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能力吗

2024-05-19 05:37

1.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能力吗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有破产能力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也可以申请破产。《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破产申请。【摘要】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能力吗【提问】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是有破产能力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也可以申请破产。《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破产申请。【回答】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能力吗

2. 中国的法律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破产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均有规定允许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 国有银行可以破产么

  所谓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一个吸收存款并进行放贷的机构。而且银行不是慈善机构,存款利率一定会低于贷款利率,银行通过赚取利息差来维持经营、获得利润,从经营目的来讲与一般企业并无二致。银行既然有赚钱的目标,那么自然也该有破产的风险。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通过提高存款利息来吸引存款,通过降低贷款利息来吸引贷款,当经营不善、两者间利差缩小到不足以维持时,那么银行倒闭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即便是以安全优先的方针运营,压低存款利率,也可能因不良贷款而陷入困境。事实上,“负债经营”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任何商业银行都跟企业一样,存在理论上破产倒闭的可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不断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商业银行理论上也是可以破产的。然而,《企业破产法》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虽然作了些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化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且这些规定大都缺乏操作性。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中国的银行基本上是破不了产的。只要是银行,存款就是有国家信用做隐形担保的,无论遭遇多大的风险,存款的本金都是没有风险的。这就是中外金融差别最大的地方。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很差的海南发展银行发生挤兑现象,耗尽了准备金和国家34亿元的救助资金依然未挽回局面,结果因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被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但是,所有储户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工商银行保证支付,没有储户为选错了银行而遭到损失。此后发生在河北省肃宁县的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最后同样由央行指定其他商业银行予以救济。除此之外,再无银行破产的实例。

国有银行可以破产么

4. 中国的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吗


5. 国内历史上有哪些保险公司破产?

安联大众,前几年倒的。但其业务被其它公司接手的,保险法有规定 保险公司不能申请破产保护。
中德安联由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中国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组建,于1999年1月25日在上海正式开业。
2005年10月12日保监会正式批准安联大众股权变更申请。安联大众称,公司客户和业务伙伴的利益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受到影响。在整个过程中,公司的所有业务都保持正常运行。
安联大众有关负责人表示,中信信托和大众保险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交割手续,其中涉及公司更名、工商注册等程序。该负责人还透露,安联大众的8位董事会成员中,4位来自安联集团,4位来自大众保险,股权变动之后,大众保险的4位董事成员将由中信信托取代。

扩展资料:
企业大事记
经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安联集团于1993年12月在北京开设了第一家代表处;1994年又在上海和广州分别成立了代表处。在安联上海代表处,有来自总部设于欧洲的安联风险咨询和顾问公司的技术专家提供的有关技术和风险管理的咨询。
在同济大学,安联出资建立了中德学院安联保险教研室提供保险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旗下的德累斯顿银行也设立了教研室提供金融专业研究课程。(现任安联集团董事的蔡德礼先生曾祖父就是同济大学前身“德文医学堂”的创办人之一)
2001年3月安联大众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签约,成为该俱乐部当年唯一指定保险赞助商。
2006年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安联仍持有有51%的股份,继续保持控股地位。
同时,在引进了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中信集团旗下的中信信托作为合资伙伴后,安联在华分支机构的社会认知度得到提升,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寿险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联大众

国内历史上有哪些保险公司破产?

6. 中国允许关闭银行不允许倒闭保险公司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7. 中国破产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国内最早曝出破产的保险公司是东方人寿,第二家是国信人寿,最近宣布破产的则是安邦集团。安邦集团在2018年出现问题之后,被银保监会进行过一年的接管,但是期限到了后并没能挽救,所以在2020年9月的时候,对外宣布破产。

事实上,我们不需要太担心,因为每家保险公司在成立时都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控制门槛。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解散必须事先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并设立清算单位。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是想破产就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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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没法撑下去,《保险法》也有规定,第一种是将持有的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被其他的保险公司合并重组,然后保单业务也一起划过去。第二种就是,找不到保险公司接手,那保监会会指定经营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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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的保险公司有哪些

8. 国内历史上有哪些保险公司破产?

保险公司是企业,因此,同其他企业一样,也会有生命周期,有破产之虞。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或者在经营上有重大违规事由,同样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或被监管机构撤销。,不仅财产保险公司会破产,人寿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但是,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成立、破产给予明确的制度规定,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行等给予严格的监管。在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但是,在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却没发生过一例破产事件。这是因为,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申请程序;保险监管机构,也对保险公司的批设采取审慎的态度。例如,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须有2亿元人民币,其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股东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并对任职的公司高管人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和资格审查等。《保险法》还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较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的保险公司设立程序以及寿险公司不得解散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寿险被保险人利益不受公司非法侵害。此外,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也始终处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严密监管之下。
一旦发生意外,即发生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破产等情况,被保险人也不用担心。除了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外,我国法律也设定了有关条款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或少受损失。《保险法》第88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一旦有人寿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就会由其他人寿保险公司协议接受。如果其他公司不愿接受,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指定公司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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