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发 2011 26号文 急求

2024-05-04 20:55

1. 中纪发 2011 26号文 急求

中共中央纪委文件 中纪发〔2011〕26号
印发《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监   察   部

                           2011年6月7日

 

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现就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乡镇纪检组织建设
    1.乡镇纪检组织是党的基层组织和纪检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助乡镇党委开展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参与维护农村基层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乡镇纪检组织在深入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水平。
    2.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适应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整合资源力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职能,使乡镇纪检组织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机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作风形象进一步改进,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组织证。
    3.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要着眼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按照“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的要求,不断增强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本领,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进一步健全乡镇纪检组织
    4.规范乡镇纪检组织设置。乡镇应当设立纪委。乡镇纪委是经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机构,在乡镇党委和县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纪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组成,其中应有人专职从事纪检工作。乡镇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由同级党委副书记兼任的,设专职纪委副书记;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的,其委员职务排序可排在资历相同的委员前面。
    5.着力选优配强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选好乡镇纪委书记。要注重选拔政治过硬、公正廉洁、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纪委书记。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任免,由县级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商后,报县委决定或进行选举。乡镇纪委副书记的任免,要征得县级纪委的同意。乡镇纪检干部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
    6.保持队伍稳定,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乡镇纪委书记原则上应干满一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5年以上的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新任乡镇纪委书记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
    三、充分发挥乡镇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
    7.乡镇纪检组织主要职责。督促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农村基层的执行情况;协助乡镇党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开展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指导所辖纪检组织的工作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8.乡镇纪检组织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等情况有效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乡镇、村民主选举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保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
     9.乡镇纪委书记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分管的其他工作应与纪检工作相关。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注意发挥乡镇纪委副书记和乡镇纪委委员作用。建立健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建立乡镇纪检组织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定期向县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学习调研、工作例会等制度,规范信访、案件检查等程序,不断提高乡镇纪检组织内部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乡镇纪检干部的管理
    10.加强教育培训,注重提升乡镇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纪能力。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新任乡镇纪委书记进行任职培训。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乡镇纪检干部纳入培训规划,重点对乡镇纪委书记开展轮训和专题培训。有计划选派乡镇纪检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11.突出抓好乡镇纪检干部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乡镇纪检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严守政治纪律,禁止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禁止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干部人事等事项;严守办案纪律,禁止以案谋私、违纪违法办案;严守保密纪律,禁止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严守廉政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从事乡镇纪检工作的,予以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
    12.建立和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乡镇纪委书记每年应向县级纪委常委会述职述廉,接受评议。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履职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促进乡镇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认真履行职责。
    13.关心爱护乡镇纪检干部。支持乡镇纪检干部大胆履行职责。维护乡镇纪检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纪检干部应予以提拔重用,优秀的要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的重要来源,形成优秀基层纪检干部的选拔培养链。注重树立和宣传乡镇纪检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乡镇纪委书记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建立乡镇纪检干部困难帮扶机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
    14.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动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要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重点,改革创新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
    15.农村基层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统筹部署。要认真总结和逐步推广经实践检验成功有效的做法,做到科学规划、稳妥推进。要注意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16.适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探索对农村基层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实施有效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促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17.加强村级纪检组织建设。行政村党组织应设纪检委员,设党委的行政村可以设纪委。注重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作用。
    六、建立健全乡镇纪检组织工作保障机制
    18.保证乡镇纪检组织必要工作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为乡镇纪检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纪委要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有基本的交通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善。同时,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杜绝奢侈浪费。
    19.保证乡镇纪检组织必要工作经费。乡镇纪委所需工作经费列入乡级年度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予以保障。乡级财政确又困难的,地方财政给予补助。乡镇纪检干部享受规定的办案人员补贴。
    七、加强对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领导
    20.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本意见,加强与组织、编制、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实际制定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没的实施办法,对乡镇纪检组织设置、经费及装备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抓好工作指导。市(地)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督促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
    21.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县级党委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党委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把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22.城市街道社区纪检组织担负着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要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城市街道社区纪检组织建设改革创新,科学设置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健全机制制度,不断提高城市街道社区纪检组织的工作水平。城市街道社区纪检组织建设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纪发 2011 26号文 急求

2. 急求中纪发 2006 17号文件全文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二、实施办法(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四、监督检查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记得采纳啊

3. 中纪发(2013)9号文件还执行吗

执行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中纪发〔2013〕9号文件中“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的纪律要求,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及时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传达学习,确保每一名干部职工知“红线”、守底线,切实从思想上、行动上执行落实好各项纪律规定各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坚守监督的第一职责,加强对所监督单位部门“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对不收敛、不收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顶风违纪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刹住不正之风,切实巩固作风建设的成果。

中纪发(2013)9号文件还执行吗

4. 中纪办[2011]8号文件还有效吗?

有效的。【摘要】
中纪办[2011]8号文件还有效吗?【提问】
有效的。【回答】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回答】

5. 中纪发2009年20号是否废止

中纪发2009年20号是否废止解释
2009-07-24 来源:禾兑笔记 作者:禾兑笔记 阅读:1343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纪发[2009]20号                    2009-7-24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九、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标签:
64.5K
收藏 点赞(8)
上一篇:发改财金[2014]306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下一篇:财建[2011]113号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

中纪发2009年20号是否废止

6. 中纪办20118号文件是否有效

1、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的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2、"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摘要】
中纪办20118号文件是否有效【提问】
1、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的地方制定了区位补偿价,可以以此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要求给予合理补偿 2、"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一般是前3年年均产值的10-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回答】

7. 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

  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2011年3月17

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8. 求中纪发[2008]37号文

中纪发[2008]37号文就是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推进。经研究,并报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下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负总责,确保实现规范秩序和缩小差距的目标,确保同级政府不同部门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确保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稳定可靠,确保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平衡,特别是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平衡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县(市、区)之间津贴补贴水平的具体方案,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级机关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控,力争将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级次政府机关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除明显偏低的县(市、区)外,第一步规范时津贴补贴水平增幅超过年人均3600元的,第二步规范时原则上不再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没有拉平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公务员收入差距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未落实省批复的清欠教师工资和消化赤字方案的县(市),暂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三、县(市、区)机关第一步规范津贴补贴没有全部兑现到位的省辖市,不得向省政府申请提高市直机关贴补贴水平。 四、各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津贴补贴水平提高幅度。要结合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在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时,同步同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预增发补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待遇,要特别注意、妥善安排好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要统筹安排财力,确保工资和津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提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不得出现拖欠问题。 五、省辖市市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方案由省政府批准,县(市、区)机关提高机关津贴补贴水平方案由省辖市政府批准。未经上级政府批准,各级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各省辖市政府在批复县(市、区)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方案时,必须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意见并备案,待反馈意见后再正式批复。在省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下发之前,各地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或省辖市政府未经省纪委等六部门同意自行批复县(市、区)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要立即进行纠正,报省纪委等六部门征求意见并备案。 六、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社会关注,各级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一定注意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需要新闻媒体发布消息时,统一使用新闻通稿。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要特别关注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时研究处理,争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将加强对各地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监督检查。省辖市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也要加强规范津贴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工资纪律的严肃性,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