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信托后,哪些情形出现,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024-05-13 18:02

1. 设立信托后,哪些情形出现,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作为创设信托的委托人,如果受到其指定的受益人的重大伤害,比如人身、财产的重大伤害,他应当有权对自己已经创设的信托予以解除,使之与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消灭。
  第二,经受益人同意:这是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行为。如果存在多数受益人,应当经共同受益人一致同意。
  第三,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委托人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的有关其有权解除信托的情形。

设立信托后,哪些情形出现,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2. 信托合同约定部分信托资金会提前归还但未约定提前归还时间和次数算不算合同约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摘要】
信托合同约定部分信托资金会提前归还但未约定提前归还时间和次数算不算合同约【提问】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也未约定每次归还多少资金,现在信托公司随时随意归还,而当时在书面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能认定合同部分无效吗?【提问】
这边如果未约定提前归还的时间,就是可以任意提前归还的 不过这个 你们可以协商着来的【回答】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需要履行。【回答】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回答】

3. 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终止日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第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

这个很常规的公式
假设这期产品规模为1亿,期限为180天,已经支付了1万管理费
信托受托管理费的金额为:1亿*0.5%/365  然后再乘以180再减去1万,信托收取通道费都是这么算的,

第i期信托单元提前终止日受托人应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第i期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1元/份

4. 信托的设立必须签订信托合同吗

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
4、书面形式。
设立信托,应当具备四方面条件:一是要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三是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是要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一、如何设立信托?
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信托合同;二是遗嘱;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以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的,考虑到委托人对受托人的选任必须以受托人的接受为前提,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信托文件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
信托期限是指信托的存续期,由信托当事人决定或者协商约定,可长可短,甚至可以是无限期,即为永久信托。永久信托是指随着受益需求的存在而续存的信托,它不具有确定具体的有效期限,以信托目的的实现或者信托目的的消失而告终。例如,信托财产消耗完毕,或者受益人死亡,信托自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一旦发生某个特定事由,信托即终止。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5.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指信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要载明于信托合约之中。信托目的必须符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妨害社会秩序。信托目的的具体内容,应当说是非常丰富。它因不同的人,不同的团体,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愿望,不同的背景,不同的需求等会千差万别,因此无论在任何国家的信托法中都没有对信托目的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也是不可能作出这种规定的。关于信托目的,信托法尽管无法作出具体规定,但却制定了强制性规定,即信托的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或者信托目的违背禁止规定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则应视该信托无效或者予以取消。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6. 在信托合同的首页,受托人应申明哪些风险

在信托合同的首页,受托人应申明如下风险:(1)信托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可能亏损部分或全部本金,因此,只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2)委托人应以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3)委托人已充分理解本信托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交易建议书,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根据证券市场情况随机作出,并不能保证信托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由委托人承担;(4)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及投资顾问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5)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此外,应该由投资者签署一份风险认知声明书,以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晓其所投资的产品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所引起的全部后果。-----以上答案由 家律网 提供

7. 信托计划中的次级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人,那么他怎么认购信托单位?

和信托公司联系,直接认购就可以了。、
首先明确几点:
1、信托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
2、信托受益人:是指享受信托助产本身的利益及由信托财产历增加的收益的人
这样的结构一般多存在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及融资类信托中。
一般为了增加信托的安全性,设计次级、优先级,由发起人作为次级,其提供的资金为安全垫资金,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优先资金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三节,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计划中的次级受益人和委托人是同一人,那么他怎么认购信托单位?

8. 受托人可以享有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由上面法规可以看出,受托人有权在信托收益中得到自己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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