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信托

2024-05-17 09:41

1. 什么是票据信托

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
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什么是票据信托

2. 票据信托的介绍

票据信托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

3. 什么叫票据信托业务

票据信托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票据,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理财计划的投资者,作为特定理财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率。
   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
   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现状
  “主导票据信托业务的一般是银行,票源由银行组织,信托计划一般也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充当的是一个通道角色,谁也不会把他当做自己的主业。”
   而银监会叫停票据类信托产品,无疑又砍掉了一块银行信贷资金挪腾空间,对于广大通过票据信托来融资的中小企业,此举也无疑会让他们的融资之路雪上加霜。
   然而,更为直接的影响可能在于票据市场,业内人士担心目前票据信托余量在2000亿-3000亿元,叫停该项业务,对银行的票据业务,乃至整个票据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什么叫票据信托业务

4. 票据信托的定义

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绝大多数。票据类信托的结构大致为,投资标的多为企业持有和银行通过贴现(转贴现)持有的票据资产,信托公司购买票据资产或其收益权,业务操作中涉及票据鉴别、资金托收等环节的,委托合作银行进行,到期由合作银行向票据承兑行托收,再兑付给投资者。

5. 票据信托的现状

“主导票据信托业务的一般是银行,票源由银行组织,信托计划一般也由银行代销,信托公司充当的是一个通道角色,谁也不会把他当做自己的主业。”而银监会叫停票据类信托产品,无疑又砍掉了一块银行信贷资金挪腾空间,对于广大通过票据信托来融资的中小企业,此举也无疑会让他们的融资之路雪上加霜。然而,更为直接的影响可能在于票据市场,业内人士担心目前票据信托余量在2000亿-3000亿元,叫停该项业务,对银行的票据业务,乃至整个票据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2012年2月下旬, 银监会已正式下文禁止票据信托业务。根据这份名为《关于信托公司票据信托业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各种形式的票据资产转让/受让业务。早在2012年1月,银监会就曾电话通知各家信托公司,要求停止票据信托业务,当时仍有市场人士希望此类业务重开,但此次正式下发的文件给出的要求是“不得”,没有提“暂停”二字。换句话说,是禁止了此项业务,断绝了信托业重启此业务的念头。

票据信托的现状

6. 信托收据的信托关系

信托收据所构建的信托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特的信托关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其独特性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信托关系主体与信托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体一方――银行是临时性地针对信托财产形成合法权利,即信托财产本身并不是银行所拥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来管理的,银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财产,而是为了实现债权通过协议临时性地与财产建立一种权利关系。(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据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不仅有信托关系,而且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产生的基础。通常的动产或不动产信托关系都不存在这种情况。(3)在信托收据下,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独特的权益。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质押关系而产生,则受托人――进口商仍然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只是因为受托人自愿将该财产出质给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据是基于临时性的所有权转移安排,这时虽不存在委托人对该财产的直接权利,但是这种安排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附有条件的安排,因为银行并不旨在于对所有权的真实拥有,而是为了从该物的处分中享受利益。(4)针对信托财产的信托权责主要表现为对财产的处分――出售,而不是经营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为如此,信托关系的存续也将表现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财产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将所得收益用于偿还银行的债务,信托关系也就终止了。在普通动产或不动产信托法律关系中,更多的是强调受托人对财产的管理,从而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财产保值的理财目标。(5)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进口商)对货物的所有权,然后才有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而通常的信托财产法律关系中,在设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通常尚无所有权,受托人对财产的权责明显地生成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责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