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形考作业求高手帮忙!!!

2024-05-20 00:24

1. 公司法形考作业求高手帮忙!!!

H公司、A公司、D公司分别为三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虽然与F公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是由于属于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H公司无权要求对F公司财产实施财产保全。
    这道题看似复杂,其实只要明白了企业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便可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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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法网上作业答案

第四次作业0002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DCBBB  DBCBA  ADCAA 

二、多项选择题  CD   AD   ABC   BCD   BD
三、判断题 BBBAB BBAAB
四、论述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
  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份利益的作用。
2.  答:1、发行是指新的股票,原来没有变为有。转让是就现存的股票而言。
    2、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面值这是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发行价格都远远高于面值。
    3、被交易所暂停上市后,如果暂停后披露的首个年度报告盈利还可以恢复上市,如果是亏损那就要终止上市,以后就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交易了。

五、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15 分。)
答:股权自合同生效日转移,股利应该由李某领取。
    其他股东事实上放弃优先购买权,一年后也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是同意李某行使股东权利,说明王李二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股权自双方约定的日期发生转移,注意:不是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合同生效日转移。合同约定本合同签字后生效的,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转移。
    王某如果觉得股权转让价格吃亏了,可以另行提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但是不可以主张40万分红。
    李某成为股东后,享有全部股东权利。40万元分红是基于现有股东权利获得的,理应有李某获得。

3. 求文档: “公司法网上作业五”

  答案:
  单选:DCABC  CDBBD  CCCDC


  多选:ABD  ABC  ABC  ABCD  AC


  判断:BABBB  ABABB


  论述:公司债与股份有着本质的区别:

  1、公司债券的所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更无权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而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2、 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不论公司是否有盈亏,都应按约定的利率向公司债的债权人支付利息。所以,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而股份的红利有无、多少取决于公司经营情况。另外,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尚有盈余可资分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向胜东分派股利,股东分配股利的多少一般是不固定的。

  3、 公司债期限届满,公司应向债权人归还本金,而公司股东则无权请求公司退回出资,唯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4、公司债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份的缴付则不限于货币,也可以实物、无形财产等折价抵缴。

  5、 公司解散时,公司债优先于公司股份得到偿付,而公司股份只有在公司清偿完包括公司债在内的公司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时,才可参与分配。


  简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股票是所有权证书,股东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财产权即股权,股票持有者是公司所有者;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2)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是组成公司的成员,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有权分享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内承担风险责任: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局外人,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参与公司经营的法定权利,也无权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在公司清算时,有权比公司股东优先得到债务清偿。债券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3)期限不同。购买股票是一种永久性投资,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它不存在到期日;而公司债券则有一定的清偿期,届时公司必须返还本金。
  (4)收益的风险与方式不同。除优先股外,股票没有固定的利息,投资者的收益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公司在盈利后才能分取利息和红利,风险比较大;而公司债券则有固定的利息率,无论公司是否盈利,均须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另外,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债券的利息从税前利润中支付。

  案例分析:甲公司明显存在违法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1款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故该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设两套账的行为违法,而更加实质的问题则是做假账,做假账肯定有非法的目的,或者为逃避税收,或者为侵占公司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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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求公司法案例题及答案,急!!!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2、在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之前,即以公司名义向其他企业进行股份销售。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剩下的3个发起人的话应该达不到条件。
  4、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其只有三分之一,所以创立大会的决议也是不合法的。
  2.本案5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虽然曾因投资失误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但自药厂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经逾三年,所以谢某可任执行董事。周某作为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而林某个人负有20万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故不能担任总经理。

5.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问题!!请高手帮帮,谢谢!!!

  1、符合 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故此公司由股东三人组成符合规定
  2、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不能  第二十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该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x30%大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1000万元 所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能注册成立。
  4、需要办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5、有 协商约定c不承担风险的做法错误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有  应当设立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问题!!请高手帮帮,谢谢!!!

6. 公司法案例分析,请高手帮忙,谢谢,尽量详细点!!!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有15人,过半数即8人出席才能举行。其他不能出席的人员才可以委托。
1、根据公司法46条。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决定方式依公司章程规定。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投资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或2/3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法37条,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会的权利。 董事会无权表决。
3、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4、章程条款修改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利,且必须经过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7. 求大神解一道关于公司法的题。希望答的详细一点,并说明为什么!~急急急。。在线等~~!!!

1、劳务不能出资,因不能转让。
      汽车、房屋未经评估,也未办理转让手续。
      首次出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年内补足不可以。
       D不转移不影响公司成立。
2、无效。
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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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法题急!!!

结论:戊可以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在50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要求丙丁在200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起初是500万,甲乙履行了出资,后又抽逃了出资,实际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乙将股权转让给丙丁,约定债务和甲乙无关,这种约定对戊是无效的,戊可以起诉甲乙丙丁要求其在50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之所甲乙是500万范围内,是因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以为甲乙的出资义务未履行影响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偿债能力,所以甲乙应在500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后丙丁增资到2000万,实际也未出资,那戊可以要求丙丁在2000万的范围内来清偿债务。

如果公司是在这些行为是发生在14年公司法修改之前,甲乙涉嫌抽逃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