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处罚事项详情

2024-05-17 19:12

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处罚事项详情

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

一

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

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

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

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二)
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计法律责任:

   (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

(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处罚事项详情

2.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会计规章与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内容讲解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掌握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上述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来规范。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国务院发布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1)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2)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用举例】
1、在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
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部门规章D会计规范性文件
【答案】B
【解析】《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均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2、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
A企业会计准则B会计档案管理办法C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D会计法
【答案】ABC
【解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ABC均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总会计师条例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会计制度
【答案】A
【解析】B属于行政法规;CD属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答案:D
解析:A属于会计法律;BC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
5、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法律制度的有()
A会计法B企业会计制度
C总会计师条例D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流程
答案:ABC
解析: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流程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不属于会计法律制度
6、国务院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答案】对
【解析】《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属于会计法律,是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

3.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记各种罚款啊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罚款事项和重点日期如下:
  
  1、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跨级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对外提供。

  2、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并依法审查验证、上市公司还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时送交公司的各个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

  3、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不当或者不实的审计报告,对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严重的暂停营业业务或予以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的暂停业务或吊销证书。

  4、我国从事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至少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5、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2张。 申请的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证书的颁发、当场能决定的,应当场颁发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能的可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10日。 做出颁发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7、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

  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调转登记、应当子离开原工作岗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

  8、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员: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会计师、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会计员2年以上,或中等专业毕业并担任会计员4年以上。

  会计师、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5年。

  9、报名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或取得博士学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吊销后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0、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并想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14、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16、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7、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一个月是指提示最后期限,银行汇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2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4、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一般都是在30天内完成。)

  29、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30、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一般为15日内。)

  31、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税款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33、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账簿指总账、明细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3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以延长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

  37、纳税人自结算应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39、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

  (二)
  1、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于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3、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

  4、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法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除对其承付的款项应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5%的罚款

  5、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6、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飞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会计法律责任、

  (一)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 私设会计账簿的

  (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是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使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1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3)提前或迟延结账日结账的

  (1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本,核实债务的

  (1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

  (16)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17)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8)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20)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21)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30%并且偷税额在1万-10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5倍的罚金。

  另、(1)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诉人员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物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物职守罪。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以上罚款。

  13、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者重大纰漏的

  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于3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指使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簿或者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

  (3)拒绝、阻扰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4)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

  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0、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该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以及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以上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刑事处罚。

  2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专用发票(空白发票)的,或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发票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收缴专用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金。

  2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兼职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6、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怎么记各种罚款啊

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4)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1、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真实性要求、相关性要求、明晰性要求、可比性要求、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重要性要求、谨慎性要求、及时性要求。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包括:(1)依法建立账册(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明确会计核算内容(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6)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号止。(7)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8)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9)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会计记录文字都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3、会计凭证(详见《会计基础》)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 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 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1.代理 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 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1.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 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 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 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 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 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 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七)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1.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2.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六,法律责任违 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关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追究刑事责任.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归纳从事会计工作应当了解,掌握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规定,以及掌握会计法律制度与做好会计工作的关系;分析,判断会计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及理由,以及违法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判断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者的区别和联系;分析,判断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分析,归纳会计人员如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哪些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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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本身就是财经方面的各种规定,当然是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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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分三轮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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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轮,大量做题,重在举一反三,熟能生巧,大量做模拟测试,熟悉考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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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轮主要是全面掌握知识,脑袋多装知识点。第二轮,知识点的梳理,最终达到炉火纯青,第三轮准备考试了
  第一轮学习顺序: 先学会计基础,再法规,后电算化。
  在这儿学习,要求严格,目的是确保一次考过:商讨学习计划,端正态度,接受监督。监督方法:学习计划,落实哪天做什么,严格执行,汇报方法:计划应该到哪,实际到哪,完不成进度,要严厉批评 。章节练习结果要截图汇报。建议每一章章节练习准确率不到80%,不进行下一章学习,一步一个脚印。每天汇报学习情况。
  
  第一轮具体学习方法:第一轮包括看视频,做章节练习。每一章看完视频,一定要看一遍书本,看书有利于视频中容易理解的口语化概念与书面语概念对接。一定要看一章视频做一章章节练习,加以巩固,否则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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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哪些有统一规定

6.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是什么啊,求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在一、二、三、四章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7.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作业

1、会计账簿只能借阅不能借出。
2题不知道。
3、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
4、应该是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才能担任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吧。
5、出纳不能同时担任会计一职。
6、不能签空头支票,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的2%。
7、明显不符合···
8、这个必须附原始凭证的。
9题不知道···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作业

8. 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有关问题

1、在账务处理时,做凭证时必须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进行
2、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50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1)票据持有人向银行提交并要求银行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 
  票据主要分为支票、汇票、以及本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天,就是出票日起10日内可以向银行提示付款,过期作废。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为1个月。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汇票到期后10天。 
(2)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一般不付利息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承兑 
(4)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4、重复的可能性很小,但是考点会有一点的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