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2024-05-15 10:55

1. 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企业的利息收入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2. 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吗

不可以抵扣,但手续费可以抵扣。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因贷款服务而产生的利息属于 增值税 不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也不可以抵扣。接受贷款服务,是指接受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货币资金投资支付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支出。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 开的利息发票销项税能用进项抵扣吗

单位收取利息开的利息发票,销项税能用进项抵扣。
支付利息的单位,取得利息发票的销项税不能抵扣;但是收到利息的单位,开出增值税发票,销项税可以使用其他进项税抵扣。
扩展阅读:
企业的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计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开的利息发票销项税能用进项抵扣吗

4. 贷款利息可以抵扣进项吗

贷款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对贷款服务作出了注释: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贷款利息能不能抵扣进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以,贷款利息是不能抵扣进项的。

贷款利息能不能抵扣进项

6. 贷款利息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吗

贷款利息不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间的贷款取得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8.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的利息收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非常关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够抵扣的问题,如果借款利息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则对存在借款的一般纳税人绝对是一大利好。不过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下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取得对方的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向进货商进货,因延迟付款,对方收取价外费用(延迟付款利息),并分别开具货款和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我公司取得对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