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锐的纳税主体及征锐范围

2024-05-18 10:27

1. 增值锐的纳税主体及征锐范围

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2] 

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锐的纳税主体及征锐范围

2. 我国在增值锐的征收对象有哪些?税率如何设定?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货物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增值税税率的类型——4种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列举货物  3.零税率:出口货物  4.其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