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2024-04-30 12:44

1.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以货物投资为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的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换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入留存收益)。
 
 (4)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5)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外的,如果是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如果是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2. 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非货币性交易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按照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4.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收处理

1、所得税处理适用: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2、账务处理适用: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入账价值高于或低于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应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其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在规定年限内(收益不少于10年、损失不多于10年)平均摊销计入投资损益。
希望能帮到你。

5. 通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存货会计处理

在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时,可以以换出资产的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价值作为基础,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需加上应交税费,请问应交税费包括什么内容? 

有一道题目是: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一批库存商品与乙公司的一批原材料进行交换,华联公司和乙公司各支付运杂费2000元,华联公司换出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200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2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2500元;乙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5000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2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4200元;华联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11700元。华联公司和乙公司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存货的成本。 

华联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原材料的会计处理: 

(1)=250000+11700+42500+2000-44200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算 

(2)=260000+2000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算 

问题: 

(1)题目中的42500和44200分别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因为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应当做销售处理,所以42500和44200分别是华联公司和乙公司销售的销项税额? 

(2)以换入资产为基础算入账成本时, 不是也应该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吗?为什么华联公司没有加上44200?这个不应该是华联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进项税额吗? 
 
(3)华联公司的增值税是42500,这个相当于华联公司销售库存商品的销项税额吗?那销项税额不应该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吗?
另外,换出无形资产时,营业税应该计入入账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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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解释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存货会计处理

6.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详解

一、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一)在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在于,当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还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其结果必定是所确认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偏高,违背了谨慎性原则。
(二)在确认补价收益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此公式的缺陷有二:一是只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成本,没有考虑扣除补价所含的税金及附加,这样计算,会将收益扩大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二是只确认收益而不确认损失,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三)在认定存货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缺陷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给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根据此定义,公允价应等于交换价。如果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存货,其公允价应包含增值税,因为换出存货方是以含税价与另一方进行资产交换的。存货的公允价应由存货的计税价格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存货的计税价格为同期同类存货的售价或最近时期的售价。存货的交换价格即公允价格,包含存货的计税价格,但并不等于存货的计税价格。
二、修正方法
(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允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的补价+应确认的收益。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上述换入的资产如为存货的,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还应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针对补价收益确认方面存在缺陷的修正方法
1.与补价有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分别说明如下:(1)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存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存货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增值税销项税额。(2)如果换出的资产属应税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免予征收增值税: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因此,收到的补价可能包含有应交增值税。(3)如果换出的资产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资产,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消费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消费税。(4)如果换出的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营业税。因此,收到的补价里包含有营业税。(5)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行政法规,以上非货币性交易中,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均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收到的补价里还包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在确认补价收益时,应扣除补价里所包含的应交税金及附加。
3.只有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况下,才需要确认补价收益。其公式为:
应确认的收益=〔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

7. 由货币投资变为非货币投资如何帐务处理

我来回答:企业用非货币形式比如用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投资,其账务处理和货币性投资的账务处理都是一样的,都会增加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科目,都要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如果你把外购的原材料对外投资,假定该原材料成本为50 000元,市场公允价值,双方都认可的价值60 000元,增值税额为10 200元。则投资方要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视同销售,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70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 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结转用于投资的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 000
     贷:原材料 50 000
      但愿我的回答对你能有所帮助,笔者则不胜欣慰。特此回答!

由货币投资变为非货币投资如何帐务处理

8.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其中哪些是要确认收入的?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作为对企业经济利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其处理规定十分复杂。由于会计和税收的目的不同,其处理自然会存在一定差异。面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收上如何处理,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又如何处理,都是值得会计工作者深入学习的地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该项投资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1.初始投资会计成本和初始投资计税成本的计价基础不同。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换入的投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来确定,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换入的投资计税成本一般以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2.收到补价的处理不同。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交易中是否涉及补价,也是依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判定的。换入投资与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则可能不存在补价;反之则可能涉及补价。具体到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投资,收到补价时,减去补价后还要加上(或减去)应确认的收益(或损失),也就是说收到的补价所产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其确认的金额大小会影响换入的投资的入账价值。按税法规定,收到的补价直接抵减投资计税成本,不存在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问题。对于初始投资计税成本与初始投资会计成本的差异不需作处理,企业只需在备查簿中准确记录该项投资计税成本,作为将来处置该项投资时计算投资转让损益的重要因素。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损益的确认1.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会计处理上均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按税法规定,因其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缴纳所得税问题。此时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一致。2.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包含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此项收益在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后,在年度终了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部分存在重复计征所得税的问题。为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企业在年末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的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收入(非货币交易收益明细科目)。对于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按前述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3.换出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当该项交易中不涉及补价或投资方需支付补价时,不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此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即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损失;而税法规定该转让损失可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差额(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要在投资年度年末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当该项交易中投资方收到补价时,补价部分所体现的换出资产的部分价值的减值过程已经完成,此时会产生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此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后,在年度终了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会自然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税法上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在年末如果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非货币性交易损失部分同样存在重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减的金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公允价值再减去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明细科目)。在上述2和3调整过程中,需调整的差额均属时间性差异,企业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处理。注意,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时,因涉及缴纳增值税问题,因此在计算非货币交易损益时会有所不同。从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即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及该项准则《指南》中提出的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可以看出,从理论上讲,我国的公允价值是计税价格,本身不包含增值税,并且补价中也不包含增值税。该项增值税由投资方全额负担,计入投资的入账价值,不影响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计算。即: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在实务中,考虑到公平交易这一原则,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换时,往往会将增值税考虑在交换范围之内,即以含税价进行交换。此时收到的补价中含有增值税,在计算非货币性交易损益时,首先应扣除该补价包含的增值税额,然后以不含税价为基础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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