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3年54号文件还有效吗?

2024-05-20 03:35

1. 国发1993年54号文件还有效吗?

法律分析:
只要全国人大没有废除其的法律文件。(人大通过废除的决定)法律就有效律。

法律依据:
《山东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结构严谨、内容完备、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符合公文处理的要求;(二)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意见”等;(三)形式规范,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四)依法设定有效期,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或五年,标注“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年或二年。
第二十三条 起草处室、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国发1993年54号文件还有效吗?

2. 国发(1997)35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5号
  (1997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产业政策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7年9月4日)

  国务院近日批准颁布了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全文如下:
  为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防治水旱灾害,缓解水利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本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香港、澳门)的所有地区,适用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  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  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 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  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
  第九条  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  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三章 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国务院正式发布之前,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按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足额征收;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计划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上各项收费,必须用于水利设施的维护、修建及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合理确定供水、水电及其它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促进水利产业化。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甲、乙类划分,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甲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对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保值增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以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承包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及其它水土流失区,使用期限原则上以50年为宜。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鼓励以多种形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

  第四章 节水、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技术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各地区,都必须贯彻国家规定的各项用水管理制度,大力普及节水技术,节约各类用水。
  第二十六条  农业要大力推行节水灌溉,研究推广农业旱作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技术,尽快改变大水漫灌等浪费水资源的灌溉方式。各级项目审批单位对农业节水项目要优先立项,增加投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水单位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必须包括用水专项论证,否则不得立项和建设。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价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水资源保护。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有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度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生活饮用水的地表和地下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及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严格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任何生活、生产活动及建设项目必须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运河、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或改建、扩建排污口,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水利技术和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和普及推广,重点是防洪抗旱减灾技术、河道整治技术、清淤技术、大型水利工程的关键性技术、节水技术、生物处理水污染技术、高浓度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污水科学排放技术、污水资源化技术,及水利建设的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要不断提高水利勘测设计、工程管理、技术设施与装备的现代化水平,逐步建立水利信息网络。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实施细则须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
  第三十四条  省级计划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10年止。

3. (国发《2005》23号)文件

该文件是由国务院在2005年7月10日发布的一份通知文件,其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事务的。文件出台的背景是部分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
全文主要围绕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强化政府调控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另一方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发〔2005〕23号关于退役士兵就业的部分政策:
1、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
2、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国发《2005》23号)文件

4. 哪个有国发 1998 23号文件内容?

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
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
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
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
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
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
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
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
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
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
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
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
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
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
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
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
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
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
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
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
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
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
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
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
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
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
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
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
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
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
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
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
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
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
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
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
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
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
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
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
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
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
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
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
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
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
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
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
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以本通知为准。

5. 俆政发(1993)109号文件内容

亲,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叶苓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叶苓与徐州市房产管理
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叶苓的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我代表原告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袁何民办理徐州市铁货中街9号南楼2单元402室
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主 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
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没有证实其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 第52、5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房屋权属登记93年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徐政发 [1993] 109号文件》。《城镇房 屋所有
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
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购出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 徐政发
[1993] 109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居住本市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
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坷申请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由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购买。每户只限- -次,购买-套公有住房”。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
第三人袁何民购房当中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第三人袁何民是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更为
严重的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明确记载第三人袁何民系徐州市展览馆职工,售房单位为徐州
市人民政府,显然该事实明显违反《徐政发[1993] 109号文件》的规定和文件精神,
被告却在初审意见中明确认定第三,人购房符合《徐政发[1993] 109号文件》的规定,
登记手续齐全,可以发证。此种行为属于明显行政行为违法。
真诚的希望能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如果您觉得对您有帮助的话,请辛苦点一下赞哦,谢谢!【摘要】
俆政发(1993)109号文件内容【提问】
亲亲,您好,我正在帮您查询相关的信息,马上回复您。【回答】
亲,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答如下:江苏徐州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叶苓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叶苓与徐州市房产管理
局行政纠纷一案原告叶苓的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我代表原告
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徐州市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袁何民办理徐州市铁货中街9号南楼2单元402室
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
法定程序,应依法予以撤销。被告在主 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
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 "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
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没有证实其所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 第52、5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
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房屋权属登记93年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徐政发 [1993] 109号文件》。《城镇房 屋所有
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
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购出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 徐政发
[1993] 109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居住本市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
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坷申请购买新建或腾空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由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购买。每户只限- -次,购买-套公有住房”。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
第三人袁何民购房当中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第三人袁何民是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更为
严重的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中明确记载第三人袁何民系徐州市展览馆职工,售房单位为徐州
市人民政府,显然该事实明显违反《徐政发[1993] 109号文件》的规定和文件精神,
被告却在初审意见中明确认定第三,人购房符合《徐政发[1993] 109号文件》的规定,
登记手续齐全,可以发证。此种行为属于明显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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俆政发(1993)109号文件内容

6. 求2002国发45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出如下决定: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十一五”期间,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到2010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占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的一半以上。“十一五”期间,为社会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使我国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明显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质量效益明显提高。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职业教育要为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服务。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加快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的培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制订地方和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 (四)职业教育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和农民脱贫致富,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帮助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 (五)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继续强化农村“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范围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大面积普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提高农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实施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的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在企业中建立工学结合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体系,面向在职职工开展普遍的、持续的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级工和技师,建设学习型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为就业再就业服务,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远程教育,通过自学考试和举办夜校、周末学校等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建立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立交桥”,使职业教育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学习型社会建立。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七)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宏观引导转变,从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转变。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推动职业院校更好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 (八)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大力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加快建立弹性学习制度,逐步推行学分制和选修制。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把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就业率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 (九)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继续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在重点专业领域建成2000个专业门类齐全、装备水平较高、优质资源共享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十一)积极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行更加灵活的学制,有条件地方的职业学校可以采取分阶段、分地区的办学模式,学生前1至2年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学习,其余时间在东部地区和城市学习。鼓励东部和城市对西部和农村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并提供就业帮助。 (十二)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确定一批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基地,选聘一批劳动模范、技术能手作为德育辅导员。加强职业院校党团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学生党团员。要发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作用,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十三)建立和完善遍布城乡、灵活开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在合理规划布局、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每个市(地)都要重点建设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县(市、区)都要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乡镇要依托中小学、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要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培训制度。 (十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继续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国家重点扶持建设1000个县级职教中心,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各地区要安排资金改善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条件。 (十五)加强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实施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在整合资源、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建设高水平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100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提升这些学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能力,促进他们在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中起到示范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2010年以前,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或并入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本科院校。 (十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地方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社会聘用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职业院校中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可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申请评定第二个专业技术资格,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十七)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与创新。公办职业学校要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推动公办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形成前校后厂(场)、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要发挥公办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力军作用。 (十八)深化公办职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任期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十九)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引进优质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二十)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可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一)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 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三)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要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二十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业和地矿等艰苦行业、中西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省级政府应当制订本地区职业院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 (二十六)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国家和地方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二十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职业院校改革与发展服务。 (三十)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实行优秀技能人才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办法。定期开展全国性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优胜者给予表彰奖励。大力表彰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与先进个人。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7. 国家(1993)39号文件的 内容是 什么?

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
      (国发〔1993〕39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犀牛和虎是国际上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被列为我国已签署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为保护世界珍稀物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贸易活动,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进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认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药品、工艺品等,下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国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对待。
  二、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对库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须立即进行清理,重新登记、封存,妥善保管,并由其拥有者如实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申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必须将犀牛角和虎骨库存情况编制成册,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药。对已生产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药成方制剂,必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查封,禁止出售。
  四、国家鼓励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药用的开发研究,积极宣传推广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须事先经卫生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并接受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查处;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没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1993)39号文件的 内容是 什么?

8. 1994年479号文件废止了吗?

法律分析:
还没有作废。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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