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4-05-18 08:24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可以将财产无偿转让或放弃债权。法律分析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说来,债务人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为。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的行为。此外,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不能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3.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4. 破产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已经到期的债务进行清偿的,属于破产法32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务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所以在受理前6个月的清偿,要区分,如果是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并且已经到期,那么清偿是合法的;如果是用于清偿维持正常生产所需支付的费用,如水电费等,这也是合法的。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企业在同时存在多个到期债务,而只对其中一个到期债务清偿的话,那么是属于可撤销行为的。

5.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

6. 30.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7.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8.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