人员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诱导、哄骗或迫使租客接受服务;不得恶意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出租人及租客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
项目房源管理方面,要求收储房源不得采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政府规定面积和人数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分割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对外出租的住房应当及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备案后挂牌公示,在社会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通过核验房源信息一致,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设施等内容。
住房出租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租客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此外,增值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还提到,凡是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即“托管式”租赁企业),均需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其租赁交易资金的收付进行监极管理。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租赁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由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2. 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专业化、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动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建设,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禁止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禁止以企业名义私自提高租金、额外收取服务费或以个人名义私下成交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从业人员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诱导、哄骗或迫使租客接受服务;不得恶意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出租人及租客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
项目房源管理方面,要求收储房源不得采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政府规定面积和人数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分割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对外出租的住房应当及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备案后挂牌公示,在社会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通过核验房源信息一致,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设施等内容。
住房出租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租客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此外,增值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还提到,凡是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即“托管式”租赁企业),均需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其租赁交易资金的收付进行监极管理。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租赁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由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 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专业化、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动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建设,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禁止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禁止以企业名义私自提高租金、额外收取服务费或以个人名义私下成交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从业人员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诱导、哄骗或迫使租客接受服务;不得恶意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出租人及租客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
项目房源管理方面,要求收储房源不得采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政府规定面积和人数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分割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对外出租的住房应当及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备案后挂牌公示,在社会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通过核验房源信息一致,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设施等内容。
住房出租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租客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此外,增值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还提到,凡是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即“托管式”租赁企业),均需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其租赁交易资金的收付进行监极管理。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租赁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由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西安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4. 西安住房租赁新规出台 租赁交易资金10月起将实施监管

为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房东、房客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住建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近日下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日起,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将实施资金监管。
  “托管式”租赁企业
  须设立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意见》要求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租赁企业在我市只能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监管银行通过平台系统对接方式核实企业填报的账户信息并进行租赁交易资金日常监管,同时将核实后的账户相关信息定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租赁资金收支须通过服务平台
  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资金
  《意见》明确,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次承租人是指承租住房租赁企业收储房源的当事人,次承租人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网签房屋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数额将租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
  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监管资金的释放,以房屋产权人也就是房东足额收到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的租金为依据,由租赁企业通过服务平台申请释放已付租赁周期内监管账户收到的租金。服务平台将企业申请释放信息推送给监管银行,经监管银行核实房屋产权人账户收款信息后,平台方可通过该次申请。如需变更月租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等重要条款,双方应先协商一致解除原租赁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新的协议内容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重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
  应先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
  租赁合同期满后,交易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解除,向企业释放账户租金余额。
  《意见》中还提到,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先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原合同网签备案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合同网签备案撤销后,服务平台向监管银行发送合同备案撤销信息,由租赁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内容结算退款至次承租人银行账户,退款完成后持撤销合同网签备案申请表、结算凭证向监管银行提出释放租金申请。
  违规收取或支付资金严重者
  将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
  《意见》中还明确,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监管银行按照规定利率计息。
  “托管式”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实施意见收取和支付资金造成损失的,由西安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职能查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严重的应暂停网签及监管资金拨付,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收付监管资金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同时,凡未接受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