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为什么不能控制公司呢

2024-05-09 15:06

1. 创始人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为什么不能控制公司呢


创始人控制公司50%以上的股份,为什么不能控制公司呢

2. 为什么控制一家公司必须要52%的股份,而不是51%?


3. 为什么控制一家公司必须要52%的股份,而不是51%呢?


为什么控制一家公司必须要52%的股份,而不是51%呢?

4. 为什么控制一家公司必须要有52%的股份?


5. 控股股东是怎么当上的?占有股份在50%以上?他有什么特权?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他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怎么当上的?占有股份在50%以上?他有什么特权?

6. 为什么控制一家公司股权必须要52%?


7. 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是属于大股东吗

1、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
2、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一、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是属于大股东吗

8. 持股51%以上,你就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了吗?

  有的企业在初创或者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谈判中,股东都希望在即将成立或收购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占股51%以上,以取得对公司的控股权。传统观点往往认为51%就是一条分界线,那么占股51%真的能控股吗? 
    其实,即使占股51%以上,也不一定具有对公司的完全控制权。这涉及公司股东会表决中的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51%,即半数以上。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例如决定投资计划、更换董事,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也就是50%以上通过。 
     67%,即2/3以上。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中通常会规定,哪些事项需以普通决议通过,哪些事项需以特别决议通过。有些章程中虽未使用“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概念,但都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因此,各股东不仅要关注持股比例,还要   注意公司章程中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内容   ,否则即使持股51%,对有些重要事项也没有取得话语权。 
    并且,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融资、股权激励,不可避免会出现创始人股权被稀释摊薄的情况。一些大企业的创始股东,他们的股份很少,但却依然控制着企业,是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的。通过各种方式把公司的控制权与分红权进行有效分离,来解决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很多人都知道AB股,比如京东采用20倍投票权的AB股,刘强东只持股15%就能控制京东接近80%的投票权,从而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 
    还有的公司创始人设置了超级AB股,大股东持股99.98%,小股东只持股0.02%,但公司章程规定,持股99.98%的股东只对四种事项有投票权,对其他事项全部都没有投票权;除四种事项以外的事情,都由持股0.02%的小股东决定。通过公司章程这样的设计,不仅持股67%没有控制权,就算持股99.98%也没有控制权,反而是持股0.02%的小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 
    因此,持股比例的多少本身与公司的控制权没有绝对的关联性,而是要   将股权与对应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等内容有机结合   ,法律上进行科学系统的设计,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