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05-16 03:52

1.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部分员工因营销业绩突出,公司奖励他们免费台湾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请问这些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专业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奖励营销人员,员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我们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那还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们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那还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3.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区分雇员和非雇员,适用的税目不同。
(1)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奖励的对象如果是非雇员,上述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4.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方式进行营销业绩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雇员与非雇员所适用的税目不同。
(1)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奖励的对象如果是非雇员,上述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5. 旅游奖励税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旅游奖励要缴个税。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缴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则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来缴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旅游奖励税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6.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

这个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单位以免费旅游的方式对非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应当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提供免费旅游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该员工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年终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



7. 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相关受奖励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8. “旅游”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司的这种“旅游”奖励是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