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2024-05-09 18:11

1. 商法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合同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仅是中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因此将其称为“帝王规则”。 
1)诚实信用本质上是一个道德规范。只有在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符合诚实信用标准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会有质的发展和飞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才会有更大的发展。 
2)正确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内涵,正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去解释合同,裁判案件,维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法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功能

2. 关于商法的问题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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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方法:1、可以私下解决~~~私了,这是财产或人身等权利的侵害时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2、就是可以提出诉讼走法律这条路,一般是比较权威的。原告就采取了方法2提出了诉讼,请求了法律帮助。
但由于时间等都从因数我选着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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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 商法,法律问题

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应当有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4.认为本公司设立时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因此对外募集股份无需再经审批是错误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外募集股份也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5.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自己收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委托证券公司承销和委托银行收款。
  6.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公司不能设立时,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时间并不是完全由发起人决定的,发起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在股款募足后的30日内决定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
  8.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公司不能设立,应由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股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

商法,法律问题

4. 商法中公平的定义

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制准则.商法公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对平等交易、诚实信用等方面的要求.

5. 一些商法的问题。。

1.可以,只要该2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成立一个新的合伙企业。但要注意《合伙企业法》有一条竞业禁止的规定: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能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因为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必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注册。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跨国公司就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 

    补充例子:譬如麦当劳、微软、沃尔玛这些都是跨国公司,只要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成立的都是外国公司。

一些商法的问题。。

6. 关于商法的问题!~

首先这不是商法的问题.是个民法的问题.
第二佟某个人肯定无权以个人名义对他人独资企业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是其负责销售和收取货款,在本案中可以认定其为代理人.且应为表见代理,就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因为某种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见<合同法>49条.
第三,如果翁某可以证明戴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佟某不具备处理这些财产的权利,那么就不用代为清偿.
 如果真的是为了母亲治病,确实等钱急用,情有可原,双方最好还是找到佟某,协商解决为好.

7. 商法中贯穿各个法的原理有哪些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原则l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
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则l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主体法定原则l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l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结社自由l商事经营自由

商法中贯穿各个法的原理有哪些

8. 简述商法的体系

商法是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法学领域,说熟悉,是因为我们每天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商事法律规范;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未曾真切地触摸到承载着商法特有价值和规范的统一商法典。即使在商法法典化国家中,学者对于商法是否独立,商法究竟为何物等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翻开商法教科书,涉及商法独立性的标题频频映入眼帘,商法学者们不厌其烦地解释分析、追根溯源,其目的无非是想论证商法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且具有独立于民法的法体系地位,而在后者,这种言辞早已被放入了历史垃圾堆。我们认为,商法独立不仅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中,如营利性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尊重商事自治等,更需要调整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加以支撑。商事规则经历了从商事习惯到商事习惯法,最后到国内法的转变过程,并随着商事实践的丰富而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般商事规则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