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024-05-10 13:46

1.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回答如下:
    1、上海市“关于201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摘录: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5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2、156元是职工与单位各156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2. 上海公积金标准是什么

上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是:个人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 上海公积金标准

上海公积金标准:个人是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10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11、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海公积金标准

4. 上海住房公积金标准多少

2016年7月1日开始,上海市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由原来的5451元上升为5939元,上升了8.95%。
2016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参加工作后的第二个月按照当月工资或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上海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保持一致,依旧为: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7%。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至5%,具体比例可由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二、上海市公积金月缴存额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年上海市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1、上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
2、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282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无下限。

5. 上海公积金标准

一般为5%-12%,各个地区行业不一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公积金标准

6. 上海公积金标准

一、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此,2016年度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下限为282元。二、公积金提取:1、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2、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3、办理要件: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转账支票;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4、办理流程:提供要件材料,然后到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5、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1、借款申请人本人查询的,需提供本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关系证明原件;2、借款申请人本人委托其配偶、直系血亲查询的,需提供受托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人签字的代理查询委托书原件、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账号和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其他情况受本人委托查询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公积金账号。

7. 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法律分析: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法律依据:《关于2021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1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上海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8. 上海公积金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为5%-12%,各个地区行业不一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