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嫁险到期前能领结婚证吗

2024-05-17 18:05

1. 婚嫁险到期前能领结婚证吗

真正的保障婚姻完整的保险是没有的,如果夫妻想保障双方,不妨各自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自己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对方为受益人,一旦真有不测,也可以保障心爱的另一半能过上原有的生活品质。如果离婚了,可以把受益人改过来,不需要再经过原受益人的同意。不过如果真的想要买结婚险的话,可以去找一些保险公司买。【摘要】
婚嫁险到期前能领结婚证吗【提问】
老板,您好[鲜花],我是百度问答导师老李,很荣幸能为您解答,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回复您的问题需要5分钟,请不要结束咨询哦~[期待][期待][作揖][作揖]!!!【回答】
老板,您好[微笑],很高兴为您服务,针对您的问题,我的回答如下:婚嫁险到期前能领结婚证,结婚保险其实就是婚嫁保险,它是保险公司所推出的一款储蓄型的两全保险,与其他的储蓄型分红保险没有什么差别。这种保险是父母可以在孩子小的时候购买婚嫁保险,每年需要缴纳一笔保费,到了一定年龄开始返还,不管孩子是否结婚都可以领取。【回答】
真正的保障婚姻完整的保险是没有的,如果夫妻想保障双方,不妨各自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险,自己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对方为受益人,一旦真有不测,也可以保障心爱的另一半能过上原有的生活品质。如果离婚了,可以把受益人改过来,不需要再经过原受益人的同意。不过如果真的想要买结婚险的话,可以去找一些保险公司买。【回答】
若你是年满21到50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是可以给12到1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孩子投保婚嫁险的。待到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就能够给付婚嫁金了。这个婚嫁险是不要求被保险人一定要结婚的,可以说结不结婚,婚嫁金都是照领不误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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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险到期前能领结婚证吗

2. 30年前领结婚证买了婚姻险

“亚洲时报”在线4月25日文章,原题:中国夫妇的夫妻恩爱险少得可怜婚姻能上保险吗?30年前,中国四川一对杨姓夫妇结婚时买了一份“夫妻恩爱保险”。他们的婚姻持续了30年之久,如今能兑付的保险金却少得可怜。到今年9月份,他们可以兑付700元人民币。当初他们在1989年9月花50元购买保险。那时,当建筑工人的杨先生工资很低。为凑齐保险费,他还不得不卖了100多公斤大米。在那时的中国,50元能买100多公斤大米。30年后这对夫妇发现有些亏了,因为如今700元保险金只能买60多公斤大米,相当于当初的一半。过去30年来,中国创造了世界上最大的经济奇迹,当然也带来通胀,还“削弱”了爱情的隐含价值。这30多年,带给中国百姓当初无法想象的变化。由于市场反应惨淡,“夫妻恩爱保险”1996年已停售。很多网友开玩笑说这个险种像个骗局,因为误算了通货膨胀率,对那些寿命长、婚姻长久的夫妻是种惩罚。不过,类似保险的创意至今仍是种高明算计。2016年中国另一家保险集团推出结婚险产品,承诺申请人支付90美元保险金后,若在3至10年内结婚,可兑付1600美元。

3. 恋爱保险取保时候 只需要结婚证和身份证吗

户籍卡或者户籍证明也可以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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