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的管理办法

2024-05-18 12:55

1. 工业园区的管理办法

1.为加强产业园管理,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内各企业单位。  3.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给入区企业创造一个安心的生产环境,让投资者更放心地生产经营,保障企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的发挥,园区管委会实行代办或陪同上门服务,各企业应给与积极配合,对没有管委会人员陪同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1.严格执行园区管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投资协议书》。  3.园区规划建筑限制高度: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建筑密度≥40%。  4.绿地率控制: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投资强度:一亩地固定资产投入内资不得少于150万元,外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纳税贡献:亩净地不低于10万元。  6.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以黑色调为主,围墙建设必须报服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门的要求:电动推拉门。  7.建筑物外檐:要求做混水墙或钢结构并涂外檐涂料,颜色以亮灰色为主色调,建筑物屋顶为平顶。  8.退线要求:按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与主路基点相平,院落低于基础30公分。  9.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入区企业环保要求  ①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和企业环评要求。  ②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③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入区企业违反协议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①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满一年建设面积不足出让面积三分之一的。  ③供地后满一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25%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供地后二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二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③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工业园区的管理办法

2. 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制定目的与意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区的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环境,维护职工和顾客的合法权益,保证人员、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园区管理的目的:一是使员工出入园区更加方便,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为顾客来访合理方便,自动记录出入情况;三是提高管理的效率,门禁管理自动录入员工出勤记录;四是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园区,影响园区的管理;五是保证公司和顾客的秘密以及财产的安全。逐步实现园区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 在园区来往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园区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卡管理
第五条 信息卡分为工作证、访客证。
第六条 工作证发放范围:在园区工作的人员。其功能是:
(一) 工作证及园区内身份确认功能;
(二) 园区内支付结算功能;
(三) 门禁功能,自动出入确认功能;
(四) 个人诚信和工作信息存储功能;
(五)考勤功能,门禁录入员工进出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六)停车场使用确认功能;
(七)其他园区内确认功能。
第七条 工作证由综合管理部发放,具有唯一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复制。
第八条 工作证的管理。在园区工作的人员上班时间必须随身佩戴工作证。
第九条 工作证遗失,由个人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长核批后即时补发,并交纳工本费10元。员工调离园区,应主动交回人力资源部,由综合管理部注销;如不交回,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 访客证的功能只限于临时来访人员出入使用。
第十一条 访客证的发放由接待人员根据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商请接待部门同意后发放。为方便部门接待,每个部门配置二张无固定使用期限的访客证。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二条 人员和持访客证的客户通过门禁系统时,须一人一卡,依次通行。
第十三条 临时来访联系工作的,由保安与接待部门联系,如同意接待,则在保安室办理登记,由保安按规定发给访客证,持访客证通行,离开时必需将此证交回保安室。
第十四条 来检查工作、考察或参加会议的领导或团体人员,由接待部门接送。
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自动记录通行情况,禁止代人刷卡或强行通过。
第四章 停车管理
第十六条 园区停车仅限职工和来访联系工作的车辆停放。
第十七条 园区职工凭工作证停放;来访客人凭访客证停放。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必须按标识、标线将车辆停放到位。凡在车库停车有下列情形的视为违规:
1、未按规定车位停车或逆向停车的;
2、超出停车线外,影响其他车位的;
3、在告示禁止停车区停车的;
4、在停车区内乱扔垃圾的。
第十九条 在园区规定的行车道低速行驶,禁止超速行驶。
第五章 安全及消防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园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管理,消防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各部门、租赁单位及人员应自觉遵守治安消防安全规定,如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综合治理部,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保持消防通道及消防前室的畅通,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及消防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整改。拒不整改者,综合管理部必须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及监控室由综合管理部管理,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第六章 物资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公共部位装修、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安排。
第二十四条 从仓库运出物资或设备,需有所属部门出据的物资或设备搬运单,保安人员凭出门手续放行。
第二十五条 长期向园区提供饮用水、花草植物等服务的客户,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保安人员可以拒绝其进入园区。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就餐(含自带餐)一律在园区职工餐厅,不得在办公室就餐。 第二十七条 遇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时,保安人员可不经过批准打开临时通道。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来访的客人,接待人员都要礼貌、热情接待,并及时与有关接待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同时,把好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园区。
第二十九条 非办公区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
第八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在园区通报曝光,记入员工档案,每次罚款50元,由综合管理部通知人力资源部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如属于外部人员,则通知其部门领导,对其进行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园区正常管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来宾,诚恳解释,进行劝阻,严重的通知顾客单位处理。对造成损失的,依法照价赔偿。

3. 如何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方面我们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落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2)每月召开一次车间主管会议,通报各车间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3)每月至少开展2次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并有责任人签名记录。(4)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监控和管理有专人负责,当天出仓当天使用,用不完的当天入仓封存,不能留在车间过夜。(5)特种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半年举行一次企业员工消防(灭火、逃生)演习。(7)健全应急机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企业车间主管、企业保安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如遇火灾时懂得组织工人逃生,懂得组织人员扑灭初期火苗,懂得釆取有效措施来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虽然我们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上做了上述有效的监控,但是企业的消防安全还是有这样或那样的隐患,例如:灭火器、消防栓没有检查登记卡,我们没法跟踪谁是责任人。有时消防栓内没有消防水带但没有及时补上。个别企业车间外的消防车通道堆放着大量的废品等等。这些现象都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当然我们也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经验告诉我们,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对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企业投资者安全生产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消防设备设施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这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企业谁管理谁负责的责任明确。每个企业都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自的职责明确,保证层层有人抓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几年来,东部工业园企业没有出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我们为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园区和企业关系更加和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常到企业了解情况化解矛盾,协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企业干部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广大员工“珍惜生命,安全生产从我做起”的认识明显提高。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东部工业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做到“四个强化”,一是强化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有计划地开展企业员工消防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班组队伍的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加强安全监控。四是强化隐患治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地方,坚决要求整改,坚决杜绝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如何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管理制度

4. 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规范**边境贸易工业园区管理,提升工业园区的建设水平,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作为我县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工业园区总体规划面积为14.1平方公里,呈“一园二区”结构,即板仑冶金建材加工区、归朝生物资源加工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园区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工业园区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  工业园区建设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是**县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建设、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经济商务和外事、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农业科技、水务、环保、公安、招商、工商、质监、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和归朝、板仑

5. 工业园区的经营管理

  工业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 *** 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路收集整理的。 
       
    在我国,工业园区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焦点,如雨后春笋般兴盛起来,不少工业园取得了经济效益,甚至成为区域形象工程。据《中国工业园区开发运营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资料统计,截至2010年末,我国国家级高新区的有83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107家;通过规划论证正在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数量达到39个,其中通过验收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有12个。中国各个省、大部分地市甚至部分县都已开始建设自己的工业园。 
 
    前瞻产业研究院工业园区行业研究员指出,目前,各地区 *** 把工业园区建设作为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纷纷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工业园区的发展,我国工业园区建设将继续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工业园区具备较好的投资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工业园建设起步较晚,建设经验不是很丰富,在我国工业园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现出一些问题。如:园区总体规模偏小、集约化不够;园区定位不园区产业结构趋同;缺乏统一的科学规划;园区投资偏低、特色不明;用地难、融资难等。 
 
    工业的快速发展,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工业的规模化生产,使地球的有限资源变得越来越稀缺。生态经济的不断发展则要求人们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于是,人们开始对现行的工业体系产生了质疑,是否可以模仿自然生态系统,使工业生态系统在其生产过程中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减少废物的产量。1990年,Frosch在英国工程师协会的报告会中对工业生态系统提出了新的见解,"工业生态系统的概念与生物生态系统概念之间的类比不一定完美无缺,但如果工业体系模仿生物界的执行规则,人类将受益无穷"。现代工业园区及各类产业园区的规划设计更加注重整体的环境景观及企业形象展示,这既是企业走向国际化的需求,也是城市发展对工业园区的必然要求。 
 
  
 
    生态工业园Eco-industrial park, EIP是21世纪新兴的工业组织模式,它与传统工业区有着重要的区别,它是利用工业生态学及系统工程学的理论和思想来规划和执行的工业园区。它不仅强调园区内的各成员内部实现清洁生产、减少废物源,同时强调成员之间的联络、合作和参与,通过物质、能量、资讯等交流形成各成员相互受益的网路,使园区对外界的废物排放趋于零,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共进。 
     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管理  
    1.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报园区管委会核准。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园区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2.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园区组织统一清理恢复,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污染道路按50元/平方米扣除。遇有降雨降雪天气一般不得向区内运送任何建筑材料。 
 
    3.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4.专案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待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1元/平方米·日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立即清理占道场地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5.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介面,应事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提交设计资料,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介面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7.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按规定排污,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 
     工业园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1.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2.园区内设定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清运,禁止乱泼乱倒,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2角/平方米·年。 
 
    3.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定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定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4.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5.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洒落、飞扬、泄漏。 
 
    6.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7.园区内企业设定区内户外广告牌,设定前应将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牌设定位置、内容、尺寸、彩色效果图。禁止在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禁止在户外张挂有碍形象的招牌、广告、彩旗和杂物。 
 
    8.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工业园区的经营管理

6. 园区管理规范

产业园管理规定为规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营生活秩序,美化园区工作环境,保证园区水、电、网路畅通,安全高效运转有序,创造安全卫生通畅优美的办公经营环境,现就加强产业园管理制定如下规定:一、总则1、园区安全保卫、房屋使用及维修维护、水电网络使用维修、园区内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绿化等综合管理工作由园区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各入驻企业遵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7. 园区管理规范

法律分析:产业园管理规定 为规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营生活秩序,美化园区工作 环境,保证园区水、电、网路畅通,安全高效运转有序,创造安全卫 生通畅优美的办公经营环境,现就加强产业园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园区安全保卫、房屋使用及维修维护、水电网络使用维修、 园区内道路交通、环境卫生、绿化等综合管理工作由园区服务中心统 一负责,各入驻企业遵守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园区管理规范

8. 如何管理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省级工业园“宜丰工业园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宜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登记注册的企业。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具体指宜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区及随着工业规模发展需要而新增的工业项目区。

第三条  园区管理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项目入园服务管理、企业生产规范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税收规费征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权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管委会,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享有和行使以下职权

    (一)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授予在园区的管理权限以及开发建设权限。具体包括:在园区行使全部或部分财政、税收、工商、国土、招商、规划、建设、环保、司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社会事务等管理权;在园区内的开发建设权;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组建园区建设投资公司,并加强对公司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和工作任务,设立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在园区内行使县人民政府赋予的与相关部门相对应或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但业务上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在园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双重管理。

(三)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关于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园区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办法、意见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编制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管理体制,研究新时期园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

(四)负责园区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安全、环保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负责协调、沟通、处理好园区内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六)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积极主动地做好择商选资和安商工作;

(七)协调管理园区内的服务组织;

(八)按年度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园区发展的经济评估报告;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园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逐步发展和壮大工业园区。

第八条  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县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按照园区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以及《宜丰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

第九条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园区土地规划、征收、报批、出让、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园区土地利用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行政生活用地。其使用方式分为土地出让、土地租赁和行政划拨等。土地出让按照“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的宜丰县工业用地的最低出让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时间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园区内土地利用规划,主要以安置工业企业为主,占园区土地总面积的65%以上,其它用地分别安排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行政生活用地和商业用地。

    第十二条  严格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园区周边相关村组建设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以上建设要先报园区审核,再报国土、建设等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

(一)工业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43%以上,容积率控制在0.6-1.0之间,绿化率控制在23%—30%,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本企业用地总规模的7%以下。

(二)工业企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凡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必须在8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亩均年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同时,土地出让按投资规模分档,即2000万-5000万元为一档,5001万元-1亿元为一档;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外资按外汇实时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规定实施前,以零出让获得的土地,需要转让、抵押登记的必须按现有最低标准补交出让金。

(三)企业用地实行保证金制度。企业入园用地按面积大小向园区交纳用地保证金:30亩以下(含30亩)交10万元,31-50亩交20万元,51-100亩交30万元,101-200亩交50万元,201-500亩交100万元,501亩以上交200万元。用地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四条  防范园区土地闲置。

(一)入园项目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国土部门按12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收的闲置费不予退回)。

(二)项目建设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投产后3年平均数)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按该项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如有多项达不到要求,以最高的一项为依据计算闲置土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招商服务单位在控制闲置土地中的责任。招商项目实行谁引进谁服务、谁负责的机制。凡签约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未按期投产或投产后三年内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要求的,招商服务单位应协助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或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如不能按要求收回用地或缴清土地闲置费,县财政将从招商服务单位的可用财力或经费中酌情扣缴。


第四章  工程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所有的工程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是园区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园区所有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预决算、招投标和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园区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报)批、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队伍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由园区管委会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园区工程建设制度执行。凡工程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建;工程预算造价不足3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竞价议标。所有工程招(议)标实行阳光操作,择优选择,公正办理招投标事务。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承建的管线工程,应遵守园区的统一规划,在园区管委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规划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企业规划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有效。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杜绝“三无”单位进入园区企业规划建设。

(二)企业厂区规划与建设时,应提供按规定要求设计的用地规划平面图和厂区建设效果图,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通过审批后,由园区管委会放土地红线,并严格按设计方案实施。

(三)企业厂区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通过规划放线、施工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报批强行施工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可依法依规制止其施工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

(四)企业厂区布局设计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维护园区整体形象,服从园区的规划管理,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房建设要规范标准,必须是轻钢结构或钢砼结构,杜绝以钢管为原材料的简易厂房,外观装饰符合园区厂房整体布局要求。办公楼建设原则上应建成三层以上,且设计新颖外观漂亮;

2、临公共区域的厂区围墙必须按要求建设,禁止以厂房墙体充当围墙,或利用围墙作为墙体搭建附属建筑物;

3、厂房建设要求美观整洁。企业出入口须服从总体规划。管道、线缆等不得在临路的墙体上铺设,只能内设或侧、后放置。厂房外墙粉刷要求整洁美观,与园区整体形象协调一致;

4、厂区建设须严格按规定退让建设红线,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都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退让距离内的土地按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实施绿化、硬化;

5、附属建筑和隐蔽工程必须符合园区的统一规划,做到先批后建。凡需对园区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性的建设工程,除必须先申报并获得批准外,还需缴交其恢复费用的2-5倍工程保证金后方可动工。

(五)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出具相关资料,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合格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在用地规划改变时,可视情况对支路进行增减建设。道路及公用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随路铺建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广场及公共绿化地按规划筹建,其面积视功能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章  项目入园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园区重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及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园区主导产业及其配套项目。

第二十四条  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项目入园首先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投资协议。招商服务单位与投资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入园程序。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方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投资协议、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初审意见、立项批复,提出项目用地申请,经园区项目准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入园合同。国土部门凭入园合同界定的项目用地范围,签订用地协议,投资方在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用地保证金后,再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选择要遵照园区规划的产业定位和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正式入园合同中要明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年均税收、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及开工建设日期和投产时间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规定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三十条  厂房及生活配套设施可由投资客商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或委托园区建设投资公司代建,或购买、租赁园区企业闲置厂房。

第三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排解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六章  企业生产规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完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依法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开工率、投产率、达产达标率和贡献率;开展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奖罚办法;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加强企业信息化工作,依法、及时、真实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入园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制度,督促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强化园区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环保各项政策,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园区大气、水体、噪声、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园区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企业用工招聘、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监察、仲裁等协调服务工作。企业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接受劳动保障监察,规范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园区企业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的办理,经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后,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调度和上报工作;负责企业管理的咨询、指导、检查、评比、考核、整改工作;负责对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品牌创新、产品创优等指导、协调工作。

第三十七条  适时成立园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支持。


第七章   税收规费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园区财税部门负责园区范围内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园区范围内的税收包括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厂房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园区商业服务及其他活动等所产生的所有税收。税收的征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财税机构统一征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到园区内揽引税收,防止园区税收的跑冒滴漏,确保园区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和招商引资单位的积极性。

第四十条  企业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申报,照章纳税。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园区企业自建厂房设施,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取;涉及县级行政性收费的全部免收(工本费除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国家最低标准减半收取。企业在缴清建筑营业税、城建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后,凭地税部门出具的已税证明,方可办理企业房屋产权证。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凡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建筑密度达到43%以上的,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的面积由县政府每平方米奖励10元。


第八章  社会治安综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相应的内设机构会同园区派出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群防群治网络,落实综治措施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外来人员登记、园区户政管理以及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负责协调周边社会环境综合治理,维护园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负责组织巡逻、处理突发事件、打击不法行为、消除治安隐患工作;负责检查生产现场、整改安全隐患、加强易燃易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督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组织完善、责任明确的内部治安防范网格,把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逐级分解到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


第九章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物业管理、物流、园区信息、商业用地经营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园区管委会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