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2024-05-17 18:27

1.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是被背书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2)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

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2.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将自己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乙,以支付货款。甲在汇票的背面栏记载有

正确的答案应该是D。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 甲于2004年1月1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六个月付款的银行承悦汇款给乙,乙又将汇票以背书转让给丙,

追索权。
6个月。自被拒绝付款,即7月1日起。
6个月。自被拒绝付款,即7月1日起。
3个月。自清偿日起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甲于2004年1月1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六个月付款的银行承悦汇款给乙,乙又将汇票以背书转让给丙,

4. 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2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后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银行为保证人

1、这道题是不对的(出题人可能不懂业务),A银行不可以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此时,A银行需垫付这部分资金,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丁公司。
2、假设这题没错,是可以拒付的,那持票人的前手、承兑人、申请人都可以是被追索的。

5.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1、这就话并不矛盾——因为,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日不应该直接向C主张票据金额,而是向汇票的付款人A银行主张票款。C是对乙公司提供担保,即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所以,C对于丁公司的直接主张票款的请求可以拒绝——这就是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即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时,才可以有连带责任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2、后面所提及的“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持票人有权对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意思是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这里的关键点是: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所以,读懂或理解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及其关键点或要点很重要。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6.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这两句话其实不矛盾——因为,C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即当被保证人乙公司没有履行责任时,C才开始担负保证责任。即C不是直接责任人,所以,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C主张票据金额,C可以拒绝其请求。


这个案例是否本身有问题——即该票据的的付款人,票据到期应该是向付款人请求兑现,怎么会向乙公司和C求偿?显然不合理。

7.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

也就无聊说说自己的看法,作参考吧。

1、汇票应当有效。银行承兑一开出,即为合法的票据,承兑银行就有无条件到期兑现的义务。

2、不应支持。丁银行并不在甲、乙、丙就该票的协议的约束范围内,诉讼主体协议主体不一致。丁银行所得该承兑汇票与甲乙丙的协议纠纷无关,或丁方为无过错方,无需返还该票。

3、银行承兑的质押,应该是贴现吧?貌似没听说过,就当能质押吧。丁银行应该能实行质押权,丁银行通过合法途径确认票据真实有效并发放质押贷款,当乙无力偿还贷款,丁应通过法律程序后将质押物拍卖,或协议转让偿还。

4、甲乙协议所在地判甲乙协议乙方违约。甲乙丙协议签订地法院,判汇票的所有人为丁方。丁乙贷款协议签订所在地法院判乙方因贷款偿还由丁行执行质押权。

甲乙官司,明显是乙方违约。使甲方200W的投资款用途不能按协议约定联营投资。判乙方归还200W本息。而且乙方涉嫌合同诈骗200W元,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甲丙丁官司,明显是协议约束主体不符合。丁方为票据的所有人,丁方的票据来源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是乙方向甲方诈骗200w,丁方为无过错方,应当等同于诈骗了200W现金被买了脑白金然后给乙全密西掉了,没法向卖脑白金的店要求把乙方买脑白金的货款退出来。诈骗资金属于无法追讨之类。

丁、乙的贷款官司,丁得到质押物还贷。正常的贷款官司。

最后结果,甲被骗走200W损失了,乙200W的脑白金喝多了,因诈骗进号子或挨枪子,丙少了乙答应的存款利息,丁方为无过错方没有损失。若丙不肯对付该票,丁起诉之。甲在丙银行开的银行承兑,若到期甲没有按时解付,丙起诉之。

很脑残的破事,把承兑汇票看成现金不就完了。好吧,我承认,我也无聊的脑残了。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

8. 甲签发一张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丙,B银行是承兑人

A、甲为出票人 ——正确。
B、丙是收款人——正确。


C、甲是承兑申请人——错误,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

D、甲是付款人——错误,就银行汇票的定义而言是错误的,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实际付款人是甲,即甲委托银行对收款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