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

2024-05-09 22:39

1.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

2.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4. 仓单质押和仓单抵押的区别

标准仓单所内质押值得就是仓单充抵,抵押业务。也就是手中持有仓单的话,可以申请仓单质押业务。具体区别是:折抵只是折抵掉你的空头保证金,而不增加你的保证金,也就是你可用的资金是不变的;而仓单充抵的话,则是释放你的保证金,也就是说你的可用资金增加了,增加部分就是你的仓单价值部分。      所外质押,应该是你在交易所结算行或者指定银行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把你持有的仓单抵押给相关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额不超过仓单价值的70%。      问这种专业东西的还是比较少的.      补充:仓单肯定是客户的,释放的保证金也肯定是释放到客户的保证金账户的,不是说只是放到你席位账户。另外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冲抵限额是不超过价值的80%和席位资金4倍两者的较小值。      另外我再强调一次,折抵只是释放保证金,释放的保证金是不可以开仓的!冲抵可以。冲抵和折抵都叫做质押。      银行的仓单质押,除非你有熟人,否则不可能超过70%。      以上是对于仓单质押和仓单抵押的区别的回答,请查看!

5. 仓单抵押与仓单质押的区别

标准仓单所内质押值得就是仓单充抵,抵押业务。也就是手中持有仓单的话,可以申请仓单质押业务。具体区别是:折抵只是折抵掉你的空头保证金,而不增加你的保证金,也就是你可用的资金是不变的;而仓单充抵的话,则是释放你的保证金,也就是说你的可用资金增加了,增加部分就是你的仓单价值部分。      所外质押,应该是你在交易所结算行或者指定银行进行的仓单质押业务,是指把你持有的仓单抵押给相关银行进行贷款,贷款额不超过仓单价值的70%。      问这种专业东西的还是比较少的.      补充:仓单肯定是客户的,释放的保证金也肯定是释放到客户的保证金账户的,不是说只是放到你席位账户。另外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冲抵限额是不超过价值的80%和席位资金4倍两者的较小值。      另外我再强调一次,折抵只是释放保证金,释放的保证金是不可以开仓的!冲抵可以。冲抵和折抵都叫做质押。      银行的仓单质押,除非你有熟人,否则不可能超过70%。      以上是对于仓单质押和仓单抵押的区别的回答,请查看!

仓单抵押与仓单质押的区别

6. 存货质押与仓单质押的关系

近年来,物品证券化已逐渐兴盛,例如运输或储存过程中的商品,因发行仓单、提单或载货凭证而证券化。仓单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是代表仓储物的有价证券。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权利质权。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仓单背书并交付质权人。
在“存货质押”中,三方签订的货物和监管协议书通常规定,由借款人和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并由仓储公司出具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的进仓单,并交付金融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可见仓单是表明其所代表物品的物权证券,以金融机构为寄存人,意味其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可见,“存货质押”虽名为“质押”,但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典型质押方式不一致,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一、仓储费
决定仓储费用有三个因素:一是仓储费报价,二是入库单,三是出库单。做一张进销存日报表,第一栏为上期末结存,进货栏对应当日入库单的入库总数量,销货栏对应当日出库单的出库总数量,结存数量=上期末结存本日入库数量—本日出库数量,将每天的结存数量汇总乘以每天仓储费率即为汇总时间段的仓储费。
二、仓单和提单有什么区别
仓单又叫进仓单,是出口人将货物送进保税仓库待装货柜时领取的入库单。
通俗地讲,货主把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总得有个收据吧,提单可以起这个作用。那买家凭什么收货呢?还是凭提单。卖方从运输方那里得到提单以后,把它转交给买方。转交的过程也是收钱的过程。所以说,提单对收钱很重要。
在装船之前,所有的货都要先送进海关保税仓库,然后再装集装箱,送到轮船上去。货进仓库的时候,也要有一张进仓单。否则卖家如何证明或已交到海运承运人指定的地方?凭什么去换提单?最后,凭什么收钱?这样讲应该能理解了吧。

7. 在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区别吗

主要存在风险  

  1、客户和监管企业的资信风险。主要包括客户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等信用风险,以及监管企业监控措施不完善、不按协议操作、道德风险和不法客户欺诈风险。  

  2、存物价值评估风险。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变现能力弱,将直接影响质权的实现。二是质押物高估风险。质押物的价格高估和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三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  

  3、司法上存在的弊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我国目前只有《合同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的某些条款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来判定相关业务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关的物权登记制度也是不够健全,缺乏统一公开的物权公示性备案系统。如出质人与其他债权人将动产质物恶意进行抵押登记,该解释规定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这将影响存货质押融资中的产权归属,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使银行信贷资产面临风险隐患。

在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业务中,银行面临的风险有什么区别吗

8. 存货抵押和存货质押区别

法律分析:抵押物的确定性不同:设定抵押时,存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确定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也就是说抵押财产到底有多少,到此时才能确定。而存货质押在一开始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就是确定的,抵押物本身数量、价值相对也是确定的。设定主体不同:物权法规定存货浮动抵押只能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范围较窄。而存货质押适用于在经济活动中的任何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范围较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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