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和决策权的问题

2024-05-05 07:45

1. 关于股份和决策权的问题

1.你的51%的股份是绝对控股,是你一个人说了算了,不管是提议还是否决提议?
2.《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同时还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般性的决策无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通过。 
3.如果你们另有约定超过1/3的股份有提议还是否决提议,写在公司章程里依照公司章程可以照章。否则按公司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股份和决策权的问题

2.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下列特征:(1)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它只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处理公司业务,其本身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2)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决定公司董事的任免、章程的修改、公司的解散合并等。公司的其他机关:董事会、监事会都服从于股东大会。(3)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任何一个公司股东,无论其所持公司股份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其他公司机关则不是任何股东均可参加的。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在股东大会中均有一份表决权。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聘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院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从投资银行业务的角度而言,公司投资、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3. 股权和决策权

法律分析:一个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一个股东对一个公司的控股分两种情况:1、绝对控股,就是股权大于50%,2、相对控股,股权小于50%,但是是最大的股东(如三个股东A,B,C,股权分别为40%,35%,25%,那么有40%股权的股东就是相对控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权和决策权

4.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也是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会是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经营层是日常经营机构,享有经营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四者间的关系是权力制衡的关系。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6.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公司的权利机构有两种类:

一.股东大会: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

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二.董事会:它是股份公司的常设权利机构。董事会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董事组成。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7.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一、怎么区分董事和股东
董事和股东的区别如下:
1、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
2、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但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3、只有董事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会的公司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4、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管理做出实质性决策;董事会是公司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
二、债权转让需要得到股东大会同意吗
公司的债权转让需要股东大会同意,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三、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条件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条件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应该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人数;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股份发行和筹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5、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8. 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指代哪个?有何作用?

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虽然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每个股东都有表达其意见的权利。股东大会就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对公司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做出决议的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1.股东大会的类别
股东大会的各种会议,主要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以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为固定时间或可选择的其他时间为标准进行划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股东临时会。
(1)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是指每年必须至少召开1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且应于每会计年度终结后一定时期内召。
股东年会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就会议审议事项发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年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会议闭会时止,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东年会的主要议题是:听取和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股利分配方案以及亏损的弥补方案;决议公司债的发行;讨论公司股本的增减;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会和(或)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或)清算等;审议和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事项。
(2)股东临时会
公司除每年必须召开1次股东年会以外,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召开股东临时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时;
③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也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30日通知各股东,且股东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