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0年170号

2024-05-11 22:47

1. 京医保发2010年170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来源:京劳社就发〔2006〕89号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日期:06-06-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三)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第八条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四)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十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第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第十五条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表略)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表略)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表略)附件: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一、中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二、重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拓宽失业人员就业渠道,提高失业人员就业质量,现就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或者被招用的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的,可以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的人员不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三、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四、工资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从用人单位为被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以整年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岗位补贴)。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参加社会保险地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一年的工资性岗位补贴。此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内申请下一年工资性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为止。六、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四)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的须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乡镇)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见附件2),被招用失业人员为中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招用失业人员为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的须按照其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市人事局审批的《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等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性岗位补贴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六)《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4,以下简称“《缴费证明》”);(七)《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审批表》”);(八)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七、再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报告;(二)前次申报的《花名册》、《审批表》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三)本次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花名册》、《缴费证明》及《审批表》;(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八、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相关材料后,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接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于接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批复。之后,按照相关规定将工资性岗位补贴拨付用人单位。九、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十、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时限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6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补贴。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其工资性岗位补贴申请。十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与已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十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工资性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按规定严格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要对被批准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立即处理,防止补贴被骗取。十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工资性岗位补贴被骗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被骗取的补贴须全额追回。十四、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按照业务职责分别负责对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享受的工资性岗位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十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2007年10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的,申请当年岗位补贴相关事宜应按照《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有关规定办理;其后各年工资性岗位补贴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但其享受岗位补贴(含工资性岗位补贴)总次数不得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年数。十六、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附件:1、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2、低保身份证明3、用人单位申领工资性岗位补贴花名册4、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5、工资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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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0年170号

2. 京医保发13号文件

2017年医保新政策1:2017年基本实现医保全国联网人社部13日下午就中国政府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召开新闻吹风会。针对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进展,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黄华波13日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已联合印发文件,目标任务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医保新政策2:异地就医已经取得两个重大突破在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说,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做好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这个工作,人社部成立了专题工作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倒排时间,集中攻关,目前取得一些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2月9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这就是人社部发2016年120号。文件明确了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结算模式、经办规程、部级平台和省级平台责任,还有信息系统的建设等一些重大问题。上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通过了初步验收。这标志着这项工作从政策决策、系统建设正式转向政策落实和系统部省对接试运行的这一阶段。同时,加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地方调度,督促今年各地必须要实现省内的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并且与部级系统进行对接,做好准备。2017年医保新政策3:2017年底实现合规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的直接结算,人社部也给出了答案:2016年基本实现全国联网,这是一个关键词。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这里面一个关键词是“启动”。另外是跨省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是所有的退休人员。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直接结算,不是说2016年底就能完成,是2016年底启动,2017年能够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医保新政策4: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7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2017年医保新政策5:2017医保报销一、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1.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2.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3.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4.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4.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5.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6.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7.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二、2017年大病医疗保险比例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1)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2)5万元—10万元:大病医保按照60%报销;3)10万以上的:大病医保按照70%报销。3.年度报销封顶线:30万。三、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流程1.大病医保报销所需材料1)参保人身份证;2)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3)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2.大病医保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需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当地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2)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3)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大病医保报销款。四、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年限恶性肿瘤的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最多两年,其中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可享受5年。对比往年,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由2万元降低到1.8万元。2.提高报销比例:其中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3.超限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4.大额补贴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5.儿童免费接种疫苗: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2017年医保新政策相关问答一、医保卡账户里的钱怎么用大家都知道,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这二者分别怎么使用呢?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以下费用: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3、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二、医保报销范围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的,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2、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平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帐户的钱。4.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即,报销金额=自负部分×50%三、医保卡报销比例人社部今年7月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我国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四、医保卡的新用途1、可当身份证使用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部分省市可用于健身今年下半年,山东、重庆、江苏部分省市,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现金等。五、使用医保卡需注意1、禁止套现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2、部分省市医保卡可全家人用今年下半年起,部分省市,如浙江全省、广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3、以下情况医保不予支付在非定点医疗结构就诊或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因本人打架斗殴、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因酗酒、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以及根据国家或当地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情况。六、怎么查询医保卡余额参保人员可拨打12333社保咨询电话或通过中行储蓄所、市区定点医院、药店等方式查询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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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修改)

4.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3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5)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三、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修改为: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六、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并修改为: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2003年12月1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改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5)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2003)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