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口退税的,没有美金怎么办?

2024-05-19 13:41

1. 做出口退税的,没有美金怎么办?

现在有离岸人民币业务,人民币可以从香港汇入外汇待核查/结算账户,视同外汇收款,只是汇兑损失多些。

另外就是对人民币现金交易的国外客户,请其提供入境行李申报单(有携带货币币种及金额项),凭该申报单也可在外管局办理结售汇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做出口退税的,没有美金怎么办?

2. 外贸公司美金还没到账,跟退税款有没有关系

如果美金不到的话, 就有可能被怀疑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 性质比较严重

3. 我在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是人民币出口的,直接当做是美元出口了,怎么办?

如果是生产企业,等单证收齐时冲减错误数据,录入正确数据即可;如果是外贸企业,可撤回原申报数据重新申报,如果税务局已经审核完毕,就那么着吧。

我在申报出口退税的时候没有注意到是人民币出口的,直接当做是美元出口了,怎么办?

4. 美金到账后,前后申报不一至,不能结汇怎么办?

让银行把你外管局申报系统里的申报单退回,然后你去申报系统里修改一下,改成一致的,银行重新审核通过

5. 出口退税已经申报了,但是与实际结汇的收入不等,怎么办

出口退税申报目前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少收的货款向外管局说明下,如果外管局认可不向国税局通报情况,退税应该没有问题。账务处理上的销售收入与实际收款的差额就只有挂在应收款了。

出口退税已经申报了,但是与实际结汇的收入不等,怎么办

6. 关于日本厚生年金退税通知单没有收到该怎么办?美元3月15日到帐的,可通知单到现在还没有收到。

一般是一个星期左右,确实有截留通知单这种现象,因为日本寄过来的是平信没办法进行查询,所以丢信的情况屡见不鲜。建议大家不要自己办理一次,可以和正规的退税公司签订退税委托协议进行办理,自己申请一次如果信件丢失的话,对第二次百分之20的所得税返还影响很大。
 
首先需要补再发行的脱退一时金通知单。然后再申请退税,而这期间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原件到底因何原因丢失,再一个补通知单的周期特别长。
 
委托机构办理年金,一次的百分之80年金是日本年金机构以美金的形式直接打到本人账户上的,所以不用担心。至于第二次,本身自己也办理不了,你交给退税机构办理支付一定手续费之后确保你能收到二次的税金。总比通知单丢失,一分钱拿不到钱要好的多。
 
以上所诉仅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

7. 为什么我的退税申请已经一周了还没到账?


为什么我的退税申请已经一周了还没到账?

8.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是否影响退税?

出口收汇没有全部收回影响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
(四)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本款下同)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项情形的执行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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