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4-05-17 03:11

1. 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结束后一天。服务租赁亦称“维修租赁”。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殊服务的租赁。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外,还承担设备的保险、维修、配件供应以及培训技术人员等项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服务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 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4、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扩展资料: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4.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5.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1、提供应税劳务并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是并存的。
 
 
 
 
2、如果提供了劳务开具了发票但没有收到款项,要在开具发票的当月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

6.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7.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如下:1、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2、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8.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
二、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三、在进口环节纳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帮助纳税人明确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可以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使其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还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