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4-05-20 02:33

1. 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北京失业后,凭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与原单位合同到期后合同不再续签,在没有工作期间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办理。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就业没有影响。

扩展资料: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2. 北京市失业保险怎么领取


3. 北京市失业保险怎样领取?

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具体如下: 
1, 能不能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领多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怎么领 
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 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农村户籍的,有的地方是发放一次性失业金救助金)。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你咨询一下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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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5. 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首先,只要原单位办理了失业保险,失业之后可以申请失业补贴金的。
  其次,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第三,各项保险,这个很笼统,关键必须参保失业保险。
  第四,失业补贴金,对你将来新就业,没有任何影响的,这只是帮助你失业之后的生活补贴。

在北京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6. 北京市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并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第十七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本市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不属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实施范围,按照本规定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的职工,本规定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第十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十九条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第二十二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含因打架斗殴或交通事故等行为致伤、致残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至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危重病,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0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发给。供养一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两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给付12个月。第二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北京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一、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申领方式:
  1.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
  点击首页左上角个人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登录→失业保险金申领
  2.“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微服务→办理服务→失业保险金申领→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申领
  3. “北京人社”APP
  点击首页左上角“我要办”→失业保险金申领→统一身份认证登录→申领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金额: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北京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8. 北京失业金怎么领取

外省市城镇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后回原籍的,由参统的社保中心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县以上经办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对失业的,按照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的标准,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可以网上进行申请。
二、失业补助金只可以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需要的材料介绍如下:
1、取得原单位发给的失业证明:包括企业的性质、失业的原因、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劳动合同制工人还要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2、持上述材料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领取失业职工手册。
3、领取失业救济金:持失业职工手册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具体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