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补助金是怎么发放的?

2024-05-18 13:43

1. 中国失业补助金是怎么发放的?

不上班也有补贴拿?政府每月给发钱,看看到底咋领取

中国失业补助金是怎么发放的?

2. 什么是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失业职工医疗费和失业职工丧葬费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者是参照当地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 失业补助金是什么

法律分析:失业补贴是指保险公司对失业人员失业后,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城市常住户口,违反本人意愿强制性的中断就业。本人在任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4、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5、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补助金是什么

4. 什么是失业补助金

失业金:失业金就是失业保险金,正常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是失业期间可以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新出台的一项临时性、阶段性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 国家怎么取失业补助金

国家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打开支付宝,进去首页之后,点击市民中心;在市民中心界面,点击社保;点击社保之后,选择电子社保卡,然后点击全国失业金申领;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再点击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旁边的去申领失业补助金即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国家怎么取失业补助金

6. 失业补助金?

  一、办事依据
  1.《浙江省人失业补助金申领表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1号)
  2.《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2020年3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三、发放标准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金期满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目前杭州市区为1608元/月*50%=804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20%(目前杭州市区为1608元/月*50%=322元/月)。
  3.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可享受价格临时补贴(2020年7月以后不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四、受理机构
  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申请材料目录
  1、社会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证原件一份;
  2、《失业补助金申领表》原件一份。
  六、办结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补助金。
  七、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八、其他
  1、失业补助金只能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2、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6月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给予补发。
  

7. 国家有给失业人员补助吗?


国家有给失业人员补助吗?

8. 失业补助金还有吗?

法律分析:
失业补助金21年还有。若属于参保缴费满1年,并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按月发给。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