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2024-05-09 17:49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2.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怎样征收的?如何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中央与省、直辖市5:5分成,与民族自治区4:6分成的体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一经发现,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详细资料请看: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
  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
  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矿种   费率(%)   
石油   1   
天然气   1   
煤炭、煤成气   1   
铀、钍   3   
石煤、油砂   1   
天然沥青   2   
地热   3   
油页岩   2   
铁、锰、铬、钒、钛   2   
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   2   
金、银、铂、钯、钌、锇、铱、铑   4   
铌、钽、铍、锂、锆、锶、铷、铯   3   
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   3   
离子型稀土   4   
钪、锗、镓、铟、铊、铼、镉、硒、碲   3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   4   
石 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 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 (含钙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州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 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 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 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 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 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 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 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 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 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 (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2   
湖盐、岩盐、天然卤水   0.5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3   
矿泉水   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

4.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1997〕第222号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5.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适用范围是:
1.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为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上述地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国家都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主体的适用范围
补偿费征收规定覆盖包括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种经营方式在内的所有合法取得采矿权并从事采矿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如国有矿山企业、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各种合作联营形式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但是,外商投资开采石油资源时,则应依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发布的中外合作开采海上、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交费。
3.客体的适用范围
客体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含盖各矿种在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即我国目前发现的所有矿产资源。缴纳资源补偿费的具体矿种已列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附录费率表中,共有168种。其中,地下水的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征收主管与管辖
(一)征收主管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7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征收管辖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在某一行政区域内确定由该地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适用地域管辖的有三种情况: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矿区范围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内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征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划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本省所辖行政区域内矿区范围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特定情况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授权由某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授权管辖的有两种情况:
(1)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2)矿区范围在领海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方式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即采用了从价计征方式。计算公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式中的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在式中之所以设置开采回采率系数,是为了促进采矿权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以达到合理开发、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之目的。
矿产品及其销售收入是影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要因素。因此,补偿费征收规定对矿产品、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作了明确的界定。
1.矿产品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此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经过开采后或边采边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
2.销售价格
(1)采矿权人采出的矿产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
(2)采矿权人未直接销售矿产品,而是自行加工销售加工产品或是自行加工利用的,如开采水泥用石灰岩自行加工水泥产品而自己利用或销售者,则按照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则按征收时矿产品当地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3.结算方式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一般地,在国内销售矿产品或最终产品用人民币结算。当矿产品或最终产品向境外销售时,应按销售合同约定的货币结算。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
根据对世界上20多个重要矿业国权利金制度的研究结果并结合我国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反复测算调整,确定以从价法计征的资源补偿费的费率基本上是按矿种进行分档的,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具体情况是: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及地热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地下水的费率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详见补偿费征收规定附录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我国补偿费征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原则,体现了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原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矿业投资环境。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免缴、减缴程序
(一)征收缴纳程序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的要求,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的征收缴纳程序是:
(1)矿山企业和采矿者在取得合法采矿权后,作为补偿费的纳费人到当地县级以上补偿费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
(2)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为后(即形成销售收入),按规定向征收机关办理申请纳费或申请减免纳费手续。
(3)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纳费申报进行核定。对纳费人申请减免纳费进行审核和审批。
(4)纳费人持征收机关批准的、纳费申报或减免批复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费款。
(5)纳费人在缴费过程中或缴费后,应该履行补偿费征收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征收方法
补偿费征收规定第4条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第10条规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据上述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方法有两种。
1.申报自缴
此种方法适用于有银行帐户、规模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纳费义务的采矿权人应按照补偿费征收规定向征收管理机关办理纳费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通过采矿权人的开户银行直接将应缴纳的资源补偿费划入当地的国库或国库经收处。这样,应纳的费款直接就地进入中央金库。
2.自收汇缴
此缴费方法适用于无银行帐户、季节性开采或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是采矿权人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直接以现金形式向征收机关缴纳资源补偿费,再由征收机关将收到的费款汇总后缴入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三)征收期限
(1)征收期限是指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征收机关定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时间界限。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8条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资源补偿费是按月或按季缴纳,每半年即当年7月31日以前和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缴清。
(2)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及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这里所说的中止采矿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某种原因暂时停止采矿活动,但不注销采矿许可证。遇到这种情况,应在中止后的一定时间内结缴资源补偿费。终止采矿活动是指采矿权人由于法定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停止采矿并注销采矿许可证。此种情况,应在注销采矿许可证之前结缴资源补偿费。
(四)纳费时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补偿费征收规定第9条规定,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还应向征收机关报送与采矿活动和计算补偿费数额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1)矿种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主要矿产及其共、伴生矿产的名称、种类。
(2)产量资料。采矿权人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产量和累计产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3)销售数量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已采出的各种矿产的月销售量和累计销售量,一般以原矿吨或立方米为单位。
(4)销售价格资料。在规定的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期间内,采矿权人销售各种矿产品的价格。
(5)实际开采回采率资料。采矿权人在一定开采范围内采出的矿产量与该范围内消耗工业储量的百分比。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终止采矿活动时,在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也要向征收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1.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按照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经济关系,为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征收资源补偿费本不应作免缴、减缴的规定,而且在法规制定时,已考虑到我国矿业经济的情况,征收费率很低,平均仅为1.18%。但是,考虑到当前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难度,成本高,利润少;为鼓励矿山企业充分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规定设定了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免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2)减缴资源补偿费的条件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规定价格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2.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为防止国家预算收入在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环节上随意丧失,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2条、第13条对申请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减缴幅度超过50%的申请,还要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都无权批准是否免缴、减缴资源补偿费的申请。
1)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免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免缴书面申请,填写“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免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免缴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免缴申请批准后,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在批准免缴的期限内,免缴资源补偿费。
2)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批程序
采矿权人符合减缴补偿费的条件时,可以向当地负责征收补偿费的机关提出减缴书面申请,填写“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市(地)、县级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根据采矿权人的具体情况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然后,将减缴申请和审核意见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接到上报的减缴申请后,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小于或等于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减缴补偿费的额度超过了应当纳费数额50%的申请,在30日内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减缴申请批准后,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批复给申请人,同时抄送审核的征收机关。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及批复的减缴额度,在批准减缴的期限内,减缴资源补偿费。
上述批准免缴、减缴补偿费的,都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以便使这两个部门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免缴、减缴的情况。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6.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缴纳程序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提交资料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征收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中央直属矿山企业、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和跨区县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它各类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由区县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矿产资源补偿费

8.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简介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是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 ,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 1、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2、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3、矿产品的销售数量;4、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以从价法计征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矿种进行分档,大体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4%,平均为1.18%。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的费率为1%;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天然沥青、油页岩的费率为2%;放射性矿产、稀有金属矿产、稀土金属矿产、稀散元素矿产、气体矿产的费率为3%;贵金属矿产、离子型稀土矿产、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及矿泉水的费率为4%;矿盐的费率为0.5%。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矿权人适用同一费率和相同征收管理办法。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矿山企业,由纳费人按月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按5:5的分成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各区县所负责征收的矿补费按国务院第150号令等规定,填写《市财政缴款书》和《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分2次上缴国库,每年7月1日以前将上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5:5比例分别解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下一年度的1月1日前将上年度下半年征收的矿补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市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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