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支票一定要本人去拿吗?

2024-05-13 11:50

1. 香港支票一定要本人去拿吗?

法律分析:
支票只要格式正确、具备要素正确,银行就会兑现。不过收款人一栏如果写了谁的名字就必须谁去取款。比如写张三,支票背面的信息也要写张三,对公柜台也要张三本人取款并且提供身份证给银行扫描。收款人只要没有写,谁去取款都可以。
在我国现行的支票有两种:一种是转账支票,另一种是现金支票。
通常情况下支票兑现方式有两种方式。一是支票持有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直接向银行兑现,这种方式比较简便是支票持有人委托代理公司或者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
现金支票指的是一种专门制作出来的,主要是用来支取现金的一种支票。现金支票是需要由存款人签发,可以是签来为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是签来给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用来办理结算,也可以是支付给他人钱款,只不过与现金交易不同的是签发支票相当于是存款人委托银行代为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香港支票一定要本人去拿吗?

2. 在香港开空头支票怎样处理

在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如果发票人故意发出空头支票,乃刑事罪行。然而对于开出并行使空头支票的行为属于伪造文书、诈欺还是盗窃,各国法律的观点均有差异。

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18B条——“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罪”[1]:

(1)凡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
(a)不诚实地获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而不论该法律责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

(b)意图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否永久地不履行),或意图让另一人如此办,而不诚实地诱使债权人或任何代表债权人申索款项的人等候付款(不论付款日期是否获得延期)或放弃要求付款;或

(c)不诚实地取得任何豁免或减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责任,则属犯罪,

一般此类案件可以报警求助,案件将会由警方调查,证实之后,会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