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2024-05-13 14:57

1. 为何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出于反洗钱的考量吧大概。或者是出于资本流失的考量?
可是我记得境外个人是可以买的啊,只不过以前可以随便买的,现就不能通过自助渠道购买了,也即网银啊或者网上平台什么的,都不能买了,要买就只能带着一大堆证件啊、证明书啊、还有各种税单什么的,到银行柜台上去买而已。。。

为何外管局规定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2. 中国目前的个人外汇交易有什么管制吗?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3. 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可以在工行购买基金吗?

  港澳台地区的人士是可以购买的,如果是其他国家的,在大陆境内开设银行账号后也可以购买,购买途径就是开设陆金所账户,正常的注册,验证,之后资金会从验证的账号转到陆金所账号,就可以购买了。
购买基金一般就是指一些有闲钱的人投资的一种方式,把自己暂时不用的钱用来买基金进行投资,以获取保值并赢取利益。
  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投资者会涉及三种税金:
  (1)所得税,针对投资者的红利和资本利得征收。
  (2)交易税,基金在交易时需要交纳的税金。
  (3)印花税,交易中的有关单据须交纳的税金。
  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红利和资本利得暂未征收所得税,对机构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已经交纳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种税率,所以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也不需交纳交易税。对投资者买卖基金,暂时免征印花税。

外籍及港澳台人士可以在工行购买基金吗?

4. 信用卡国际结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全文中国人民银行29日对外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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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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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5. 我在美国,怎么样投资大陆

中央银行日前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正式宣布从2007年2月1日起,大陆居民可以直接进入海外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个人可以直接动用人民币购买外汇,从事以下境外证券投资:

(1)我国居民可以直接投资国外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2)我国居民在海外投资所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在本国结汇。“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3)我国居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4)外国个人投资者仍不能直接参与我国境内的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但可以购买我国的B股。“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由此可见,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与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外汇储备迅猛增长,人民币升值潜力不断加大,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一方面,基于中央银行与中央政府已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有了相当的自信,逐步开放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另一方,为了释放人民币升值的过大压力,有必要放松外汇管制,进而实施“藏汇于民”的战略,因此,有必要率先放松个人外汇管制,允许本国居民前往海外发达而成熟的证券市场投资,在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也可以让国人走出国门参与竞争,分享世界一体化的成果。不难预料,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推进,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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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区别

这是几种不同类型的资产。
一、权益类资产
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包括上市权益类资产和未上市权益类资产。
二、上市权益类资产
指在证券交易所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统称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代表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的权属证明,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未上市权益类资产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交易所公开上市的企业股权或者其他剩余收益权,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
三、固定收益资产
指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可以按照银行定期存款、国库券等金融产品的特性来理解“固定收益”的含义,一般来说,这类产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较稳定,风险也比较低。
四、现金类资产
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一般广义上的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类资产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属于货币性资产一部分。

7. 股权类的金融产品和权益类的金融产品有什么区别?

1,对应于资产负债表的不同科目里,股权类投资的标的是在所有者权益类,权益类的投资标的是在资产类(如物业收费权等);
2,一个是投股权,一个实际是投资产的收益权。
权益类金融产品:
是收益不能保证的投资,或者说没有固定收益的投资,比如股票、期货、期权,与之相反的就是固定收益产品,像债券

股权类的金融产品和权益类的金融产品有什么区别?

8. 权益类开放式基金与固定收益类开放式基金分别是什么意思?

  1、权益类开放式基金与固定收益类开放式基金分别是:前者是指股票型基金;后者是提供投资人稳定的收益,同时又有部份保本功能,投资标的包括债券与优先股为主,指的是保本型基金。\x0d\x0a  2、概念简介:\x0d\x0a  股票基金亦称股票型基金,指的是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证券基金的种类很多。目前我国除股票基金外,还有债券基金、股票债券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x0d\x0a  保本基金(Guaranteed Fund):就是在一定期间内,对所投资的本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保本基金,基金利用利息或是极小比例的资产从事高风险投资,而将大部份的资产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使得基金投资的市场不论如何下跌时,绝对不会低于其所担保的价格,而达到所谓的保本作用。