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保险如何应对

2024-05-16 11:34

1. 巨灾风险保险如何应对

首先,应借鉴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取总准备金。为应付巨灾风险所导致的较长周期发生的巨额损失赔款而提留一部分准备金。1999年1月颁布的保险企业新财务制度中规定,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总准备金,以解决巨灾资金来源问题。这有利于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减小巨灾赔付对财务的冲击。因此,各保险公司应按照新制度规定提取总准备金,顾及长远利益和财务稳定,从而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其次,要发展和完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使巨灾风险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分散。再保险是进一步分散其业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中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实力的同时,要增加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引入国外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再保险公司。要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互惠交换体系,加强彼此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从而健全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承保分险的能力。同时,应积极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寻求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巨灾风险。因为一国保险市场容纳和分散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整个国内保险市场崩溃。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认识误区。在我国商业分保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高达96%的业务流向国外。学术界和业界对此多持否定态度。其实,这种状况有其合理性,因为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是保险经营的应有之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获取大额保费的同时也承担了巨额赔付责任。如在美国这次保险赔付中,慕尼黑预计赔付9亿美元,瑞士再预计赔付7.3亿美元。
最后,要借鉴西方经验,探索开发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用以转移巨灾风险。进入90年代,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开发出新的风险转移工具,如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指数期货和期权交易等,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这从总体上扩张了保险企业风险转嫁的能力和效率,开创了保险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自身发展的一条新路。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对于保险实务界,甚至理论界而言,还是相当陌生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在资本市场趋于完善的情况下,探索开发出金融衍生工具和证券化工具,以转移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保险如何应对

2. 一般保险公司怎么应对巨灾风险

你指得是财产保险公司吧
首先就是再保险。年末和国际上的再保险公司针对未来一年签订再保险协议,著名的再保险公司有中国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等。再保险的方式也很多,这里就不赘述了。发生巨灾时风险由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再者,受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有承保能力太不一样(中保的承保能力是国内最高的)。针对特大标的及特大工程需要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比如大型地铁工程,特大单一标的的楼宇工程等。通过分保及其各自的再保险充分地降低单一公司风险。

我是财产保险公司财产险部核保人,同时也是部门再保险的负责人。

上诉如有帮助,十分欣慰。

3. 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巨灾损失的不断上升,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正在被提上议事日程。本研究项目在摸清我国巨灾风险历史损失状况的基础上,通过对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比较,厘清巨灾保险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最终拟定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融资体系的政策框架。即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的,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部分:
第一章,巨灾风险及巨灾对我国的灾害影响。这一部分在分析巨灾及巨灾风险的特点和属性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巨灾风险所具有的发展特点和区域特征,即地震、洪水、台风、干旱是我国面对的主要巨灾风险。
第二章,我国巨灾风险补偿机制的路径选择。这一部分首先对我国目前的巨灾损失分担机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下的灾后融资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因为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金额的不足以及效率的缺乏,导致其远远不能满足灾害补偿的需求。其次,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商业巨灾保险进行分析,指出由于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政府缺乏统筹协调管理等原因导致了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最后,对我国实行巨灾保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指出建立基于我国国情的,政府、保险公司与社会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体制,是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的必然选择。
第三章,各国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鉴于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其运行经验对于我国如何设计、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章重点分析了国际上运营较为成熟的几种巨灾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四种单项保险制度:美国地震保险、美国洪水保险、日本地震保险、台湾地震保险和两种综合巨灾保险制度——英国洪水保险和法国自然灾害保险。
第四章,中国巨灾保险的模式和实施方案。鉴于政府、社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巨灾保险的模式建立。首先,本章对我国的巨灾损失分担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在我国目前经济尚不是特别发达,凭居民一己之力不足以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集合全社会力量,引入多种分担渠道,扩大巨灾损失承载面,将是建立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的必然选择。其次,对政府和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中应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在我国巨灾保险的建立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性作用,保险及再保险公司应当在巨灾保险的管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即将保险公司作为补偿中介的同时,积极寻求金融的方式,在政府、保险市场、慈善救助、国际援助及个人或企业之间,设定分层承担机制。最后,阐述了现阶段我国开展巨灾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小保额、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非盈利等基本原则,同时对巨灾保险的经营机制、保险条款设计以及运营模式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研究。

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4. 巨灾保险对灾害救助体系意味着什么?

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地震、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暴乱或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的影响。这些低概率、高成本的事件通常被排除在标准的房主保险单之外。
关键要点:尽管它们都涉及保护房屋,但从技术上讲,巨灾和房主保险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巨灾保险保护企业和住宅免受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和洪水)以及人为灾害的影响。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洪水保险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可以通过联邦政府获得。

房主保险可能包含某些类型的承保范围,但通常不包括某些类型的事件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根据经验,由于地球运动(例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和天坑)或洪水(由于风暴、台风、海啸或飓风)造成的损坏和破坏通常不在房主保险范围内。

许多房主保单仅涵盖指定的风险,这可能因保单和保险公司而异。即使是“全险”保单也可能排除某些事件或包含特定的保单限制,因此您可能无法为重大损失完全投保。这就是巨灾保险的用武之地。不同类型的巨灾保险可用于承保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造成的损害。特殊的巨灾保险针对特定的自然灾害,如洪水保险、飓风和龙卷风风暴保险、地震保险和火山保险。

从商业角度来看,巨灾保险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很难估计保险损失的总潜在风险和成本,特别是因为灾难性事件通常会导致同时提出大量索赔。这使得巨灾保险发行人难以有效管理风险。发行人使用再保险和转分保来管理因承保巨灾事件而产生的巨灾风险。

5. 巨灾保险处于什么阶段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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