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

2024-05-11 02:16

1.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

您好,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以充
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摘要】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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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借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政府组织借入的中长期及短期借款或委托借款。一般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
基本建设借款是指用于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借款、债务置换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是指用于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的借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预算"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还贷资金来源,担保方式选择等内容。
第五条借款必须本着“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优势、量出为入、严格控制、统筹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以充
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能,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优化债务结构为目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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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外借款的规定

2. 国有企业之间借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七十四条 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3. 企业借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财务部领款;
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经各级主管签批。
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企业借款管理办法

4. 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法律依据:《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5. 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一、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是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受法律保护的是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超过的部分,为无效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之间可以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借贷利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拒收人民币处罚依据
拒收人民币的违法性质,拒收人民币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如若拒收,属于违法行为,但该法律中并未列出拒收的处罚措施。
三、年利率百分之21.6是多少
属于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也就是说,高利贷的利率依个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过了国家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不构成高利贷行为。高利贷的利高、利滚利导致债务人往往借几百元钱就要还几万之多,违反了风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甚至有人专门从事高利贷事业,严重侵犯他人权益。因此我国法律不保护高利贷,这一点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就有体现:“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借贷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国有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6. 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第三条对因公出差: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3.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7. 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第三条对因公出差: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第四条对零星购物借款: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3.到财务部领款;4.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第五条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第六条对个人临时性借款: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2.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3.经各级主管签批。4.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第七条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第八条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公司借款管理办法

8. 国有企业资金拆借管理办法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资金拆借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那么贷款方有权处分担保物。那么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就是合法的。      哪些情况国有企业对外拆借资金不合法: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企业间资金拆借效力如何      企业间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是企业短期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是企业资金拆借效力如何?一般来说,企业资金拆借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某些情况下,在一些特殊行业中企业的资金拆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法而无效。从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看,目前限制或禁止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个,一是最高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二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就企业借贷为题的答复,该答复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三、资金拆借的含义      资金拆借又称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时间上、地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现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相关内容。综上,关于国有企业拆借资金的法律规定可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