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保金缴纳最新政策

2024-05-17 15:15

1. 上海残保金缴纳最新政策

2022年上海残保金审核缴纳工作已经全面开始啦!下面这几个问题非常关键,大家一定要注意哦!
      一、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在2022年7月15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申报本单位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      (逾期则无法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2年11月1日起关闭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系统。      二、征收对象      凡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按照1.5%(上海市规定比例)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否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残保金。      三、残保金缴纳额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50%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90%      征缴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      残疾职工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更多残保金政策关注自强学院      (www.zqcbj.com)      ,助残就业,共筑美好!

上海残保金缴纳最新政策

2.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
(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
(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
(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
(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
(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

3.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

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45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78045=249744元。如果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公司有1个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1)*78045=171699元。【摘要】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您好,还请您稍等,我看一下您的问题【回答】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回答】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回答】
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回答】
上海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8045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78045=249744元。如果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公司有1个残疾人,那么,应缴纳的参加人保障金=(200*1.6%-1)*78045=171699元。【回答】
也就是说,当你招用有残疾人时,你公司的残疾人保障金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抵扣的。【回答】

上海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

4. 上海残疾人补贴政策2016年

2016年上海残疾人补贴政策如下:
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扩展资料
残疾生活补助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而必须生存而给予的生活费用的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同时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对于减少的收入造成生活能力的下降,因而对残疾者进行生活费用的赔偿。
残疾生活补助性质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一样,都是对收入减少的赔偿,只是后来考虑到适用人均年消费水平来计算生活费为标准计算的残疾生活补助标准太低,对受害人收入没有足够的赔偿,因此《侵权责任法》就采用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
但是有些法律如《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仍然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赔付的并没有废止,因此在这些法律下的赔付名称仍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
有些地方直接按人均收入而不是按人均消费水平来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如《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按照下列规定标准支付赔偿费用:(六)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倍至50倍计算。
参考资料:上海民政局—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

5. 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保障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症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摘自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

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

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

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摘自市残康(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 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

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


——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在1997年——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

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

——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补助。

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康复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

——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24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

——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残疾人政策

6. 上海市残疾人补贴政策

要视残疾的程度和家庭条件状况而定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但经济补贴或特别待遇可能没有,各地规定都不一样,你可致电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了解相关政策。

7. 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上海市政府印发《完善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扩大,主要包括: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同时,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新补贴条件和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2.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8. 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上海市残疾人最新政策具体如下: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上海市户籍、持上海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具有上海市户籍、持上海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