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具有不同含义

2024-05-05 07:03

1. 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具有不同含义

证券交易中的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人与券商之间的代理关系,即人们熟知的证券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之间的代理行为。经纪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由市场中介充当代理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服务,撮合交易的一种行为。券商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的投资者承担。券商接受委托后,并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证券交易,不占有证券和货币,也不对基于有效委托发生的交易结果负责。因此,虽然券商也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条件和信息服务,但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纪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属有偿委托,佣金或手续费可以理解成委托方为代理成本支付的对价。

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具有不同含义

2. 代理证券业务的什么是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金融性证券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

3.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对券商来说,不管投资者的权利如何合法转移和分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是自己的客户;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对代理人的委托和对券商的委托,内容则有所不同,被代理人与券商的委托关系也需要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去完成和体现。券商为适当履行代理义务,一些必要的手续不可缺少,比如根据证券账户卡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按照投资者要求传送交易指令和成交回报、办理股票和资金的转提等等。上述手续,可以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直接对券商进行委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与券商发生关系,办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事务。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4. 证券交易代理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

与券商的经纪代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人可概指委托受托人办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一切事务,即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而券商则不能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两种代理行为的区别主要源于二者内容和范围的巨大差异。证券交易经纪作为特殊的金融服务业,具有垄断性,任何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自然人无法成为会员,因此,投资者有选择会员的权利,但由券商代理参与证券交易的撮合却是强制的。相反,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则完全基于自愿的委托行为,主要目的是为提高证券投资的收益或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委托的投资者是被代理人,受托的投资者即为代理人。

5. 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不同

都是证券公司的业务,都是投资证券的。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其实是客户自己投资。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投资证券的行为。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不同

6. 证券承销和证券代理买卖的区别?

一,证券承销和证券代理买卖的区别:
证券承销主要是指一级市场,证券公司承销要上市的企业的股票,是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
服务对象是准备上市的企业,证券承销有几种形式包括代销、包销等,证券代理买卖,是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是按照投资者的委托指令进入交易所系统进行买卖。
属于二级市场,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7.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都是证券公司的业务,都是投资证券的。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其实是客户自己投资。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自己投资证券的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8. 证券经纪商在代理业务中禁止从事的行为有哪些

1、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或质押物。
2、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4、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5、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7、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证券交易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8、不得散步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9、不得借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消息。
10、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