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24-05-05 03:55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可以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常务委员会公报、网站、期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督法第九条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归纳研究,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一般于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题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议题的建议,拟订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需要听取和审议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三款的时限规定。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内容属于一个部门工作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签后,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用语“征用”修改为“征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三、将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条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8.《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个别文字表述和用语进行修改

  1.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修改为“商务管理部门”。

  2.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洪抢险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4.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征收、划拨的土地依法给予补偿后,被征收、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施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塔城、阿勒泰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受派出机关领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工作每年至少一次。第三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11至15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派出机关任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第四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第五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按照派出机关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根据地区行政公署的建议,决定对本地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三)听取、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了解本地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对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五)按照派出机关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组织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参加派出机关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为派出机关行使职权服务;

    (九)指导、支持本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大干部;

    (十)组织、指导本地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一)负责对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二)承办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负责人列席;邀请在本地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列席。第七条 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召开一次负责人联席会议,互相通报重要工作情况。第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应当接受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性文件应抄送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

    (二)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法组织的各种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对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四)地区行政公署在任命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前,应听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在上报任免法官、检察官前,应征求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五)召开地区性工作会议或开展有关重要活动时,应邀请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派员参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修订)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各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

     C         各民族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人大代表,可见政治地位的平等,故体现了民族平等原则,答案为C项。A、B、D三项未有体现。    

5. 新疆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边陲,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常住人口2486.76万人(2018年末)。[1-2]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5600多公里,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斯坦八国接壤,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新疆现有55个民族成份[3],主要居住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结果中,24省市区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新疆位列第5。新疆将全面落实南疆地区14年免费教育政策,积极推进其他地区14年免费教育,逐步实现全区15年免费教育,即学前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契税税率为3%至5%。1、下列几种情形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3、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简称“新”,首府乌鲁木齐市,位于中国西北边陲,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面积166万平方公里,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大的省级行政区,占中国国土总面积的六分之一。常住人口2486.76万人(2018年末)。[1-2]新疆地处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5600多公里,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斯坦八国接壤,在历史上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新疆现有55个民族成份[3],主要居住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乌孜别克、满、达斡尔、塔塔尔、俄罗斯等民族,是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全国第6次人口普查结果中,24省市区受高等教育人口比例新疆位列第5。新疆将全面落实南疆地区14年免费教育政策,积极推进其他地区14年免费教育,逐步实现全区15年免费教育,即学前3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拓展资料】契税税率为3%至5%。1、下列几种情形免征契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草案明确其具体内容: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3、增加税务机关对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规定

新疆契税2021年9月1日新政策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由主任会议进行准备。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后,主任会议应及时确定举行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初步拟定会议议题。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任会议应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等进行初步审议,并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第十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的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工作报告后,召开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时,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始终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三条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第十六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主任会议。逾期不报的,不列入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人事任免案、撤职案、辞职请求,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报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规定的省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因故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补选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应有常务委员会准备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日期和建设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过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自治州、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成代表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组成代表总团,下设州直代表团、塔城地区代表团和阿勒泰地区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代表总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总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或代表总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代表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设立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和修改的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