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学会的学会地位

2024-05-18 16:41

1. 中国核学会的学会地位

中国核学会是太平洋地区核理事会(Pacific Nuc1ear Council)的成员单位,中国核学会理事长王乃彦在1999/2000年度担任了该组织副主席,2001/2002年度担任该组织主席。中国核学会的辐射防护分会参加了国际辐射防护协会(International RadiationProtection Association)和国际辐射研究协会(International Radi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并先后担任过两个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中国核学会的学会地位

2. 中国核学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二、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流;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四、 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五、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鉴定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六、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七、 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八、 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九、 业务主管和挂靠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3. 中国核学会的组织刊物

学会主要刊物有:《核科学与工程》 主编 阮可强《核技术》 主编 朱得彰《辐射防护》 主编 李徳平《计算物理》 主编 沈隆均《核化学与放射化学》主编 林漳基

中国核学会的组织刊物

4. 中国核学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核学会自1980年成立以来,经过30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是一个拥有1.7万余名个人会员、169个理事会员单位、覆盖21个专业分会和21个地方学会的全国性科技社团。30年来,学会共开展国内学术交流800多次,提交学术报告3.8万余篇,约6万人次参加交流活动。举办了许多对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和专题会,包括应用核技术寻找地下水源学术讨论会、核电站厂址选择标准讨论会、核电站辐射防护标准讨论会、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20周年专家座谈会、中国核电论坛、核能发展与核安全专家座谈会等 。

5. 中国核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核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Nuclear Society,缩写:CNS。第二条 本团体是核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一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二)开展民间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五)进行科技项目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项目鉴定,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与学生会员。凡对我国友好,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核科技领域有影响有成就的外籍科学家,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有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学报、刊物和有关资料,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的权利;承担向本会寄赠学术资料,提供学术信息,支持本会工作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的义务。本章程以下相关规定不含外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1、普通会员(1)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等中级职称以上,关心中国核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核科技人员;(2)从事核科技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学术水平者;(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核科技人员;(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从事核科技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士和领导干部。2、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愿意参加学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普通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个人会员需由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核学会或本会各分会推荐;(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2、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3、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一)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11 月4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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