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出版社的组织机构

2024-05-17 14:39

1. 中国铁道出版社的组织机构

运输经济编辑部运输经济编辑部是中国铁道出版社的骨干编辑部门,主要服务于铁路运输的生产和管理、铁路的科技发展和职工培训;负责铁路运输、经济、物流、管理及铁路地图、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图书的选题策划、组稿、审稿、编辑加工等工作;出版的图书涉及铁路行车、客运、货运、安全、站场及枢纽、装卸、财会、计划、统计、审计、物流、管理及铁路地图、城市轨道交通等专业和领域。机车车辆编辑部机车车辆编辑部主要负责机车车辆与电气化铁路等专业图书的选题策划、编辑加工等工作,为铁路机车、车辆、供电、给水、电力、工业等专业和领域的干部、职工出版规章、规范、标准、铁路科技图书、画册、工具书、职工培训教材、职业技能鉴定用书等各类书籍。工务电务编辑部工务电务编辑部担负铁道线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地质、测量、工程(养路)机械、房屋建筑、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铁路信号、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图书的出版,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科研和教学提供以上各专业的各类科技图书、工具图书、规章、规范、标准、画册、职工培训教材、职业技能鉴定用书以及其他教材和电子出版物,同时也组织出版为社会广大读者使用的有关信息技术、微电子技术、控制技术和各类电子、电气设备等方面的图书和普及读物。教材编辑部教材编辑部成立于1985年,承担着铁路专业高等学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中专教育、成人中专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及各类干部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教材的策划编辑出版工作,并负责拟订铁道部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站车文化编辑部站车文化编辑部(北京时刻广告中心)主要负责《全国铁路旅客列车时刻表》系列图书、相关旅游服务类系列图书、铁路安全、普及宣传类系列图书、《旅伴》杂志等期刊的编辑出版工作,以及时刻表、《旅伴》杂志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和经营工作。北京时刻广告中心全权负责中国铁道出版社各类广告媒体的开发与经营工作。计算机图书编辑部计算机图书编辑部成立于1998年10月,负责计算机图书的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工作,涵盖了计算机基础、语言编程、网页制作、平面设计和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等诸多应用领域。铁道版计算机教材及店销书方面都已在全国名列前茅。网络及电子音像编辑部网络及电子音像编辑部主要负责铁路运输、机务、电务、工务等各专业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工作,为铁路职工的培训学习、新技术(标准)推广、新技术政策、法规宣传等提供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工程建设编辑部工程建设编辑部是中国铁道出版社为加强工程建设图书的出版于 年成立的编辑部,主要负责工程设计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重点出版工程建设职工培训教材,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图书。综合编辑部综合编辑部负责铁路综合类图书以及面向全社会的经济、管理类图书和高校教材的选题策划、审稿和编辑加工工作,所组织策划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销量突破200万册,是社会市场上知名度极高的品牌图书。铁路文化编辑部“传播文化,积累知识”,铁路文化编辑部秉着传播铁路文化、促进和谐铁路建设的宗旨,策划出版各类铁路企业文化建设的图书画册、宣传画、挂图,以及社科、生活和旅游休闲类图书。图书装帧设计编辑部图书编辑部主要负责图书的装帧设计、图文类图书的选题策划和编辑加工、铁路图片资料库的整理、收集与管理工作。总编办公室总编办公室主要负责编辑系统的生产管理和重大选题的策划工作,图书版权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图书资料管理工作,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工作,企业协会、学会工作及上述工作内容与铁道部、新闻出版总署的对口联系工作。

中国铁道出版社的组织机构

2. 中国铁道出版社的历史沿革

1951年8月1日“铁道部人民铁道出版社”成立。当月出版第一部图书——《如何改善流动资金的运用》。1952年4月扩充出版机构。设立编辑部、出版部、办公室、会计组。1952年8月签订第一个图书经销合同。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全部由新华书店华北总分店总经销。1952年10月签订第一本翻译图书出版合同翻译前苏联出版的《铁路建设的流动资金及降低成本》一书。1952年11月铁道部印票厂划归人民铁道出版社领导。1952年12月《人民铁道》杂志划归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人民铁道》杂志于1949年11月创刊。1953年2月人民铁道出版社由铁道部长直接领导,施行企业化管理。1953年3月将原铁道部印刷厂,与先前领导的铁道部印票厂合并为人民铁道印刷厂。1954年1月批准实行第一个《书稿报酬暂行办法》,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实行第一个《职工奖励办法》。1954年4月第一次选送5种图书与东欧各国交换使用。与新华书店总店签订《图书产销合同》。1955年8月第一次向南斯拉夫赠送图书6种。赠送图书:《新建铁路工作报告选集》、《中长铁路经验介绍》、《乘务员保养机车的办法》、《金属材料》、《工程计划管理一长负责制》。1956年1月在济南铁路管理局召开第一次读者座谈会。会议听取了各业务部门对铁路课件数据出版的意见和要求。1956年9月《铁路运输》和《铁路工程》两本期刊计划于次年由人民铁道出版社出版。1957年1月《铁路运输》杂志创刊。《铁路工程》创刊。1960年2月出版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该书13万字,209张照片,彩色印刷。1960年6月制定《提高书籍质量的办法》。1960年12月建立中国铁路出版通讯网。该网络成为人民铁道出版社联系作者、沟通读者的重要渠道。1975年12月第一部《法汉铁路词典》出版。1977年12月第一部《英汉铁路词典》出版。1978年5月开办日语学习班,共有20名职工参加。1979年7月第一部《日汉铁路词典》出版。1980年3月铁道部人民铁道出版社更名为“中国铁道出版社”。1980年4月与国际书店签订《铁道学报》、《土木工程学报》、《铁道知识》杂志的出口协议书。1980年7月接待日本《铁道杂志》社代表团来访。双方就交换出版资料,合作出版《火车时刻表》、《快车时刻表》、《中国铁道画册》交换意见。1980年8月第一部《中国铁道画册》出版。1981年1月向日本出口《中国铁路旅客车票》5000册。1981年3月《铁路运输工作基础》一书获第一届中国优秀科普作品三等奖。1982年2月《桥》一书获第一届中国优先科技图书奖。1983年5月《会议电话机的维修》一书获“全国优秀通信图书”二等奖。1983年6月《遥感原理和工程地质判释》一书获第二届中国优秀科技图书二等奖。1984年5月欧洲《铁组通讯》总编辑德列斯列尔和波兰塔姆卡印刷厂经历对该社进行友好访问。1985年1月《旅客之友》双月刊发行。1985年2月成立中国铁道出版社齐齐哈尔音像制品厂。1985年6月向拱北中国图书贸易公司、中国南方图书公司和中国东方图书公司投资110万元。1987年10月与瑞士贝克霍塞出版社合作出版《中国铁路机车》(德文版),向全球发行。1995年12月拨款1710万元购买职工住房。1997年3月在中国5百余家出版社中,被新闻出版署评为良好出版社。1998年4月建立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基金总额900万元。2002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取得电子出版物出版资格。2003年1月《旅伴》杂志创刊号发行。2005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该社《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2006年2月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协调委员会发出通知,授予该社“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称号。这是该社第一次获得“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殊荣。2006年8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选题由教育部正式公布(教高[2006]9号),该社九十余种教材被列为国家级选题。2007年2月被授予“北京市节水型单位”。2007年5月被铁道部授予“全路信访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转制为企业,拥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300人,出版品种近3400种,出版码洋约4.7亿元。

3. 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国,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第三条 科技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国家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国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在出版业务方面接受新闻出版署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国家科委归口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由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专家、科技专家和科技出版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出版基金委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制定科技学术著作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发布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预算、决算。第七条 出版基金委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提出委员推荐名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聘任。委员任期以三年为一届,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继续连任,但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第八条 出版基金委委托权威评审机构(暂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负责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出版基金委下设办公室(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十条 出版基金财务部门(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出版基金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来源:
  1.国家财政专项补助。
  2.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费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用。评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科委会商财政部核定。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发行后如有盈利,出版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返还受资助的出版资金。为鼓励出版单位多出书、出好书,将给予出版单位返还受资助出版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著、论文集;
  2.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

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申报与确定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0月31日以前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出版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资助项目。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1.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合法出版机构。2.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和出版业绩,具备完成资助项目的能力和水平。3.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提交《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出版合同(出版单位拥有该项目著作权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应做出文字说明)及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暂时无法提供样稿的出版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4.每个出版机构一般每年只能申报2个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并且只能承担1个资助项目。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含联合申报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物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5.联合申报资助项目,应当明确主申报机构和其他申报机构及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责任,主申报机构应当是项目的主承担机构,各申报机构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6.资助项目申报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总预算,结合预计发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第十六条 地方出版机构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级出版机构向中央主管部门或中央直属企业申报本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越级申报。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基金委审定。具体确定的程序是:1.初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出版机构资质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著作权人与出版单位签订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单位自有著作权说明书)和出版物样稿(或样张、样盘、演示盘等)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样稿的)及《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汇总表》报送基金办。2.复核。基金办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质及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3.评审。专家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1)初评。基金办按照申报项目的专业分类,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初评专家组。初评专家组对本专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2)复评。由初评专业专家组推荐的专家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复评专家组。复评专家组对进入复评程序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并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排序。(3)终评。基金办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出版基金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出版专业专家、财务专业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终评专家组依据出版行业成本水平、预计发行量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根据拟资助项目排序和当年国家出版基金预算规模,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4.公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金额经基金委批准后,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5.公告。公示期满后,经基金委批准,通过媒体对当年资助项目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国家委托出版项目,基金办可按政府采购规定组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机构。

5.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海洋科技著作出版,繁荣海洋科技出版事业,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特设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工作要遵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海洋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第三条 成立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工作的规划,组织评审并审批年度资助项目方案,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两年换届一次。第四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海样出版社负责,负责受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申请,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负责保证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第五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主要来源:
  1.国家海洋局、海洋出版社定额资助;
  2.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和捐赠;
  3.受资助著作出版后的赢利上交部分(包括售书收入);
  4.存款利息;
  5.其他收入。第六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每年资助的总金额及评审费以当年基金收入的80%为限。第七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贰万元,最低不低于伍仟元。评审工作所必须的费用不得高于资助金额的5%。第八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受资助的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发行后如有赢利应尽可能地返还所资助的基金。第九条 鼓励受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项目同时争取其他方面的资助。第十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专项用于资助海洋方面的优秀、重要的海洋科技著作的出版、具体范围包括:
  1.海洋科技著作;
  2.海洋基础理论著作;
  3.海洋应用技术著作;
  4.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资助的著作。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海洋方面的译著、论文集;
  2.海洋方面的科普读物;
  3.海洋方面的教科书、工具书;
  4.非海洋图书。第十二条 申请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受委托申请者必须有著作权所有者的委托书,著作权属多人时,须有全体人员签署的申请;
  2.申请者须在已完成全部书稿或大部分书稿之后。提出申请;
  3.申请书稿必须是海洋出版社拟列选的选题,申请者在申请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前,须与海洋出版社签定出版意向书;
  4.申请项目,必须有2名具有教授、研究员、编审或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业专家的推荐书;
  5.申请者必须提交申请书稿的“前言”、“目录”、“样稿”及其他可反映书稿水平的材料;
  6.评审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项目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当年的5月30日。第十三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由海洋出版社财务处设单独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海洋出版社财务处应在每年11月将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的收支情况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四条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海洋科技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字样。受资助项目出书后,须向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送交样书2本。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

海洋科技著作出版基金暂行办法

6.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的办法?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

一般而言,基金投资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环节:

(1)研究部门提供研究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拟订投资组合具体方案

(4)交易部门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执行交易。

2.基金投资风险管

在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活动中,基金投资面临

(1)外部风险

按照是否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的标准,可以将外部风险划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2)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主要指来自基金管理人方面的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7. 依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人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年以上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

依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人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年以上

8. 如何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