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了一个人正常可以得多少赔偿,被评为烈士赔偿会多一点吗??

2024-05-10 01:13

1. 死了一个人正常可以得多少赔偿,被评为烈士赔偿会多一点吗??

死了一个人正常可以得多少赔偿,被评为烈士赔偿会多一点吗??死了一个人正常可以得多少赔偿,被评为烈士赔偿会多一点吗?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因为工伤死亡的劳动者,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丧葬费为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生前被供养的亲属,享受每月发的抚恤金。 抚恤金总额不应该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每月工资。【3】非因工死亡的在职劳动者和退休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死亡补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作出规定。【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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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烈士死后所在部队会赔偿吗?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规定,可获得优待的对象分为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3. 被评为烈士一般有多少补偿

1.评为烈士的待遇有: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0个月工资。      2.一次性特别抚恤金,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3.家庭困难者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      6.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7.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8.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      9.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被评为烈士一般有多少补偿

4. 解放战争2等伤残军人死后算不算烈士

不算。只有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才算。
兵役法规定,国家供养终身的伤残军人,是指退出现役的特、一等革命 伤残军人(不包括二、三等伤残军人,因为他们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 1983 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和 1966 年原内务部《关于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 如何给予照顾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因战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 残军人,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补证的不能以发证时间计算)伤口复发死亡,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县、 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可批准为烈士,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 家属待遇。

5. 烈士最低赔偿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是: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

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最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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