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优秀

2024-05-09 13:44

1. 民事上诉状优秀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篇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1、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2、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 ××元;
         3、判令被告人××、××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进行××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一案,已经××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检察院×检刑诉字[2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为,使原告人遭受严重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
         原告人上述物质损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上述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1、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2、证人××,住址××,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事实;
         3、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4、证据××,由××出具,×份,证明××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精品范文【篇二】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书村网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2012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优秀

2. 行政上诉状优秀篇

      导语: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做出的裁定或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变更原裁判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我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诉状范文_第1篇: 
         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 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地 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作为被上诉人的,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 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如果是行政机关提起上诉,则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上诉状范文_第2篇: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3]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2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14年1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13]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3.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等)。
         上诉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号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证物___件;书证___件。
         经典的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代理人)
         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东X法刑初字第5XX号刑事判决书,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A先生构成抢劫罪的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二、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为多次抢劫,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三点: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抢劫和第三宗抢劫,上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系开车流动连续抢劫,两宗抢劫仅隔十多分钟,基本在同一路段进行的抢劫,且在同一时间段内,均系20XX年1X月1X日2X时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与“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的情形极为类似,“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理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因此,上诉人不构成多次抢劫,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多次抢劫,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A先生实施了该起抢劫,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根据公安机关提交贵院的证据显示,上诉人A先生20X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过XXX镇,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参与20XX年1X月X日的抢劫犯罪。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交的下述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一卷)》中第30序号(93—103页)对B小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参与;
         2、《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二卷)》中第15序号(42—48页)对C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C供述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参与;
         3、《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三卷)》中第17序号中《关于F、G被抢劫案的破案报告书》中办案民警对参与1X月X日晚参与抢劫的人员的描述中确认上诉人A先生并未参与;
         4、《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中第9页,上诉人A先生辩解自己并未参与1X月X日晚的抢劫犯罪。
         (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先生参与了20XX年1X月X日晚的抢劫案定案依据存在疑问。
         1、被告人D供述和辩解否认20XX年1X月X日参与了抢劫,其供述和辩解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被告人D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以及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均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辩解没有到过XXX镇。D在检察机关不承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并称不认识“E”。
         2、被告人H多次稳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称B小姐参与了这次抢劫,但是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称参与了这次抢劫,后来又否认参与了这次抢劫,其供述极其不稳定,且一审法院查证认为B小姐没有参与这次抢劫,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A先生参与这次抢劫的依据。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们来之前做过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A先生参与了这次抢劫。
         5、被害人的陈述中,两个被害人均辩认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没有辨认出有上诉人A先生。
         四、上诉人A先生在20XX年1X月1X日晚参与的两起抢劫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上诉人A先生在第一起抢劫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图,A先生只是协助其他5人将受害人拉上车,在此过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从犯,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A先生参与的一审法院查证的第三起抢劫犯罪,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A先生等人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请求贵院在量刑是予以考虑。
         五、一审法院既然认为上诉人实施的第三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诉人不认可第一宗抢劫,那么不应该认定为多次抢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在第三宗抢劫实施抢劫过程中,上诉人A先生等已经被公安民警抓获,他们实施犯罪的行为没有完毕。因此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时应考虑与抢劫既遂区别对待,且上诉人不认可参与了第一宗抢劫,那么一审法院不宜认定多次抢劫,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偏重。
         综上所述,上诉人A先生没有参与1X月X日的抢劫犯罪,其次在参与1X月1X日的两起犯罪中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A先生从宽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经典刑事上诉状优秀

4.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

        交通事故上诉状优秀范文【1】  
         申请人:冯 玲, 女, 1987年 06月 22日出生, 汉族, 住上海市徐汇区徐梅路东湾14号, 电话:1580030649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包括: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护理费 元;误工费 元;残疾/死亡赔偿金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鉴定费 元;营养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 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 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经典上诉状【2】  
         原告
         被告
         被告 (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交强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000元;
         2、 判令被告(商业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直接支付原告施救费13600元、看管费5200元、评估费1700元、车辆损失费17800(21800-4000)元,共计42300元;
         3、 判令被告丰丙良对以上之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12日被告驾驶鲁-鲁挂号机动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M+M处时与前方因交通堵塞在右侧车道排队等侯的由原告驾驶的鲁G-鲁G号机动车车尾相撞,致原告施救费元、看管费元、评估费元、车辆损失费元,共计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按交警认定的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由第三被告对以上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人:
         年 月 特诉至贵院。
         此致 人民法院 日
           民事起上状范文【3】  
         上诉人:张某,男,30岁,汉族,司机,地址:
         被上诉人:李某,女,30岁,汉族,无业,地址:
         原审被告:马某,男,38岁,汉族,车主,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新民五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故使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费用超出了法定的标准,故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纠正一审判决的不合理裁判。
         一、 误工费的计算明显错误。
         被上诉人吴俊林在住院期间,一直声称自己是下岗职工,没有收入来源,但在开庭时,却出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证明。
         证明吴俊林的工资为1900元,另外每个月支付其通讯费150元,合计2050元。
         上诉人认为,这份证明明显是不真实的,另外,工资的'损失不应当包括通讯费,因为通讯费是员工在工作中需要联系业务而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收入来源,不能算作工资,故工资不能够按2050元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0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但一审法院没有听取上诉人的一审答辩,做出错误的判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和交通费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故要让上诉人承担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应当以吴俊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作为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以伤残鉴定作为计算的依据是明显错误的。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本案的一审原告吴俊林没有能够证明其花费的交通费与自己的住院有联系,特别是在时间上,其提供的票据与其住院时间根据不能够一致,而一审法院滥用审判权,支持了吴俊林的交通费的请求,是错误的。
         三、 关于吴俊林的医疗费,也有一部分与要次交通事故无关。
         从医院的病历中可以看出,吴俊林在治疗过程中,用了进口的贵重药品,有与医院签订的“使用贵重药品协议书”。
         另外,有明显与本案无关的治疗和用药。
         在医院的病历中,看到吴俊林在住院期间治疗了一些与脖子无关的病。
         所以,这部分费用应当予以减除,而一审法院全
         额支持了其医疗费14109元是错误的。
         另外,本案的具体侵权人是上诉人,而与刘英武无关,故不应当由刘英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在计算上都存在一些明显错误,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 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8月17日

5. 二审上诉状优秀

       优秀的上诉状例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志,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770112205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港东二区37号。因本案于2006年1月15日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以(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上诉所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的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 „ 被告人邱明志、邱金来各出资人民币70万元„ „被告人邱金来、邱明志2003年走私利润各70万元„ „均转为2004年的投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21页)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2004年才因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之邀,在卢承典的“领导”下,为他们做些帐目的事。所以,根本不存在在2003年上诉人就分得分得走私利润人民币70万元,转而又将这人民币70万元作为2004年的投
         资的事实。上诉人没有出资人民币70万元的事实,完全能够在卢承典制作的分红总表中得到证实。在该分红总表里,只有上诉人分红42万元的记录,而没有上诉人出资的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为,所谓出资70万元,就类似于社会上的某些不法商人给贪官送干股那样,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而事实上,上诉人没有分文的'出资;
         (二)原审判决评判述称:“关于被告人卢承品等人出资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卢承品、邱明志在侦查阶段供述,卢氏五兄弟各出资400万元,邱明志出资70万元„ „邱明志、邱金来各有70万元的利润也直接转为2004年的出资„ „”(详见原审判决第59页) 并据此认定上诉人在2003年获利70万元,是错误的。
         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上诉人未曾作出过如原审判决评述所提及的供述和解释。即便上诉人作出过如此供述和解释,也非原审判决所述,上诉人如假包换地出资了70万元。如前所述,所谓的70万元出资,只不过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送给上诉人的一个“虚数”,是卢承品、卢承典等人为日后支付报酬给上诉人的一个基准数字而已;
         (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详见原审判决第22页、第26页),是错误的。
         上诉人只是替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打工的,卢承典才是该走私团伙资金的实际的、真正的管理者、支配者,帐目的主管者。该团伙的总帐都是卢承典做的,他的帐目记帐包括“股东”姓名、入股数额、利润分成、货的数量、品种等等。上诉人自始至终受卢承典的直接领导,协助他的工作的,接受他的监督。本人记录的帐目只是初步的,最终需以卢承典的核定为最终结果。上诉人记帐、对帐计算利润分成,与林金洲、林增辉
         等人核对帐目,收支货款,发放工资,都是在执行卢承典的指令。上诉人强烈请求进行笔迹鉴定,以排除原审判决对不利于上诉人的不当认定;、
         二原审判决否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明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说明走私账目,对本案的侦破均有所帮助,依照法律规定虽不构成立功,但属坦白交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详见原审判决第67页)。对此,上诉人是否构成立功,应以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之程度为依据。上诉人在本案侦查阶段,乃至审判阶段,对有关帐目的说明,尤其是对那两个“U盘”的说明,对查清本案的事实,所起作用是决定性的,依法理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原审判决仅作上诉人“坦白交代”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上诉人是显失公平公正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2003年出资人民币70万元参与卢承品等人的走私活动,获利70万元,后又将该70万元转为2004年的投资;上诉人负责管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资金;卢承品代表上诉人、卢承典等人出资,与林金洲、蔡祥猛等人在惠阳海域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及依据无实物为依托的两个U盘,认定上诉人参与了卢承品、卢承典走私团伙的走私活动,偷逃税额1,188,901,107.70元,和认定上诉人为主犯及否定上诉人的立功表现,均属认定事实和评判失当,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88,901,107.70元,明显
         属于量刑(含主刑和附加刑罚金)过重。据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特具状提出上诉,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本案事实,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和构成立功,同时,也恳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上诉人系整个家庭的唯一生活来源,妻子邱英兰失业,还有两个幼小的孩儿(其中一个6岁,一个2岁)尚需抚养,夫妻双方的父母小的60多岁了,大的80多岁了,而且身体不好,长期需要医治,上诉人仍需尽赡养之责等等实际情况,依法据情减轻处罚上诉人。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上诉状优秀

6. 优秀上诉答辩状参考

      上诉答辩状【篇1】         答辩人:
         名称: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_
         民族: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份。
         上诉答辩状【篇2】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号裁定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称2010年5月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清湖市场工地做工,抬钢筋时摔倒,受伤部分为头部、肩部、腰部,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工资14800元以及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但实际情况是答辩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毫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相关的.劳务证、健康证、上岗证等证件,不属于答辩人公司员工。上诉人提供的“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收文回执”不能证明上诉人提出的相关事实以及诉求,故上诉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关于这一点,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一审法院都予以肯定。且上诉人仅于5月5日在答辩人工地试工不足10分钟,5月12日办理了退场手续,经深圳市龙华医院检查也没有任何受伤情况。一无劳动关系,二无工作事实,三无工伤事实,何来上诉人上诉状里提到的2010年4月17日到9月15日工资14800元一说?何来工伤期间工资和医疗费5000元一说?
         二、上诉人谎称工伤,其行为是有目的,有预谋的,其妄图利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恶意欺诈答辩人,其诉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上诉人未到答辩人工地前已屡有诈骗陋习,游手好闲,因工头周玉明介绍暂住工地,仍多次教唆其他工人行骗。这说明上诉人行为素来不良。第二,2010年5月5日,试工不到10分钟上诉人故意慢慢倒地(软沙地),不到半分钟自己又爬起,还问其他工人有无看到他摔倒,因担心他,工头让他休息,他表示没有任何受伤情况。5月6日,他收工头200元钱;5月10日上诉人不同意在街道办主持下验伤,并大闹答辩人的办公场所;5月13日,上诉人索要答辩人500元钱后自愿办理了退场手续,并写下协议书表示日后一切事情与答辩人无关。从相关的时间以及上诉人的一系列行为不难看出,上诉人只在答辩人工地做事不足10分钟,就意图借《劳动法》大做文章,变相敲诈答辩人。第三,5月18日,答辩人送上诉人到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做了脑部,肩部CT检查,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试问,没有任何受伤的问题何来工伤赔偿一说?由此可见上诉人的居心——企图明显,仅仅就是妄图从答辩人处得到不属于自己的工资以及工伤赔偿!
         三、支配上诉人行为的主观动机不纯,恶意较强,若法律支持其做法,势必带来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对其他妄想不劳而获的人却起了一个反面引导作用。
         上诉人假装受伤,以此要挟答辩人,企图得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是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的。53周岁,大好时光不去工作,整日游手好闲,混迹于救助站,采取各种手段骗取社会同情,企图不工作而获得较大经济利益。答辩人本想给其一工作机会,奈何上诉人本性不改,短短工作不到10分钟,假装受伤,变相敲诈答辩人,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若其得到法律维护,诉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势必给抱有相同想法的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揭阳市„„深圳分公司
         二0xx年十一月二十日

7.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上诉答辩状范文【篇1】         答辩人:马超,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颍上县古城乡樊马村小马庄15号
         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答辩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曙区人民法院(2011)甬海民初字第2532号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
         上诉人在一审时及上诉状中都辩称,其并不是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是在施工路段设置了三道拦路墩。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仅是其代理人王荣福的陈述。同时,如果仅仅是设置拦路墩,并不能说明其尽到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因为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拦路墩白天能看到但夜晚却看不到,而事故恰恰就发生在夜晚。因此其认为交警部门及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二、事故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
         本起事故已由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上诉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现在又以“宁波市民都知道”为由提出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实在是令人不知所云。另外,本案中,原告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向被告主张权利,本案的案由也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因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与本案无关。
         三、关于责任分配
         按照上诉人的说法,事发路段是尚未建成通车的立交桥。既然是尚未完工,就应当是全封闭,比如说在路口安装临时性的简易闸门或者安排人员值守,除施工人员和车辆外,应杜绝其他人员和车辆进入。因为立交桥虽然未完工,但却已与主道路连接在一起,如果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一定的封闭措施,行人和车辆又怎么能知道不能往桥上通行。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答辩人是进入桥面一公里处时被路面上的石墩撞到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没有在路口采取充分的封闭措施,却在桥上路面修建了拦路墩。可以想象,夜晚在没有路灯的路面上,这几个拦路墩无异于是几个可怕的陷阱,随时可能吞噬不知情的路人和车辆。因此,正是由于上诉人的疏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才造成答辩人车毁人残的惨祸。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诉人在道路上施工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答辩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答辩人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但这种减轻应仅是适当的减轻,上诉人还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答辩人家庭为抢救答辩人的生命,近20万元的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债,本来是家庭顶梁柱的答辩人现在成了家庭的负担,家庭为其债台高筑。年关将至,催债连连。答辩人为了还债,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答辩人主动放弃了城镇标准并愿意自行承担一半责任。对于一审判决,答辩人虽不是太满意,但为了尽快了结此案,
         并没有提出上诉。答辩人一让再让,上诉人一拖再拖,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支付一分钱的费用。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应当维持。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马超
         代理人:
         20xx年1月17日
         上诉答辩状范文【篇2】         答辩人:石智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街97号。
         答辩人对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上诉,作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关系
         答辩人是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以广州市番禺南沙五金燃料经营部的名义与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买卖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的交易。首先由上诉人用其公司的传真机发来订购货物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详细记明了订购货物的`编号、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和交货日期,采购定单上有经办人员的签名和该公司的传真机号码,然后答辩人以送货的方式按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向上诉人欣锋(南沙)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五金制品和包装材料。
         2、答辩人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2004年6月至8月间,答辩人按上诉人采购定单上规定的内容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的公司院内,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郭坚、周颂华、李小雄和张华敏验收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分别签名确认。
         3、上诉人收货后不付款已构成违约
         按双方约定,上诉人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款,但到目前为止,上诉人仍拖欠本人货款合计19119.40元。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答辩人不仅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切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早在2004年5月答辩人就与上诉人发生过买卖关系,当时上诉人购买了答辩人的小五金材料,价值3449.30元。上诉人收到货物后,是用支票付的款,答辩人收到货款后,向对方开出了收据。后来在2004年6月到8月间,上诉人分多次向答辩人发来了采购定单,要求继续购买货物,答辩人按约定分批分期将货物送到上诉人处,对方职工收到货物后,分别在送货单及收料单上签名确认。这些事实不仅说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而且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2、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尽管答辩人和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采购定单和送货单及收料单上也没有上诉人的公章,但双方仍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在收料单和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均是上诉方公司的职工,而切他们都是在工作岗位、在工作时间签收货物的,很显然,他们的签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从而上诉人应对自己公司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也就是承担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且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上诉人至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 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石智坚

经典上诉答辩状优秀

8. 行政起诉状优秀

      导语:撰写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下面是我收集的行政起诉状优秀范文,欢迎阅读。
         行政起诉状优秀范文(一)         原告: 缪桂芳 地址: 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 电话:*****
         被告: 仪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费高云 职务: 仪征市人民政府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 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 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 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 )。江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 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2 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行政起诉状优秀范文(二)         原 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 区工商局
         住址: 区东门路1-2-1-201
         电话:
         被 告:
         名称: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8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 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2008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 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2008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2008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 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2008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 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 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 区国税局门前“执法”, “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2008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