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2024-05-04 02:25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以下: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依法给予受工伤的职工补偿。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的标准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比例之积。
1.一类行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不实行浮动费率。
2.
二、三类行业按照参保单位基金收支率实行浮动费率。
3.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总造价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2.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二)护理费: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分别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给付。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四)伤残津贴: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五)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开始享受,职业病职工以认定为工伤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其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三)职业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劳动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时享受,符合工伤保险政策的一次性费用全额报销。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与检查费报销要求提供哪些资料由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由用人单位填报《重庆市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鉴定检查费审核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三)鉴定检查的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单;
(四)鉴定机构和进行鉴定检查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具的发票单据。

3.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1、医疗待遇: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每级相差两个月)。
(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90%至75%的伤残津贴(每级相差5%)。
(3)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享受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3、工亡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享受40%至30%的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
一、工伤事故单位承担赔偿有哪些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费。
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
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4、伤残津贴。五级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30个月至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伤残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领取22个月至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级相差4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企业支付?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由企业支付?

6. 哪些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做了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
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
工伤办理程序:
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
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
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
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做了哪些规定

8. 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哪些费用,哪些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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