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2024-05-06 11:47

1.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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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2. 社会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一)强制性原则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2、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3、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二)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1、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
2、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
3、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
4、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
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综上所述,
社会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基金的征用、强制性、公平性三个原则,社会保险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建立的,有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除此之外,当地社保缴纳费用主要根据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身份进行变动。实际的保险登记和保险费用缴纳以实际情况为准。

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4.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互助共济。
我国社会保障以公平正义共享为基石,以互助共济为基本原则,走的是政府主导、社会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致力于为全体人民提供基本生存与发展保障。
这一制度特质决定了社会保障学科的鲜明价值取向是促进全民共享和增进全民福祉,进而需要构筑起具备人文关怀的专业知识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不仅提出了人类社会保障史上最丰富的研究课题,而且为全球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在我国社会保障发展中,借鉴国外经验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及时总结中国经验、解决中国问题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理论贡献。

扩展资料:
社会保障坚持互助共济基本原则的优势:
一是风险应对者由个体壮大为集体,即以群体之力帮助个体抵御风险;
二是个人基本生存发展条件由不确定变为确定,面临风险的个体通过纳税或缴费,能够以确定的小额成本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是防范风险的行为由利己转化为利他,个体为解除基本生存发展后顾之忧而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结果是所有参加计划的人都能获得保障,这正是基于利己目的而达成利他效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中国社会保障学科建设:回顾与展望

5.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保障的原则
(一) 公平原则(公平特征&福利性特征)
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创造并维护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
公平原则的最充分体现是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
(二) 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刚性发展的特征)
社会保障是国家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达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一方面,社会发展变化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变化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无一例外地需要相应的财力支撑。
(三) 责任分担原则(社会化特征)
社会保障制度亦日益呈现出政府主导和社会分责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在正式制度安排中,政府虽然承担着主导责任但已经不再是全部责任,企业与个人均参与其中。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结合正日益构成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新特色,而非正式制度型社会保障措施通常都是企业、社会乃至个人承担着更多责任,政府只起支持和鼓励的作用。
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有机结合,将放大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效能。
(四) 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原则(多样性特征)
 普遍性原则:是1942年贝弗里奇起草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符合社保制度对社公平&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
 选择性原则:是一些强调效率优先的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中遵循的一项原则。其含义在于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受保障者的经济收入状况及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有区别地安排社会保障的项目、对象范围、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等。
遵循选择性原则既能满足社会成员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亦不会超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构成沉重包袱。
(五) 其他原则(法制规范性特征)
还需要遵循互济性原则、法制性原则等。

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6. 社会保险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对于你的问题,我找了很多资料,并加以综合后,给出如下目前最为完善的答案,希望能帮助到你,谢谢!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则是社会和国家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个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医疗需求,使每个社会成员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能够及时地从社会保障方面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基本的医疗和药品,从而能够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营养、衣着、住所和获得个人自由与进步的机会,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的基本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则,也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地确定基本生活保障线,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据。基本生活保障线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低于这个水平,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响。基本生活保障线也是衡量是否贫困的标准。在我国,目前将基本生活保障线确定为职工最低收入标准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失业人员救济标准线、农村扶贫标准线,分别确定不同的待遇标准。此外,还应确定最低养老金标准线等,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2、社会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个人消费的分配,社会可供分配的消费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以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标准要与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所能提供的财力、物力相适应。西方福利国家在社会保障标准方面,待遇过高,包揽过多,给政府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养成了国民的依赖心理,改革举步维艰。目前,许多国家在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都力图避免这一弊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还没有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国还有几千万人没有摆脱贫困,解决问题。中国的基本国情一方面决定了建立社会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会保障项目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宽,标准也不能过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刚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过低,要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需要,保证对象的基本生活。中国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的项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办,范围和水平不能过高过宽。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进行补充保障。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成员有安全感的稳定机制,也是保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调节机制。保证公平,即在社会保障制度下,每一个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即使没有了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低时,也应有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权利。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间有再分配的功能,让每个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生病、伤残或死亡时能满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会保障不体现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保持经济运行的较高效率,社会保障也不能再像计划经济那样吃“大锅饭”。因此,社会保障在考虑公平时,还要尽量考虑效率,体现激励原则,如保费一般是按个人工资比例缴纳的,工资高者缴的多,享受标准也高。效率原则就是要让对社会做出贡献大的,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标准高一些,这会激励劳动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率。在这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考虑“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离开了“给劳动者以物质保障”这一宗旨,仅以劳动贡献来决定保险待遇,那么只要按劳分配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搞社会保障。但是,效率也决不可少,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是劳动者谋生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规律必然起作用。经营好的单位和经营差的单位相比,不仅在职职工的工资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会保险待遇也应好一些。从职工个人来看,劳动好的和劳动差的相比,不仅工资收入高些,而且保险待遇也高些。如果不体现这一区别,职工退休时不管原来劳动和工资如何,拿一样的退休金,无疑是打击先进,鼓励落后。可见,社会保险中要体现激励要求,效率原则,保险待遇一定要有差别。当然,这种差别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的地步。社会保障只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如果失业救济金比就业时工资还高,人们宁肯失业也不工作。这种保障,不仅没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4、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鲜明特点。公民享受权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履行一定的义务之后就应享受保障的权利。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所以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保障的经办主体虽然是国家,但其费用负担却是以个体劳动者付费为前提的。因此说,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特点。首先,社会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权利。现代社会保障区别于以往各种慈善救济事业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公民应当享受的一种权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权利,意味着反对各种歧视,包括反对职业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政治歧视、宗教歧视等。其次,权利主体应承担义务。与权利主体相伴随的是义务,公民、社会成员作为医务的主体要履行应属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资格。义务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基本的,称之为劳动(或工作)义务;第二个层次是捐献(或缴费)义务。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保险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增强公民自我保障意识,强化投保意识,有助于每个公民从个人利益上关心自己的保障待遇,从而密切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机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三)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活力,而且在客观上了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保与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不给员工买保险吗
可以,但没有强制要求。
1、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8. 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哪些

社会保险的原则包括以下方面:
(一)强制性原则
1、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驱使,很难保证雇主自愿为其雇员加入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2、另一方面,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直接受益者是广大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具体情况纷繁复杂,使其自愿地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按期如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实践推广中也是非常困难的。
3、在社会保险的参预与费用的缴纳等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原则,这样才可以有力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推广和运作。
(二)保险基金征用法定原则
1、保险基金的征收法定;
2、保险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费征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险费用征收的种类和费率的确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未经法律授权而擅自改变。
3、如果对保费征收的权限不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出现保险费率和种类变动失控,加重投保人负担,促成社会不安因素。
4、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对基金进行妥善的管理和运用。通过对保险基金征用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关机构对权力的滥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给付和具体纠纷的处理上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2、公平原则要求社会保险体系中每一个成员承受的负担与其自身的经济状况保持一致。
3、而相同社会经济区域条件下的投保人所获得的基本保障也应当是相同的,不论其最初缴纳的保险费用的多少。
4、在出现社会保险纠纷时,应以此项公平原则作为处理事务的指导精神。
社会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龄、健康状况、时期以及就业机会的人们之间发生转移,虽然它在缩小贫富差距上的作用不尽人意,但却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状况,符合实质公平的要求。
综上所述,
社会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基金的征用、强制性、公平性三个原则,社会保险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而建立的,有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除此之外,当地社保缴纳费用主要根据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个人身份进行变动。实际的保险登记和保险费用缴纳以实际情况为准。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社保的缴纳是具有强制性的。这是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规范之中,都规定了单位需要在用工关系建立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社保的缴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