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助政策

2024-05-06 15:13

1. 医保补助政策

7月8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      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切实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一、在合理提高筹资标准方面      《通知》要求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人均筹资标准达到960元,其中,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力度,      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30元      ,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继续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减轻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此外,《通知》还强调,要切实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放开参保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在巩固提升待遇水平方面      《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主要从三个方面对2022年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稳定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二是完善门诊保障措施,继续做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健全门诊慢特病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功能,合力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是合理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做好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方面《通知》要求一是继续做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资尽资。      二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参保动态监测、高额费用负担患者预警、部门间信息共享、风险协同处置等工作机制。      三是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四是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的衔接。      四、在促进制度规范统一方面      《通知》提出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包括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三年行动方案,规范决策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是推动实现全国用药范围基本统一,逐步规范统一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      三是稳步推进省级统筹,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可以分类序贯推进。      四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各省落实待遇清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五、在做好医保支付管理方面      《通知》明确四项要求,      一是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      二是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      三是扎实落实《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探索推进门诊和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六、在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方面《通知》一是统筹协调开展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或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      二是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      三是稳妥有序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      四是启动医药价格监测工程,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在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方面      《通知》强调,2022年要继续强化基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一是加快建设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      二是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完善基金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格局。      四是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八、在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方面      《通知》对经办管理服务提出五方面要求,      一是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和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三是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      四是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及时结算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      五是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在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      《通知》要求持续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此外,《通知》还从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医保补助政策

2. 关于医疗保险补贴

5.报销比例:
  ⑴、门、急诊报销比例(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	每年限额(万元)
在职员工	2000	50	50	2
退休职工	1300	70	30	2
70周岁以上	1300	80	20	2
林口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 0
  ⑵、住院报销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至3万元	3万元至4万元	4万元至7万元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报销比例 |个人负担
三级医院	 85% 15%	 90% 10%	 95% 5%
二级医院	 87% 13%	 92% 8%	 97% 3%
一级医院	 90% 10%	 95% 5%	 97% 3%
注:1、每年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之后当年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三种特殊病精神病患者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支付比例的60%;每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3. 职工医保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一、医保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12月20日,人社部召开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视频会,并与北京等22个申请首批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省份签订了工作责任书,标志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正式转入落实阶段。
二、职工医保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各地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范围不尽相同,具体请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职工医保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4. 医疗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5. 医保补贴是什么


医保补贴是什么

6. 医保国家补贴多少

法律分析:一,如果当事人是住院放疗的部分,可以报销,如果是门诊的,不能报销,医保中心拒绝报销肯定有依据,让相关人员拿出依据。如果无理由拒绝,可以找上级部门投诉。  二,放疗的报销程序:  1,放疗医保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时,如果是在参保地乡镇医院治疗,无需专门办理报销,在办理出院的时候,医院就会办好医保报销手续。  2,如果是在参保地以外乡镇意外的医院治疗,那么出院后携带病历本、医药费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本等单证到参保地乡镇医院办理报销。  三,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医保报销说明:  1、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  2、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在门诊化疗、放疗、介入治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4、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已废止)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医保国家补贴多少

法律分析:一,如果当事人是住院放疗的部分,可以报销,如果是门诊的,不能报销,医保中心拒绝报销肯定有依据,让相关人员拿出依据。如果无理由拒绝,可以找上级部门投诉。
  二,放疗的报销程序:
  1,放疗医保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时,如果是在参保地乡镇医院治疗,无需专门办理报销,在办理出院的时候,医院就会办好医保报销手续。
  2,如果是在参保地以外乡镇意外的医院治疗,那么出院后携带病历本、医药费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本等单证到参保地乡镇医院办理报销。
  三,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医保报销说明:
  1、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
  2、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在门诊化疗、放疗、介入治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4、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已废止)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保国家补贴多少

8. 医保国家补贴多少?

法律分析:一,如果当事人是住院放疗的部分,可以报销,如果是门诊的,不能报销,医保中心拒绝报销肯定有依据,让相关人员拿出依据。如果无理由拒绝,可以找上级部门投诉。
  二,放疗的报销程序:
  1,放疗医保可以报销,住院治疗时,如果是在参保地乡镇医院治疗,无需专门办理报销,在办理出院的时候,医院就会办好医保报销手续。
  2,如果是在参保地以外乡镇意外的医院治疗,那么出院后携带病历本、医药费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身份证、户口本等单证到参保地乡镇医院办理报销。
  三,医保大病报销比例: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医保报销说明:
  1、使用特殊医用材料或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以及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和置换,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支付90%;
  2、慢性肾功能衰竭在门诊做透析,器官移植后在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在门诊化疗、放疗、介入治疗或核素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3、门诊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4、连续缴费与报销比例挂钩,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1%,连续参保4年后,报销比例增加到72%,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已废止)第6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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