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投资的问题

2024-05-05 12:14

1. 关于外汇投资的问题

 炒,一直处于升值状态,是指大趋势,但是中间有很多波动和震荡,炒:就是赚当中波动时的差价【炒外汇,不单只是人民币和美金,这个品种实际再全球市场中交易量是比较低的,更多的是炒 欧美,美日,镑美等之类的】,人民币没有全流通前,可能并不会成为外汇市场的新贵;
银行的杠杆一般不会太高,06,,07年出现过20,30倍,08年金融危机就又关闭了,都变成1:1了;现在好像又开始慢慢来了,保证金交易中,有一个定义:强制平仓比例。这个就是规避如果你的亏损较大,并可能会亏损银行的资金时,会提前强制平仓,以保障银行的利益;保证金交易就是放大你的资金,但是亏损都是先亏你的资金,有可能出现负数的时候,对方就会强制平仓,给你配资的资金就会撤销,或者根据你现有账户的情况相对应的减少;
外汇的流动性,太过于泛泛;如果是外汇市场,是全球性的,日交易量现在大概在4~5万亿美金左右,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对比下,中国A股一天的交易量才1000~2000亿人民币;
和基金的区别非常之大,基金的量和流动性要远远低于外汇市场;
肯定还有其他疑问,继续追问吧·

关于外汇投资的问题

2.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登记、账户及结售汇管理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需汇入前期费用等相关资金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后,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含境内合法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或者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支付对价,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外国投资者出资及权益情况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第七条 境内外机构及个人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所涉的股权转让、境内再投资等其他相关业务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第八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银行可为开户主体办理关户。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前期费用账户等其他境内直接投资账户资金结汇参照资本金结汇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利润分配等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第十一条 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银行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结售汇、境内划转以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前,应确认其已按本规定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通过外汇局指定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银行应按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开立相应账户,并将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第十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十四条 外汇局通过登记、银行报送、年检及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境内直接投资所涉跨境收支、结售汇以及外国投资者权益变动等情况进行统计监测。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业务的合规性及相关信息的报送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对境内直接投资中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机构或个人实施核查或检查。核查包括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核查主体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被核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主体相关资料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六条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金融机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登记。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参照本规定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并依据本规定制定操作指引。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问题

4. 境外投资外汇规定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注:部分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1_。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_2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_3_。@@      第十四条__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修改      1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保证金可以以人民币出具。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第一条修改。2删除此条。3将“未开立”修改为“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由其境内投资者将相应数额的人民币上缴国家,但累计上缴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所值人民币的20%。”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按照“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应调回外汇资金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规定执行。

5.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账、结汇流程: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四步: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获取开立外汇账户核准件;
第五步:外商投资企业持开户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六步:如开户银行如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持有关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如开户银行不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先持有关材料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资本金结汇后,再持外汇局批准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经批准生效的企业合资合作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注销业务?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2、外汇登记证正本;
3、原审批机关有关变更或注销事项的批准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4、变更后工商局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
5、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后的合同、章程(验原件或盖有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开立资本金?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6. 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和便利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规范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境内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境内直接投资实行登记管理。境内直接投资活动所涉机构与个人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应依据外汇局登记信息办理境内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第四条 外汇局对境内直接投资登记、账户开立与变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实施监督管理。

7.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8. 境外投资境内外汇

(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注:部分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第四条 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三)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      第五条 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1_。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七条_2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第八条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条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_3_。@@      第十四条__4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至20%处以外汇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者,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其境内投资者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天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修改      1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保证金可以以人民币出具。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第一条修改。2删除此条。3将“未开立”修改为“未开立保证金帐户的,由其境内投资者将相应数额的人民币上缴国家,但累计上缴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所值人民币的20%。”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条应当按照“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应调回外汇资金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